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办规 〔 2023 〕 18 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建阳区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16 日
南平市建阳区关于简化优化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简化项目建设程序、降低项目建设成本、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发挥村级组织和村民在保护传统村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品质提升和乡村振兴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 2020 〕 1337 号)、《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 2020 〕 148 号),以及《关于支持村民投工投劳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见》(闽建村〔 2016〕 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明确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范围
(一)本细则所称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指:
1.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 50% 及以上,工程总投资估算在 50 万元及以下(不包括征地费及第三方服务费等工程间接费用),在行政村实施的小型建设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0% 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2. 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农房整治、公厕建设、垃圾及污水治理、供排水管网工程、停车场、村容村貌改造提升工程、人居环境建设、农村道(公)路、水毁道(公)路维修、道(公)路安保工程、候车候船室(亭)、水运码头工程、河道清淤、泊岸护岸修缮、水土保持、安全饮水、灌排渠、机耕路、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农田水利建设、林区生产道路、林区管护设施、林相改造、森林步道、景观带建设、小型渔港维护改造工程、渔业养殖配套设施、小型互联网工程、农村电网工程、造林绿化等;( 2 )社会事业:幼儿园、小学、中学校舍维修改造、社区综合服务场所、乡镇敬老院、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活动中心、长者食堂、照料中心、公益性乡村骨灰楼堂、村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旅游设施、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业务用房的改、扩建等;( 3 )其他: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等。(二)以下项目建设不适用本细则:
1. 桥梁、高架、隧道、高边坡等技术复杂工程;
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3. 防洪堤、水库除险加固、技术难度大的塘坝沟渠修建修缮、防洪防汛等涉及安全的工程;
4. 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 〔 2018 〕 31 号)规定的项目;
5. 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等技术要求高的修缮工程;
6. 其他对项目安全要求较高和施工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
7. 项目采用上级专项资金的从其规定。
二、简化项目前期工作
对项目符合招投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一)精简审批手续
1.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为列入规划(专项规划、实施计划、项目库,以下统称为规划)和设计阶段两个环节。
2. 凡列入规划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入设计阶段。在制定规划时,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选址、建设规模,组织行业论证,做深做细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衔接,比对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管理等管控要求。按照上述规划带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无需办理施工许可,乡村规划许可实行承诺制审批(经营性建设工程除外)。履行用林、用地、验收、产权等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设计工作由业主组织,设计审查请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形成会议纪要,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 已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专项规划、项目储备库或经上级批准同意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按批复的内容直接进入设计阶段。
4. 未列入规划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入设计阶段。部分项目可采用实施方案代替设计方案(如老屋修缮、环境整治等),应邀请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实施方案审查,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后,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项目设计单位库( 3 家及以上),由项目业主自行在项目设计单位库选择设计单位,开展项目设计工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6. 在原址上修复、修缮、养护、加固的工程,无需立项,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7.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照《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环发 〔 2018 〕 26 号)中豁免管理的要求执行。
8. 积极探索 “ 审批不出乡镇 ” 的办理模式。由村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项目红线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办理有关手续。
(二)简化发包流程
1.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预算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预算经审核后,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由项目业主集体决策,可以通过竞争比选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属于民间传统工艺,或无法进行预算的项目,应聘请有经验的工匠采用工时、材料等分析方法,编制合理、科学的工程造价(编制实施方案中明确工程估算价)。
2.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可以聘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自行组织监理。自行监理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聘请 2 名具有监理资质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进行监理,按行业部门制定的简化内业资料的要求做好内业资料,允许使用该内业资料进行验收。
三、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由村(居)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经村组织集体决策,组织当地村民投工投劳建设,采用工料法管理,项目设计、用工、材料采购、监理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成立镇、村两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明确岗位职责。
(一)材料管理
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应做好项目建设材料询价,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建设设计所需材料,对三家(包括三家及以上)供应商或厂家进行询价,并确定供货方,形成会议纪要。项目业主应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询价结果,统筹安排、组织采购,做好材料出入库管理,定期组织材料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二)用工管理
对投工投劳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按就近原则,由项目业主负责人工招聘,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工人的工作时间及劳动情况进行监管,按时发放工资。用工单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发布本辖区工种单价,可季度变更。项目业主应为施工工匠购买人身意外险,若发生劳资纠纷,应及时依法解决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一)发挥投资最大效益。 由村(居)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含受其他有关单位委托建设),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精打细算,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形成尽可能多的实物工程量。村委会可从项目资金提取 7% 作为村财收入。
(二)加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各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照村财镇管办法进行专账核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项目验收情况、决算审计和工程量复核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的依据。
(三)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资金管理部门要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可以先行拨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四)支持投工投劳政策。 对投工投劳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工料及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接受村民监督。根据项目业主提供的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购料发票、合同等相关凭证,依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五、完善项目实施监管
(一)推行项目公开公示制度。 项目设计方案选定、合同签订、材料采购、项目资金使用、村民投工投劳、项目验收等情况,应向村民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二)引导村民参与监督。 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等成立全过程监督小组,协助加强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监督。
(三)加强项目监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在竣工验收阶段做好指导、整改提高等工作。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整治风格、工艺流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建设效果。
(四)做好验收工作。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项目投入使用。验收工作可邀请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形成会议纪要。项目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项目业主应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材料,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材料应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
(五)完善项目档案资料。 项目业主应规范收集整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统一装订,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主管部门存档备案(具体存档材料清单,根据项目实际存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电子档案存放备查。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简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认真抓好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指导监督,积极协调村(居)委会、村民参与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工作。
(二)落实配套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策划、规划设计、项目施工、财务管理、项目验收等方面的指导,确保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组织制定发布设计通用图样供项目业主设计使用,提高设计效率。
(三)防控廉政风险。 要规范 “ 小微权力 ” 运行,加强权力运行的公开,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坚决遏制农村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不定期组织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审计,各村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向村民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增强政策的执行力。
七、其他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