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修改《莆田市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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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文件莆田市财政局

莆农规〔2023〕3 号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修改《莆田市

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经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对《莆田市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莆农规〔2023〕1 号)作出修改。具体修改如下:将第十一条“储备种子承储到期后,应进行转商处理。由市农业农村局正式行文提出转商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转商”修改为“储备种子承储到期后,由市种子站向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提出转商申请,批准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转商处理”。同时,因机构名称调整,该办法中,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更名为市种子质量检验站。

附件:《莆田市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3 年8 月21 日(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粮食生产安全,确保灾后恢复粮食生产用种需要,根据《福建省种子条例》《福建省省级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管理细则》《福建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02〕10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市粮食安全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与调剂指导工作,由市种子站承担具体业务。

第二章 计划

第三条 储备种子常年储备的数量以省政府下达的种子储备面积的用种量为原则。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种子储备任务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市财政局负责拨付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市种子站具体负责市本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储备种子的种类包括水稻、玉米和豆类等粮食作物。收储时间根据不同品种而定。水稻和玉米种子采用种子低温低湿库储藏两年,大豆种子采用种子低温低湿库储藏一年,常规稻常温库储藏一年。

第三章 收储

第五条 市种子站根据年度储备计划确定储备的作物种类、品种、数量,落实好种源,确保收储种子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种子的收购价格按同期市场价格水平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定后按政府采购管理方法进行公开招标收储。

第六条 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于市种子储备仓库,由市种子站负责种子储备日常管理工作。储备期间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确保种子质量安全,并建立储备种子技术档案。

第七条 储备合同签订后,市种子站要按照储备合同,确保及时按质按量收储储备种子,并做好储备种子入库和种子质量检查:

(一)储备种子入库前必须对仓库进行清理、消毒或熏蒸,以及必要的维修,确保储备库安全、清洁、无虫、无鼠。

(二)储备种子质量须达到国家标准,其中常规稻须达到国家良种标准以上,杂交稻种子、玉米种子、大豆种子须达到国家二级种子标准以上。

(三)储备种子入库后,由市种子质量检验站负责救灾备荒种子的扦样、检测。入库种子质量检测净度、发芽率、水分三项指标。

(四)种子的纯度指标由种子生产企业负责提供有效的检测结果。纯度不合格的种子应由生产企业重新更换新种。

第八条 为了确保储备任务的落实和种子质量的安全,在当年度储备种子入库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收储的种子种类、品种、数量、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章 种子储藏管理

第九条 市种子站要严格规范管理储备种子。

(一)严格进出库手续。在种子进出库时要认真详细填写进出库凭证,写明作物、品种名称、来源、数量等,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并及时上报库存种子表呈送财务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帐表、库存一致。

(二)合理堆放种子。不同的品种分垛堆放,堆垛与墙壁、垛与垛之间留有操作通道。堆垛的高度掌握在2m 左右。

(三)设立标识牌。每个堆垛必须设立标牌卡,注明储备种子的品种、包数、数量等。每包种子必须挂有种子标签和市级储备专用标识,种子标签内容包含作物、品种、重量、产地、入库时间等。

(四)建立储备档案。应建立储备档案,档案应包括与储备相关的文件、合同和相关凭证复印件等。

第十条 储备期间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确保种子质量安全。

(一)检查验收。建立健全仓库常规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对种子储备仓库日常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确保储备期间种子数量和质量安全。

(二)质量监测。每季度按种子批次对种子的水分和发芽率二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检测要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

(三)日常管理。定期做好仓库内外的清洁、消毒工作,做到仓内六面光,仓外三不留(杂草、垃圾、污水),保持仓库内外清洁。种子出仓时,应做到一仓一清,出一囤清一囤,防止混杂和感染病虫害。

(四)档案管理。应建立储备档案,档案应包括与储备相关的文件、合同和承储单位的凭证复印件等。

第五章 储备种子转商

第十一条 储备种子承储到期后,由市种子站向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提出转商申请,批准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转商处理。

第十二条 储备种子转商须按照程序进行公开拍卖。转商处理价格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价格为准。转商所得款项,扣除储备费用后,结余款由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 调拨

第十三条 调用市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需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种子的,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要求调用市级储备种子,须由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经批准后由市种子站办理调拨。

第十五条 接到调拨通知单后,由市种子质量检验站提供储备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确保调拨的种子质量合格。调入方须抽取调入的储备种子样品以备复检。

第十六条 市种子站协助调入单位做好调运工作,调运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办理。

第十七条 储备种子调拨价格应本着保本的原则作价,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拨种子的品种、数量及购种价格按亏损补助。

第七章 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粮食安全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列入市农业农村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市农业农村局依规监管使用。

第十九条 市级粮食安全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的预算补助、审核与申请使用和核算等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现行的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督检查,负责收回违规使用资金。市财政局适时开展抽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购买种子和种子转商等应附有正式发票和销售合同,种子购买货款和转商拍卖收入应以银行转账支付。凡属于市级储备种子的收购、转商等用于市级储备项目的收入和费用开支等原始凭证,须复印并装订成册作为储备档案。

第二十二条 市级粮食安全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用于支付储备种子收购款。

(二)用于储备种子仓库的整修和维护费用,包括仓库、设备维修和设备购置费。

(三)用于储备种子收储费用,包括种子生产技术指导费用,田间去杂费、水电费、检验费、熏蒸费和人工费用。

(四)储备管理费用,包括检查验收、技术培训、第三方质量检测、评估等费用。

第八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对储备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年度由市农业农村局不定期组织对市级种子储备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任务不落实、落实不到位,或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7 年12 月31 日。执行期间,国家或省级出台相关工作管理办法,从其规定。各县区级粮食安全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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