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建阳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潭政规〔2023〕1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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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政规〔2023〕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平市建阳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 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我区农村土地房屋产权管理,解决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问题,依法保护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不含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或城区开发边界线)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特指坐落在本辖区农村的,在2019年12 月31 日前竣工、地上永久性存续、结构完整的,形成固定空间、供人居住、从事营业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物,但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烤烟房等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三条 按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要求,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权属无争议为前提,遵循“依照申请,尊重历史,依法依规,房地一体,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原则,按照不同时期,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

第二章 不同时期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

第六条 198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并已建成的房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扩大占地范围的,无论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扩大占地范围且未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不予确权。

第七条 198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原国土、规划、建设或乡镇人民政府等任一有权机关审批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并已建成的房屋,在完善补充调查程序后,按照批准范围内的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具体情形:

(一) 已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且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按照原登记发证用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房屋建筑面积经补充调查,在规定面积标准和层数标准内的予以确权,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二) 已颁发房屋权利证书且现状未发生变化的,宅基地使用权经补充调查并按规定程序确认后,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予以确权,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三) 经过审批后进行翻改建,未超过批准面积的,按实际用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第八条 198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经批准建设,但符合规划、“一户一宅”、无权属纠纷前提下建设的农村房屋,在完善审批手续后,占用宅基地未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实际用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规定面积标准依照2022 年5 月27 日《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执行。

第九条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 原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批准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拆迁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涉及跨乡镇、跨村的,应经共同上级政府批准),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由原宅基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情况并出具证明后,按规划审批范围内的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 1999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城市居民、华侨、港澳台胞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照批准面积内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条 不认定为“一户多宅”的几种情形:

(一) 1999 年1 月1 日以前,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

(二)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经所在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 一户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宅基地的,其宅基地面积之和未超出限额面积的不认定为一户多宅。超出一户一宅或限额面积的可采取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注销、收回、调剂、归村处置等方式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一) 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

(二)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属不清、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 农村宅基地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有损公共利益的用地行为的。

(四) 2019 年1 月1 日《南平市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定》实施后,新建压占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的。

(五) 根据《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农村裸房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潭政办〔2020〕97 号)文件认定为裸房的。

(六) 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认定为危房或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鉴定为C、D 级)。

(七) 依法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的主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或年满18 周岁的、经户内全体成员同意的户内成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不予认定;家庭户内只有一个子女,且只有一处合法住宅的,不得另行分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已成年的可以凭结婚证单独立户;子女均已成年的,父母一般应随其中一成年子女,不单独立户(父母有书面要求单独立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三章 不同时期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 1993 年11 月1 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的房屋,根据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

第十四条 1993 年11 月1 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对符合规划、“一户一宅”、无权属争议前提下,未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规定的面积标准及层数的农村房屋,按照规定程序完善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对超出规定的面积标准及层数的农村房屋,按《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相关要求,依法处置后予以确权登记。对纳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问题台账的房屋及用地,做好问题处置与登记工作衔接,依法分类处置。

第十五条 农村房屋规定的面积标准及层数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 号)规定,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 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 平方米左右。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登记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二)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

(三)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

(四) 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以下原则办理:

198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可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依法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198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 天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第五章 确权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宅基地使用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按以下程序办理确权登记:

(一) 打印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二) 初审。村委会组织初审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包含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权利人对本宗地或邻宗地进行指界,确认权属界线)、《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或《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 联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住建、农业农村、国土资源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包含现场踏勘、拍照核对、申请材料初审等),联审通过的,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 个工作日。

(四) 确权。公告期届满1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同意确权意见。

(五) 申请。申请人(权利人)或村委会凭确权意见的审查表以及相关材料向当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 登记。当地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后,将材料提交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完成登簿、缮证工作。

(七) 发证。由当地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领取不动产权证,并登记造册,向权利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提供以下资料:

1. 《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2. 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原国土、规划、建设或乡镇人民政府等有权机关建设审批手续相关材料或“两违”处置履行到位的证明材料。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 天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5. 涉及依法继承的,还须提供生理死亡证明(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证明资料)、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或遗嘱(由村委会鉴证盖章),或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 个工作日。

(二)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提供以下资料:

1. 《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2. 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 天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 年)宗地面积在100~500 ㎡ 限差为3 ㎡和《南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作业指导书》(试行)中小城镇部分房屋面积误差按房产面积精度三级规定,房屋建筑面积300 ㎡ 的限差为3.2 ㎡ ,面积超过本细则所规定的宗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标准3 ㎡ 以内的,按实测面积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超出宅基地和房屋建筑面积标准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超建面积,能区分违法超占、超建面积部分在宗地图和房产图上以虚线划定,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南平市建阳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福建省有关文件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相关问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再进行细化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费用统一由区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农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额外增加农民群众负担。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包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期5 年。《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潭政办〔2021〕8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2.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附件1

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附件2

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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