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和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规〔2023〕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53
收藏
详情

平政办规〔2023〕6 号

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和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平和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2023 年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8 月22 日

平和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全面提高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水平,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 号)、《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是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镇(区)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都必须结合我县乡村振兴规划,充分考虑农村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县水利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水利、卫健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在监测检测工作组织、监测样点选择、监测取样时间等方面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完善水质监测检测结果共享和问题通报机制,卫健、疾控部门要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定期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及时汇总、分析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结果并通报水利部门;水利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将水质监测检测结果及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供水单位,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生态环境、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有关工作。

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乡镇(区)或受益村使用后,必须明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运行管理责任人。

根据投资建设的主体不同,我县农村饮水工程主要采用以下管理模式:

(一)以国家补助或村集体投资为主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区)或村委会负责运行管理。

(二)由企业或私人投资修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出资人负责运行管理。

(三)县属国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县属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

(四)股份制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按股份制形式组建的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

(五)单户、联户出资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人自行负责运行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经营使用权转让后,经营管理者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饮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

第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

(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设施,维护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三)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定期清洗蓄水池、慢滤池、过滤池等,每月清洗1 次,确保供水水质合格安全,保证供水水量满足用水需求。

(四)负责供水工程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加药消毒等,全力做好供水服务。

(五)负责水样定期送检,确保水质安全。

(六)按月抄表收费。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健、生态环境、审计、发改、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九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由供水单位负责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负责维修。

第十一条 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供水单位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 小时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工程运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记录好水源变化、水质监测、水位变动、设备检修、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

第四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关系到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四条 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供水水源管理。对地表水水源,在取水点周围半径100 米范围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供水单位应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上游1000 米至下游5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对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100 米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农村饮水工程的卫生防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供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面两侧1米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垃圾和植树等。供水管道应保持与建筑红线5 米、高压电杆支座3 米的距离。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的集水池(井)、沉淀池、蓄水池、机房等构筑物外围30 米范围应由供水单位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等。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日期;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掩埋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四)设置排污口;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域;

(六)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单位和人员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八条 凡因开矿、采砂、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农村饮水工程水源污染、水量减小和工程损坏,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建设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单位研究处理措施,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依法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饮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县水利局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用水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或装泵抽水,变更或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结算水表;不得切断水源、电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不得破坏水源、供水设备设施、污染水质。供水企业不得擅离岗位,玩忽职守,违规操作;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无故停水断水,提高供水价格。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设备完好率应在95%以上。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 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乡镇(区)及县水利局。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向县水利局和县卫健局报告结果。供水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费、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各乡镇(区)供水价格由县发改局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核算工程供水成本,乡镇(区)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报县发改局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交付水费。用水户未按期缴纳水费且催缴无效的,供水单位可以依法依规停止供水,但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缴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六章 运行管理资金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以各供水单位为主,县级财政适当扶持,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

第二十八条 县水利局作为运行管理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县级资金的筹集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农村供水运行管理资金列入县级财政每年预算资金,县财政拨入的运行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主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

第三十条 使用县财政拨入的运行管理费时,必须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维修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维修改造的目的和内容,由属地乡镇(区)签署意见后报县水利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没有收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不予下拨县级运行管理资金。

第三十二条 职责

(一)供水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凡属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

设施损毁,按“谁损毁、谁负责”的原则,其维修费用不得申请县级运行管理资金。

(二)县级运行管理资金的使用和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运行管理费,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对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运行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利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破坏供水设施、偷水截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破坏水源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污染的水源地,恢复水源地原状,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人员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以及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 年8 月22 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原平政办〔2015〕112 号文自行废止。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