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 科创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高管规〔2023〕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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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漳高管规〔2023〕9 号

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

科创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靖圆镇村办,区直各单位,各派驻单位:

《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8 月23 日

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21〕102 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漳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双创平台健康发展,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规范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管理和考核,现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 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为漳州高新区直管区内所有经漳州高新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创园区。

第三条 为规范和加强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经济效益,加快推进科创园区高质量发展,配套制定出台《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企业管理细则》(见附件1)。

第二章 园区备案

第四条 只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科创园区才能获得相关的补助和奖励。

(一)备案条件

1.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为在漳州高新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拥有1000 平方米以上可自主使用的孵化场地;

3.具备专业运营管理队伍,机构设置合理,至少有3 名专职技术服务人员,聘请至少2 名专兼职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

4.以科技类、创意类及其相关产业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

5.有10 家以上的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

(二)备案程序

1.由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科创园区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符合备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区管委会研究通过后,纳入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管理(如科创园区已获国家、省、市认定或备案的,则自动纳入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管理备案名单),并与运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2.科创园区区级备案有效期2 年,2 年内未获得市级(含)以上认定或备案的,取消备案资格和相关补助。已获得市级(含)以上认定或备案的科创园区,在2 年备案有效期到期后,经合作双方协商,延续备案资格。

3.主管部门对拟纳入备案的科创园区进行审核,如发现科创园区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且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备案材料

科创园区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科创园区总体情况(含运营单位基本情况、发展现状和成效等);

2.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3.科创园区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协议有效期至少2 年);

5.运营单位专职管理服务团队和导师名录(附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等);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员工管理制度等;

7.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名录,并提供与科创园区签署的入驻协议、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8.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园区运营管理

第五条 科创园区运营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并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服务人员和导师。

第六条 科创园区运营单位应于每季度末25 日向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工作总结。遇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科创园区运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填写“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问题事项征集汇总表”,并报送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帮助协调解决或提请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第四章 企业入驻与退出

第七条 入驻科创园区的企业或创业团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研发、研究人员;

(二)主要从事科技型技术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或科技服务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三)创业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好,创业团队必须具有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条 企业入驻科创园区,需提交《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企业入园审核备案表》(见附件3)等相关材料。

入驻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退出科创园区:

(一)违反国家、省、市、漳州高新区有关生产、环保、综治等方面的法律和规定,违反科创园区有关规章制度。

(二)利用科创园区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不符的经营管理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给其他方的。

第九条 当入驻企业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况时即视为违约或违规,取消该企业场地租金补助。

第十条 高新区内的科创园区,入驻企业孵化1 年后,应接受主管部门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退出科创园区。

入驻企业原则上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最长期限为5年。申请毕业企业或超出最长孵化期限的企业,应搬离到高新区内其他场地(科创园区外)落地。确需留在科创园区内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讨论后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参照《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政策给予认定补助。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一条 漳州高新区委托运营的科创园区根据签订的协议及考核细则进行绩效考评,对场地租金补助按照以下内容实施:

(一)补助考核对象为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入驻的企业。

(二)以实际缴纳的场地租金费用为基数(以下称为“基数”),给予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的入驻企业50%的场地租金补助(三项条件不累计):

1.有效期内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或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认定;

2.两年内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市级决赛或省级半决赛以上;

3.对新引进辖区外的外资企业当年度实际到资500 万元及以上。

(三)若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达到15000 元/ ㎡ /年,给予其基数50%的场地租金补助。在此基础上,每超出3000 元/ ㎡ (含),增加10%的场地租金补助。

如:甲企业获得有效期内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或进入当年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阶段,则获得基数50%的场地租金补助,同时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16000 元/ ㎡ ,则再获得50%的场地租金补助,最终结算为获得基数100%的场地租金补助;乙企业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19000 元/ ㎡ ,则获得基数60%的场地租金补助。

(四)入驻企业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给予基数100%的场地租金补助: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两年内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市级三等奖、省级优胜奖或国家级优秀企业(含)以上;

3.有效期内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或产业研究院等资质认定;

4.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或专利奖。

(五)涉及物业、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费用由企业自行缴交。

(六)入驻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基数的100%,相应费用纳入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漳州高新区直管区内非高新区委托运营的科创园区的绩效考评和场地租金补助按照以下内容实施:

(一)考核周期

自主管部门备案认定之日起至当年年底为第一个考核周期,第一个考核周期不足12 个月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按实际月数比例折算,之后每个完整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下一年组织对上一年度进行考核。如:某科创园区在2022年5 月获得备案认定,则在2023 年对其进行2022 年度的考核,考核指标按8/12 折算,场地租金补助和运营绩效奖励也按8/12 折算。

(二)非委托运营科创园区场地租金补助

1.补助对象为漳州高新区直管区内非高新区委托运营的科创园区运营单位。

2.根据非委托运营的科创园区入驻企业(注册在科创园区内)考核合格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补助。入驻企业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为合格企业:(1)考核年度已申报或新获得的Ⅰ类、Ⅱ类知识产权;(2)考核年度参加过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3)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或产业研究院等资质认定;(4)考核年度能纳入高新区火炬统计;(5)考核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总金额超过10000 元;(6)考核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或专利奖。

3.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合作协议,由主管部门和科创园区运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2 年,协议应参考周边地区租金价格和运营单位实际承租场地的价格,明确每平方米每月的补助金额,作为租金基数。

4.场地租金补助金额=租金基数×企业总面积×月份数,费用取整。

5.当年度绩效考核分数达到60%且合格企业面积达到60%,按合作协议给予运营单位100%租金补助,反之,运营单位不享受任何场地租金补助。

(三)非委托运营科创园区绩效奖励考评

本部分考评对象为漳州高新区直管区内非高新区委托运营的科创园区运营单位,提供考核指标的企业必须是注册在科创园区内的企业(见附件4)。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三条 科创园区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减分,每项扣减总分的1%:

(一)未按期完成主管部门发函要求整改的合理事项。

(二)未按规定流程及时提交报告、总结等相关材料,提交不真实材料的。

(三)未按照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严格按照入园审核批复执行的。

(五)因运营单位管理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包括损害企业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

(六)科创园区运营服务相关责任人员未能及时完成相关工作、被主管部门发函告知累计3 次(含)以上的。

第十四条 因运营单位监管不到位造成在园企业违约或违规的,高新区有权提前中止合作协议,运营单位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若高新区内的科创园区运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低于总分的60%,运营单位需向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提升方案;若连续两个年度得分低于总分的60%或单个年度得分低于总分的50%,主管部门有权解除科创园区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漳州高新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开展科创园区相关管理、考核等事务性工作及业务性指导。

第十七条 享受相应政策的企业需承诺5 年内工商税务关系不迁出高新区,如若迁出,将追回在高新区获得的所有奖励总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 年,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漳高管规〔2022〕10 号)文件废止前科创园区运营单位和入驻企业还未进行考核获得奖补的,按照本文进行考核并兑现奖补。本文件所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根据“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由主管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附件:1.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企业管理细则

2.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备案申报表

3.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企业入园审核备案表

4.漳州高新区非委托运营科创园区考核细则

附件1

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企业管理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经济效益,加快推进科创园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漳州高新区委托运营的科创园区,非委托运营的科创园区可参照执行。

一、企业入驻

(一)入驻众创空间创业企业(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项目)需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且其开发和销售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高新区的发展方向。

2.创业企业(项目)需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研发、研究人员。

3.初创企业申请入驻众创空间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 个月,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特殊行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时间。企业注册和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内。

4.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二)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新注册企业或申请入驻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 个月(从高新区众创空间申请入驻的企业不作此要求),企业注册地和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内。

2.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研发、研究人员,人员团队中专科及以上学历占比不低于30%。

3.企业主要从事科技型技术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或科技服务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且其开发和销售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高新区的发展方向,聚焦食品加工、装备制造、医药健康、电子信息、数字服务等领域和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

4.创业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好,创业团队必须具有自我发展能力。

5.原则上入驻企业办公场地不超过400m 2 (一企一议除外)。

(三)企业申请入驻科创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未设立公司的企业或创业团队应提交计划书)。

2. 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未注册企业可不提供)。

3.企业入驻发展三年(五年)计划及《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企业入园审核备案表》。

(四)入驻流程

企业将入驻申请材料提交到园区运营单位,运营单位进行初审并集中组织路演,于每月25 日前,将路演合格企业汇总提交“申请入驻企业汇总表”及企业相关资料至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审核相关入驻申请材料后,对合格企业进行备案。企业申请入驻的名单和面积,要严格按入园审核相关部门的批复执行。未通过入园审核备案的企业,不予入驻园区,不得享受各种服务和政策兑现。非委托运营的科创园区可参照此入驻流程执行。

企业入驻流程图

(五)符合正文第五章第十一条第二款或第四款中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入驻科创园区。

二、退出机制

(一)自然退出

1.企业具备以下毕业条件之一可申请退出科技企业孵化器:

(1)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 万元。

(3)连续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满足条件的毕业企业可申请入驻漳州高新区直管区内的其他科创园区。

2.原则上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在众创空间培育时间不超过3 年,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特殊行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时限。

3.原则上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二)责令退出

1.入驻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退出科创园区:

(1)造成安全事故。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对科创园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为安全事故。

(2)未能正常经营或终止经营的。项目入驻后连续2个月未能正常经营或直接终止经营的。

(3)利用科创园区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不符的经营管理活动、所从事的行业不符合科创园区发展导向或将该场所转租给其他方的。

(4)违反国家、省、市、漳州高新区有关生产、环保、综治等方面的法律和规定,违反科创园区有关规章制度。

(5)协议约定(违约责任)所述的其它相关情况。

2.考核不合格退出

科创园区企业入驻后每年由科技发展服务中心组织进行考核,对于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退出科创园区。被考核的企业需提交:(1)营业执照、财务报表、重大销售合同;(2)专利证书、软著证书、研发成果证明等;(3)所获荣誉、资质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考核从经济指标和科技指标两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并设置加分项,满分100 分,70 分及格。针对入驻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设置不同的考核评分表,具体见表1 和表2。

表1:漳州高新区众创空间入驻企业考核评分表

表2:漳州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企业考核评分表

3.责令退出企业将发放“退出通知书”,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 个工作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将从逾期之日起按市场租金价格两倍收取场地租金,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科创园区合法权益的权利。

附件2

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备案申报表

附件3

漳 州 高 新 区 科 创 园 区

企 业 入 园 审 核 备 案 表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入驻园区: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基本情况

二、创业团队

三、项目介绍

四、申请事项

五、审核备案意见

漳州高新区科创园区企业入驻确认单

附件4

漳州高新区非委托运营科创园区考核细则

为科学、合理的开展漳州高新区非委托运营科创园区的建设与运营工作,实现预定目标,现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分值、周期和结果应用

(一)每年考核总分1000 分,共五大指标。其中经济指标100 分,孵化服务80 分,科技指标700 分,人才指标80分,投融资指标40 分,安全生产和综治指标不评分。每项指标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计算,计算至小数点后一位。考核指标以运营单位运营场地面积每一万平方米(每年)为计算单元,对应运营费用人民币150 万元整(每年),当运营单位实际运营面积不足(或超过)一万平方米,将按照运营单位项目实际运营面积与一万平方米的比例计算运营费用(该比例在本协议中称为面积系数),考核总分按照相应面积系数缩小(或放大)。除特别说明外,所有单项指标得分超过基本分值的,按等比例上浮加分,最高不得超过该单项基本分值的110%,所有指标要求均为当年度内达成的。

(二)考核单位周期为一个完整自然年,若不足(或超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将按照运营单位项目实际运营时间与一自然年的比例计算运营费用(该比例在本协议中称为时间系数),考核总分按照相应时间系数缩小(或放大)。

(三)实际运营费用=150 万元整×面积系数×时间系数×实际考核得分÷1000,实际考核指标=单位考核指标×面积系数×时间系数。如:乙方实际运营面积6000 平方米,实际运营时间为6 个月,单位考核指标“园区企业技术合同登记数量”对标值为10 项,则其实际考核指标=10×(6000÷10000)×(6÷12)=3 项。若年度考核得分小于500 分,主管部门将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合同,造成的相应损失由运营单位自行承担。

二、考核指标解释

(一)经济指标(分值100 分)

1.园区每平方米实际开票销售额(基本分值100 分)

根据园区内企业总发生在高新区的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按园区不动产权证书注明的面积考核(或乙方实际运营场地面积考核)。基数要求:每年园区每平方米实际开票销售额8000 元。以园区合同约定不动产权证书注明的面积(或乙方实际运营场地面积考核)计算,按实际完成额的百分比计算分值。如:第一年园区每平方米实际开票销售额10000元,得分计算如下:(10000÷8000)×100 分=125 分,最后得分120 分。(此项指标得分按最高120%上浮)。

(二)孵化相关服务(分值80 分,此分类指标得分不纳入最高110%上浮)

2.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数量(基本分值20 分)

指专职为在园企业提供业务代办、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业务对接等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管理人员,与孵化器运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基数要求:4 名。按实际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计算方法同上。

3.签约的创业导师数量(基本分值20 分)

指与孵化器签约并在当年度开展过创业辅导活动的创业导师数量。基数要求:4 名。按实际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计算方法同上。

4.提供配套服务种类(基本分值40 分)

园区运营单位为入园企业提供的创业配套服务种类:含自设、引进或合作的工商注册、法律咨询、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政策和管理咨询等服务。基数要求:每年4 项。按实际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计算方法同上。

(三)科技指标(分值700 分。孵化培育530 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170 分)

(三-1)孵化培育(基本分值530 分)

5.园区在孵企业数(基本分值75 分)。 根据园区企业项目入园协议书,且工商税务关系在高新区直管区的数量进行考核。基数要求:每年保有量25 家。按完成企业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此项指标得分不纳入最高110%上浮)。

6.园区科技型企业数覆盖率(基本分值90 分)。

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研究院等资质认定。基数要求:每年在园科技型企业数覆盖率占比80%。按完成企业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计算方法同上。如:第一年科技型企业23 家,总企业数25 家,得分计算如下:(23÷25)/80%×90=103.5 分,最后得分为99 分。

7.孵化企业毕业数(基本分值20 分)。 根据当年度园区新毕业企业数量,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②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 万元;③连续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 万元;④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基数要求:每年1 家。按完成企业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计算方法同上(注:孵化型企业毕业后不在园区内留驻,鼓励企业在区内落地)。

8.园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数(基本分值100 分)。 根据园区企业当年度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以系统提交记录为准。基数要求:每年4 家。按完成企业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计算方法同上(此项指标得分按最高120%上浮)。

9.园区企业获得省科技小巨人认定数(基本分值30 分)。根据园区企业当年度获得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认定数量。基数要求:每年认定1 家。按完成企业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计算方法同上。

10.园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数(基本分值45 分)。 根据园区企业当年度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基数要求:每年3 家。按完成企业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计算方法同上(此项指标得分按最高150%上浮)。

11.园区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数量(基本分值40 分)。 根据园区企业当年度参加市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项目数量。基数要求:每年2 项。按完成企业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计算方法同上。

12.园区企业科技项目立项数量(基本分值40 分)。 根据园区内企业当年度科技项目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数量。基数要求:每年1 项。按实际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此项指标得分按最高120%上浮)。

13.园区平台认定数量(基本分值90 分)。 根据园区运营单位或入驻企业考核年度内新获得的或有效期内的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检测中心、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平台认定情况,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按90 分进行计算,获得市级认定的,按50 分进行计算,基数要求:每年1 项。(此项指标得分按最高150%上浮)。

(三-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基本分值170 分,此分类指标得分按最高150%上浮)

14.园区企业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数量(基本分值85分)。 根据园区企业技术合同登记数量,基数要求:每年10项,按实际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

15.园区企业合同登记金额(基本分值85 分)。 根据园区企业技术合同登记金额,基数要求:每年500 万元。按实际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

(四)人才指标(分值80 分)。

16.科技及人才服务活动(基本分值15 分)。 根据科技及人才交流服务活动场次计算,考核时需提供活动方案、活动照片、签到表、区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新闻等材料。基数要求:每年5 场。按实际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

17.项目路演活动场次(基本分15 分)。 根据科创园区运营单位组织园区企业路演活动场次计算,考核时需提供活动方案、活动照片、签到表、相关路演情况说明等。基数要求:每年3 场。按实际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

18.在园区内创业的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数量(基本分值10 分)。 入选市级及以上引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包含:1.《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认定和支持办法》(闽委人才〔2020〕4 号)中认定的特级、A 类、B 类、C 类人才;2.《漳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漳委人才〔2021〕14 号)中认定的D 类、E 类人才;3.入选漳州市“双创之星”、首席科技官、主导产业技术人才、职业经理人),在高新区内新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数量。基数要求:每年1 名。按实际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

19.引进市(区)主导产业紧缺人才数量(基本分值20分)。 根据园区企业引进漳州市、高新区主导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签订的劳务或劳动合同及学历证书,基数要求:每年1名。按实际人数的百分比计算分值。

20.引进重点人才数量(基本分值20 分)。 根据园区企业引进全日制985、211 等重点本科及以上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中高级职称和高技能人才(高新区直管区外的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医社保关系及学历、技能、职称等证书,基数要求:每年1 名。按实际人数的百分比计算分值。

(五)投融资指标(基本分值40 分)

21.引进投融资平台公司在园区落地挂牌数量(基本分值10 分)。 根据投融资机构与园区签订合作协议并挂牌服务数量计算,且有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证明。基数要求:每年1 家。按实际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

22.园内投融资平台向高新区直管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基本分值10 分)。 根据引进的投融资机构当年度投向高新区直管区的企业数量,或园区内企业向银行贷款,且单笔金额不小于20 万元。基数要求:每年1 家。按实际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值。

23.园区企业获得投融资额(基本分值20 分)。 根据园区企业获得机构或天使投资人投融资的投融资协议,按实际投资金额计算。基数要求:每10 万元得1 分。按实际获得的投融资额度计算分值。如:企业获得投融资额度120 万元,得分计算方式如下:(120÷10)×1=12 分。

(六)附加分

科创园区如果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平台认定或备案的,则分别再给予100 分、80 分、50 分、20 分附加考核奖励。

(七)安全生产、综治指标考评

本项不计分,主要作为违约和合同终止的依据。当出现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以下任一情况时即视为违约或违规,甲方有权提前中止合同,①重大安全事故(等级界定按主管部门的定性或文件为准);②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经核实被媒体负面报道,被社交、IM 等网络平台和工具的负面报道和转发等);③重大社会综治问题(如非法经营、廉政问题、偷税漏税、社会治安、刑事案件、黄赌毒、欠薪、上访、三违等);④甲方提出的合理整改意见在限期内得不到及时整改(以相关部门下发的通知为准)。

三、考核指标评分表

具体内容如下:

非委托运营科创园区运营单位考核指标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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