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统规〔2023〕19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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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所出资企业:

《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 年8 月29 日

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所出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由董事会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企业家奉献精神。

第二章 薪酬构成与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 × 基本年薪分配系数

基本年薪基数=上年度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2,其中:上年度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

企业正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设定为1,其他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业绩目标等因素,在0.6-0.9 的范围内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以下公式计算: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 ×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规模、参与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件。

第七条 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原则上不得增长。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各年度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 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1。

第九条 因本人原因导致考核时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情况,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的核定方式按《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分类考核分层激励操作指引》执行。

第三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可按不超过上年绩效年薪的50%的比例按月预发放。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兑现。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在国家、本省、本市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原则上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原则上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原岗位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离任审计后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其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总额预算中单列。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 年。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及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现行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及相关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不得超过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

第十九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和缴存基数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托管和兼并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其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因企业重组、机构改革等原因不再担任现职但保留企业领导人员身份的企业负责人,原职务为正职的,其年度(任期)薪酬参考原任职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水平执行;原职务为副职的,参照原任职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水平的0.9 倍执行,由原任职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议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 年12 月31 日。2022 年度企业负责人(含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计算说明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计算说明

一、计算公式

(一)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规模调节系数 × 市场化系数,最高不超过1.5。

(二)规模调节系数:按照资产总额A(亿元)、净资产E(亿元)、营业收入R(亿元)、利润总额P(亿元)及平均在岗职工人数S(人)五项指标,根据幂函数公式计算。单项指标规模系数最高不超过1.5,最低不低于0.8。

幂函数公式为:

(三)市场化系数:市场竞争类、功能保障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分别为1、0.99 和0.95。

(四)相关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计算口径

(一)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考核年度审计报告相关指标数据计算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各级审计、巡视巡察、主体责任检查中披露的问题,对相关指标数据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根据整改要求予以调整。

(二)将财政注资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计算利润总额规模系数时应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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