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鲤 政办规 〔 2023 〕 5 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鲤城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鲤城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第 33 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鲤城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泉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泉州市鲤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有关建设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本细则所称小散工程,是指各类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及活动,主要包括:
1. 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2. 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园林绿化及各类管线施工等建设工程;
3. 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4.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
5. 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6. 限额以下的自建住宅建设活动;
7.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8. 其他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四)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小散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五)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应当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
(六)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政府负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协调指导及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
二、职责分工
(一)首要责任
1. 建设单位在小散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安全指导。
2.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 1 )依法依规将小散工程施工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
( 2 )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街道进行信息登记,并将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项目所在醒目位置;
( 3 )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 4 )及时支付安全生产所需相关费用,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和安全防护施工措施;
( 5 )挖掘工程开工前应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掌握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并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及时对接配合;
( 6 )属于自建住宅危房改造的,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中心市区(古城区)私有危房改造管理规定和泉州中心市区(非古城区)私有危房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 2021 〕 23 号)执行。
3.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散工程进行管理。
(二)主体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开展小散工程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 1 )施工前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按要求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急天气下应服从区环委办和属地街道的调度,落实管控措施。
( 3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除特殊要求外不得在午休时段及夜间 22:30 至次日 6:00 时间段噪音施工;
( 4 )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 5 )挖掘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 6 )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现场作业及进入现场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 7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 8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9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属地职责分工
1. 属地街道履行下列职责:
( 1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全覆盖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 2 )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 3 )充实辖区社区专职安全监管员力量,可以通过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落实人员、经费保障;
( 4 )组织和指导社区信息登记工作,并收集汇总上报登记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
( 5 )建立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查处要求;
( 6 )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 7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小散工程施工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职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抄报区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 8 )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主体责任;加强对社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息登记的培训和指导;
( 9 )受理有关小散工程施工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 10 )应急天气下应服从区环委办的调度,督促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扬尘管控措施。
( 11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级将建立统一的全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登记系统,系统建成前,信息登记、风险告知、完工登记等相关管理资料,以纸质形式登记存档。
2. 社区接受街道委托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 1 )具体负责社区范围内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和形式审查,落实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制度,设立社区信息登记服务窗口或者采取信息化便民方式,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小散工程信息登记;
( 2 )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 3 )收集汇总社区登记信息和社区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社区小散工程台账;
( 4 )指导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散工程施工活动;
( 5 )街道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3.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开展以下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 1 )配合社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配合社区及属地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登记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属地社区;
( 2 )将小散工程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
( 3 )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活动;
( 4 )配合有关部门、街道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部门职责分工
( 1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结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实施意见》(泉鲤政文〔 2021 〕 42 号)实施,由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抽查、街道督导、年度考评等常态化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属地街道社区开展督导考评工作。
( 2 )区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住建、城管、农水、电力、通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本辖区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3 )区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巡查开展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保障部门、街道开展业务培训及巡查人员薪酬、补助等资金需求。
( 4 )区级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指挥部、江南城建集团、文投集团、区属电力、水利公司等单位按照《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实施意见》(泉鲤政文〔 2021 〕 42 号)职责分工,落实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纳管工作内容
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即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办理信息登记)。在泉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登记系统未建立前由属地街道委托社区实施信息登记服务。
(一)信息登记。 由属地街道委托社区实施信息登记服务,建设单位(个人)到属地社区填写《泉州市鲤城区小散工程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 2 );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社区办理登记。
社区开展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信息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信息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登记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放《泉州市鲤城区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附件 3 ),告知建设单位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风险和法律风险;对信息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及材料,符合要求后予以登记。对发现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按照《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实施意见》(泉鲤政文〔 2021 〕 42 号)上报属地街道,由属地街道汇总并抄告相关部门。
(二)巡查管理。 社区专职安全监管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负责小散工程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发现处于施工阶段的小散工程填写《泉州市鲤城区 街道小散工程日常巡查记录表》(附件 4 ),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1. 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施工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进行信息登记申请,并向属地街道报告。
2. 发现小散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并逐级上报至属地街道。
3. 发现有违反建设、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或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手续而未办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逐级上报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处理。
(三)完工登记。 小散工程原则上在完工后 3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社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完工登记,填写《泉州市鲤城区小散工程完工登记表》(附件 5 ),巡查人员发现小散工程已完工但未进行完工登记的,应立即联系建设单位,并告知其及时申请完工登记,或对符合完工要求的项目予以代完工登记。
(四)汇总上报。 属地街道应于每月 10 日前,汇总上月本辖区所属社区有关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日常巡查监管检查、违法行为等检查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填写《泉州市鲤城区 街道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台账》(附件 6 ),并加盖公章报送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惩与考核
(一)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方式举报、投诉小散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文件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五、附则
(一)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也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的许可。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日常维修维护涉及的建筑活动,以及军用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零星作业,参照本细则进行巡查监管。
(四)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区级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五)本文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
附件: 1. 泉州市小散工程纳管工作流程
2. 泉州市鲤城区小散工程信息登记表
3. 泉州市鲤城区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
4. 泉州市鲤城区 街道小散工程日常巡查记录表
5. 泉州市鲤城区小散工程完工登记表
6. 泉州市鲤城区 街道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台账
7. 相关名词解释及违法违规行为抄告事例
附件1
泉州市小散工程纳管工作流程附件2
泉州市鲤城区小散工程信息登记表
登记编号:
泉州市鲤城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作为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人(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此次向街道申请进行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做出如下承诺:
1. 我方已详细阅读《泉州市鲤城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泉州市鲤城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泉州市鲤城区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等小散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文件,并自愿遵守;
2. 我方已知悉并理解本次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的禁止和注意事项,并自愿遵守;
3. 我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技术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4. 我方将妥善处理建筑垃圾,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5. 我方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后果。
6.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7. 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
8. 同意本承诺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个人)(签章):
年 月 日附件3
泉州市鲤城区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
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人(建设单位或个人):
根据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方已在小散工程开工前,依法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由于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多, 存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坍塌、火灾、中毒和窒息等安全风险,特别是涉及搭设或使用脚手架、高处操作平台、高处作业吊篮的,或者涉及其他危大工程的, 相关安全风险较高,因此,您方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2.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给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3. 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劳保用品进行施工;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梯子地面应平稳、牢靠、梯底防滑,并有监护人员;
4. 开关箱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电动工具类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漏电安全隐患,涉电作业应使用绝缘鞋、绝缘手套;
5. 在“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坑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6. 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制止违章、冒险作业,及时处置现场状况;
7. 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8.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应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防止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9. 其他的法定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如您方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 将面临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违反上述第 1 、 2 项规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违反上述第 3 至 9 项规定的,按照第《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作业现场进行查封和停产停业整顿;
3. 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按照调查结果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您方应当及时(在事故发生后1 小时内)向工程所在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告知单位(属地街道):
年 月 日附件4
泉州市鲤城区 街道小散工程日常巡查记录表附件5
泉州市鲤城区小散工程完工登记表附件6
泉州市鲤城区 街道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台账
( 年 月)附件7
相关名词解释及违法违规行为抄告事例
一、相关名词解释
(一)零星作业,是指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高处作业,即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即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特种设备作业);
3. 电工作业,即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
4. 其他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中毒等特定安全风险的作业,如:
( 1 )空调、太阳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 2 )小型临街广告牌、夜景照明及景观布置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 3 )公共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 4 )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 5 )地下管道、管沟等清淤疏通作业。
(二)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下(含 5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他行业限额以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抄告事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等部门;
2. 利用住宅建筑改为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项目(包括:餐饮、机械加工、建材库房、宠物医院、娱乐场所、健身房、游泳馆等业态)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住建、消防救援、公安、生态环境、工信、商务、体育、应急等部门;
3. 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工信、商务、应急、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
4. 将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以及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公园等配套建筑改做他用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
5. 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住建、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
6. 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住建等部门;
7. 将工业建筑改为住宅、商业建筑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等部门;
8. 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
9. 使用毛竹脚手架、门式钢管支撑架等国家淘汰工艺进行现场施工的,应及时抄报住建部门;
10.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及时抄报住建部门;
11. 其他明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途不符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