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漳高管规〔2023〕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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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漳高管规〔2023〕11 号

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工程建设

项目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靖圆镇村办,区直各单位,各派驻单位:

《漳州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 年9 月1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高新区工程建设

项目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漳州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服务高效、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更好地发挥中介服务平台在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和《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34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服务平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为采购单位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机构承接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信息化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单位,是指在漳州高新区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中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从事为委托人提供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测量、检(监)测、调查、鉴证、鉴定、证明、试验等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中介服务平台接受监督,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的中介服务除外。涉及行政审批的,可通过中介服务平台向审批部门提交中介机构服务成果。

第四条 社会投资主体根据业务需要,自愿选择进入中介服务平台选取中介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一)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二)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中介服务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组织拟定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中介服务平台发展规划和推进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协调解决中介服务平台重大问题;

(三)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四)承担中介服务平台日常运营和服务工作;

(五)建设和维护中介服务平台的中介服务事项、采购单位、中介机构等数据库;

(六)制定中介服务平台有关运营配套制度、管理办法及考核办法,规范网上中介服务业务操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负责;

(二)依法依规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的入驻标准及《办事指南》,规范中介服务的服务时限、业务流程、成果标准等;

(三)依法依规制定本行业全区统一的《中介服务合同》范本;

(四)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遵循“宽进严管、分级分类、客观公正、动态管理、惩戒清退”的原则,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为各类中介机构制定动态且可量化的评分制度,并依托中介服务平台对中介机构入驻和服务全过程进行管理;

(五)对已入驻中介服务平台的中介机构加强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机构,经核查属实后应及时通知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将其从中介服务平台予以清退;

(六)根据行业特点明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清单,并在中介服务平台上公开。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作出不良行为处理决定后,应将处理意见及时录入中介服务平台;

(七)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给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

(八)负责本部门主管行业所对应采购公告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对中介服务平台中不同中介机构法人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进行核实。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活动实施监督,维护中介收费秩序。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并对照进驻中介服务平台的中介服务事项核拨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凭附有中介服务平台水印合同支付中介服务费,并在财政资金办理结算时予以落实,否则不予受理。财政或国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在中介服务平台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并配合中介服务平台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采购单位已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第三章 入驻管理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服务平台,应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及材料,并签订承诺书,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诚信服务作出承诺,同意遵守中介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规定。中介机构具体入驻条件及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可实时通过中介服务平台提交入驻申请,并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如需补正材料的,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审查时间自材料补齐后重新计算。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从业人员审查,经审查条件符合规定的,自动进入中介服务平台储备库。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入驻考核,考核结果通过中介服务平台对外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发布库;公示有异议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应暂停入驻流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对入驻申请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入驻申请填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质、场所、资质(资格)证书及其等级和有效期、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职业)资格信息、企业员工社保缴交证明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和执业(职业)人员注册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中介服务平台系统有关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入驻的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及执业(职业)人员等的基本信息、联系电话、注册(就职)单位等信息应实名认证,严禁发生使用虚假信息、从业人员挂靠、资质(资格)借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以实名注册方式入驻中介服务平台,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遵守中介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规定。

采购单位所填报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内容。已入驻的采购单位可在中介服务平台自主更新单位信息,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等业务,经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核实确认后生效。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中介合同等资料。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合同签约管理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平台设有以下方式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一)直接委托。 采购单位依法可以通过中介服务平台直接委托中介机构。直接委托采用委托响应制度,即采购单位发出邀约后,平台同时以短信形式通知被邀请中介机构,被邀请中介机构响应即生效。

(二)随机抽取。 采购单位依法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或市场行情确定中介服务价格,通过中介服务平台设定选取范围,采用随机选取方式从已报名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平台同时将抽取结果以短信形式通知中选中介机构。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从所有已报名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中,通过平台随机抽取中选方。

(2)若所需中介服务(如勘察、设计、监理、桩基检测和材料检测等)的服务费用较大(具体数额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服务事项特点和实际需要另文规定),且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时,采购单位须从所有已报名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中,通过线下随机摇号抽取中选方。

(三)网上竞价。 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采购单位确定中介服务费用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后,在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按最低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选机构。竞价停止时,最低竞价的中介机构达到两家及以上的,由最低竞价中最高星级的中介机构进行随机抽取确定最终中选机构;若最低竞价中最高星级的中介机构只有一家时,则该中介机构为中选机构。平台同时将结果以短信形式通知中选中介机构。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采购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随机抽取和网上竞价等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采用直接委托时,必须为下列情形之一: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能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所需要的中介服务;

(2)中介服务平台入驻登记的该类中介机构仅有一家;

(3)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四星级中介机构(若选择本条件,则被委托中介机构当月最多被直接委托两次);

(4)采购单位连续两次公告或邀约仍无中介机构报名或响应。

社会投资主体进入中介服务平台购买中介服务的,可以采用前款任意一种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对中介机构的选取需承担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采购公告退回给采购单位:

(一)设定的资质(格)、技术、条件与所需中介服务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二)选取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机构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选取条件的;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中介机构的。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通过中介服务平台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项目信息,并对采购项目信息的内容负责。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采购单位名称;

(二)项目名称、内容、时限、预算金额、资金来源;

(三)中介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

(四)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和法定的执业(职业)人员要求;

(五)邀请范围,采用随机抽取或网上竞价方式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可根据星级设定邀请范围,但同等条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六)公开选取的方式、报名截止时间和公开选取的时间;

(七)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八)回避情形。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采购单位提交的项目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通过的,中介服务平台自动发布采购公告或邀约;审查发现项目信息存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审查时间自材料补正补齐后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采用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方式的,采购公告从发布日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认中介机构的项目,无需进行采购信息公告,被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在收到邀约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响应,逾期未响应的,视为拒绝邀约,采购单位可重新委托或采用其他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报名截止前一个工作日,采购单位可以申请对已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信息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在中介服务平台发布后,系统应向已报名中介机构发送告知通知,已报名中介机构需重新报名。报名截止日期应顺延两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报名或响应截止日期前通过中介服务平台报名或响应,并且承诺满足公告或邀约的全部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选取中介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或响应,截止日期过后,系统不再接受报名申请或项目响应。

第二十七条 规定报名时间内,无中介机构报名的,视为流标。采购单位应对采购信息进行调整后重新发布采购公告或邀约。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与采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存在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连续两次网上公开发布公告或邀约仍无中介机构报名或响应的,可直接委托中介机构,但所指定的中介机构必须是已入驻中介服务平台。

第三十条 参选中介机构,在选取中介机构时无须到达现场。中介机构若主动要到现场见证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到达选取地点,过期未到的不予等候。

第三十一条 因断电、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采购单位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机构并重新开展选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采购单位原因,未能按期开展选取活动的,采购单位应及时告知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应发布改期公告。

第三十三条 采用随机抽取或网上竞价方式的项目,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平台将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中选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响应后,采购单位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中介服务平台根据确认结果发布中选公告并予以公示两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中选中介机构自行打印带有水印的中选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机构认为选取公告、选取过程、选取结果存有异议或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介服务平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核实质疑事项成立的,可以暂停、终止选取活动,要求过错方改正,并书面答复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书面答复质疑人。

第三十五条 采购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合同之前,采购单位应当对中选的中介机构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核对。若采购单位发现中选中介机构未满足公告或邀约全部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重新开展选取活动。

第三十六条 采购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网签合同文本。

第三十七条 网签合同文本由中选中介机构登入中介服务平台上传并提交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线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合同文本经采购单位、中介机构确认无误后,系统自动生成附有系统水印的网签合同。采购单位和中介机构双方可在线进行合同签章,也可进行线下签章。完成线下签章的合同可由采购单位或中介机构上传备案,并生成系统水印。

第三十八条 网签合同确认后超过七个工作日,或通过线下签章的合同自中选通知书发出后超过十二个工作日,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合同签章(或备案)的,暂停中介机构参与其他服务项目的服务资格,暂停期至完成合同签章(或备案)或以其他原因终止项目后终止;因采购单位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合同签章(或备案)的,将由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中选中介机构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因采购单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并与中选中介机构达成书面谅解协议的,采购单位可以重新开展选取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服务实行限时办理制。合同网签(或备案)之日起,中介服务平台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限开始对中介服务计时;采购单位完成服务成果签收时服务计时停止。若实际服务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中介机构须登录中介服务平台填写逾期原因,并由采购单位予以确认。未经采购单位同意,超过合同约定期五个工作日,中介机构仍未上传服务成果的,将暂停服务权限,不得承接新的服务项目。

第四十条 中选中介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向采购单位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成果可由采购单位上传至中介服务平台;也可由中介机构上传至中介服务平台,并由采购单位进行确认,若采购单位在中介机构上传成果后三个工作日内未确认的,系统默认成果合格和默认办结该中介服务。

第五章 综合考评

第四十一条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对入驻中介机构实行综合评价管理制度,设服务评价分、考核评价分和其他评价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的项目报名、公开选取、合同签订、服务履约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并按服务事项类型制定服务和考核评分计算标准。

第四十二条 中介机构综合评价分数将中介机构分为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四个星级。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具体的星级作出相应的鼓励措施,考核评价办法及相应措施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廉政教育)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应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及廉政教育,严格监督管理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及道德操守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财政部门针对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购买本办法中明确的中介服务项目纳入中介服务平台管理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推动符合平台管理的项目实现“应纳尽纳,应管尽管”。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履职,确保中介机构入驻考核、“双随机”考核、年度考核、发布公告审核以及对中介机构的暂停、降星和清退等事项规范有序处置。

第四十五条 (会商研判)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平台运行情况,每半年至少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采购单位开展一次会商研判,主动排查廉政风险,综合分析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平台监管质效。

第四十六条 (追责问责)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应分类处置平台监督之窗投诉信息,鼓励中介机构反向评价采购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涉及指定操纵、量身定制等投诉信息,经纪检监察部门查证属实,可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在综合考评上对中介机构予以加分奖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未进行有效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漳州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漳高管〔2021〕46 号)同时废止。

附件:漳州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平台考评办法附件

漳州高新区工程建设

项目中介服务平台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中介服务平台在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作用,落实《漳州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服务平台对入驻中介机构实行综合评价管理制度,设考核评价(含年度考核与“双随机”考核)、服务评价和其他评价。年度考核分数、“双随机”考核分数和服务评价分数均以百分制计算,一般分别占综合评价分数为30 分、30 分和40 分,其他评价分为(±10 分)计算。综合评价分数为100 分±10 分。

年度考核评价分数、“双随机”考核评价分数和服务评价分数占综合评价分数的权重可根据实际需要作相应调整。年度考核和“双随机”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条 年度考核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专家或行业协会等对中介机构进行一年一次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通过中介服务平台对外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考核结果推送至中介服务平台;公示期有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及时回复质疑人。若核查结果较核查之前有变更的,应将变更原因及结果在中介服务平台上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最终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考核分数推送至中介服务平台。

第四条 “双随机”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每季度组织一次,每次随机抽查对象为已在平台承接过业务的中介机构,且数量不低于该事项承接过业务的中介机构数的10%。

“双随机”考核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中介服务平台对外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考核结果录入中介服务平台;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回复质疑人。若核查结果与核查之前有变更的,应将变更原因及结果在中介服务平台上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最终考核结果录入中介服务平台。

所有往季已完成的“双随机”考核分数的平均值作为最终“双随机”考核分数。

第五条 服务评价实行“一事一评”制,由采购单位先行评定,并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实评价,经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确认评定最终结果。

采购单位应当在中介机构履行服务后三个工作日内登入中介服务平台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时效、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采购单位评定为好评的(60 分及以上),评价结果经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确认后,推送到服务评价分数中;采购单位评定为差评的(60 分以下),评价结果先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经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确认后,推送到服务评价分数中。所有已完成的服务评价分数的平均值作为该中介机构对该服务事项的最终服务评价分数。

采购单位若未落实“一事一评”制度的,则不能在中介服务平台发布下个所需的中介服务公告,直到评价完成为止。

第六条 中介机构对单宗项目服务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申请调整,详细说明申请原因和调整内容,超期不予受理。

异议提出后平台应同时将异议内容以短信形式通知采购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采购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列明理由及依据。若中介机构对答复无异议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应根据采购单位的答复意见修改评分;采购单位未能按期答复的,答复期满后,视为同意申诉要求,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应根据中介机构申请调整内容进行评分修改。

中介机构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平台同时以短信形式通知采购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投诉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处理决定的原因及结果录入中介服务平台。处理决定发出后,平台同时以短信形式通知采购单位、中介机构和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并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确认后推送至服务评价分数中。

第七条 其他评价作为附加分(±10 分),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在平台上对奖惩情况进行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相应的奖惩措施推送到综合评价分数中。其它评价分数只在当年度有效,每年初始化一次,每次初始化时间为每年的12 月31 日24 时。

(一)执业资质等级每升一个级别加1 分;

(二)收到业主赠送的表扬信、锦旗等表扬中介机构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的,经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核实,每件加0.5 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 分;

(三)年度内受到中介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加1 分。受到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市级加1.5 分;省级加2 分;国家级加3 分。综合性表彰是指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其他非行业性的表彰;

(四)年度内受到行业或协会表彰的(含行业资信评价),市级加1 分;省级加2 分;国家级加3 分;

(五)向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书面提出工作建议,被采纳的,每次加1 分,最高累计不超过3 分;

(六)向职能部门举报内容为属实的,每次加3 分;

(七)受到业主投诉,经查实的,每次扣1 分;

(八)中介组织受到暂扣许可证(资质证)或营业执照处罚的,每次扣3 分;

(九)中介组织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单独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每次扣3 分;

(十)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 分。

(一)(三)(四)项受表彰属同一种类的,以最高加分一次,由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表彰文件、荣誉证书、资质证书等作为加分依据。(七)-(十)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等提供处理文书(文件)、投诉处理记录、审批部门审查意见等作为扣分依据,也可以由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联合等检查中发现作出的检查记录作为扣分依据。

第八条 中介机构进驻中介服务平台时,入驻考核分数作为其综合评分的初始分数。

第九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被中介服务平台预警提示的中介机构实施高频率、高强度的重点监管。

第十条 中介服务平台自动统计每家入驻平台的中介机构的综合评价分数,并对综合评价分数进行动态排名。

第十一条 根据对中介机构综合评价分数将中介机构分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四个星级:

四星(☆☆☆☆)为优秀中介机构,评价分数在90 分(含90 分)以上;

三星(☆☆☆)为良好中介机构,评价分数在75-90 分(含75 分);

二星(☆☆)为守信中介机构,评价分数在60-75 分(含60 分);

一星(☆)为一般中介机构,评价分数在60 分以下。

第十二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就一至四星级中介机构可承接项目数量作如下规定:

(一)引导社会投资项目选取综合评分高的中介机构;

(二)概(预)算或预估价在50 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选择一星级至四星级中介机构参与报名,且其可承接项目个数不受限制;

(三)概(预)算或预估价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选择二星级至四星级中介机构参与报名,且其可承接项目个数不受限制;

(四)概(预)算或预估价在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须选择三星级或四星级中介机构。三星级中介机构可在平台上同时承接两个同一服务事项项目,当在平台上承接达两个同一服务事项项目时,不能再次参与该服务事项的项目报名,截至其中某一项目完成为止;四星级中介机构可在平台上同时承接四个同一服务事项项目,当在平台上承接达四个同一服务事项项目时,不能再次参与该服务事项的项目报名,截至其中某一项目完成为止;

(五)高新区辖区内的重点项目所涉及的中介服务只能由四星级的中介机构承接相关业务,若四星级中介机构数量无法满足选取要求,则由三星级中介机构替代,并以此类推;

(六)对于房建工程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面积)达两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道路工程路面(含中侧分带)面积达三千平方米及以上的;其他类型工程的建安部分造价达五千万元及以上的,上述三种工程所涉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项的,中介机构的星级必须为四星级。若四星级中介机构数量无法满足选取要求,则由三星级中介机构替代,并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中介机构的服务评价分数作清零处理:

(一)超越中介业务受理范围,违规办理中介业务的;

(二)因主观原因超越委托受理权限,扰乱中介服务秩序,造成行业不良影响的;

(三)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索取、收受合同以外的酬金、财物或利用职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意为难采购单位,造成项目审批延误,给采购单位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的;

(六)不提供评价资料等不配合考评工作的;

(七)有其它信用严重缺失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清退此类中介机构,并同时将结果报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此类中介机构自清退出中介服务平台时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入驻平台事宜:

(一)私自承接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虚构事实、仿造资质证明等文件骗取进驻资格的;

(四)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及其他服务文件的;

(五)串通审批窗口垄断经营或相互拆台无序竞争的;

(六)采用欺诈、胁迫、贿赂、围标、串标、恶意竞争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七)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连续被行业主管部门暂停业务两次的;

(八)同一实际控制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在中介服务平台进驻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且参与同一项目采购活动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若情况属实,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对中介机构对应的服务事项作降一星处理,降星后的分数为该星级的起始分数;若是采购单位原因,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单位进行约谈:

(一)中选或响应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资格的;

(二)中选或响应后,不配合签订合同的;

(三)中选中介机构未能满足公告或邀约的全部需求的;

(四)存在严重侵害采购单位利益的其他情形。

采购单位以上述情况为由发起项目终止的,中介服务平台自动通过平台和短信通知相关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并暂停中介机构参与其他中介服务项目资格,待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做进一步处理。

中介机构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应,并上传相关申诉材料。超期未回应的,视为默认。

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处理决定的原因及结果录入中介服务平台,由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确认后,平台同步以短信形式通知采购单位和中介机构,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中介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并向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申请终止该项目,中介机构免予降星扣分处理:

(一)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实施或延期的;

(二)因采购单位失误导致采购公告与实际项目内容不符的;

(三)因采购单位未能提供满足项目要求进场服务条件,导致中介机构未能提供服务或服务延期的。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暂停其在中介服务平台上的相关业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一)一年内出现三次服务评价低于60 分的,暂停业务半年且在整改完成后予以恢复;

(二)被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暂停业务三个月且在整改完成后予以恢复;

(三)未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职责的,暂停业务三个月且在整改完成后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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