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杭政办规〔 2023 〕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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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
落实生育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上杭县落实生育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7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上杭县落实生育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 2021 〕 30 号)精神,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生育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规〔 2023 〕 1 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落实生育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工作措施
(一)生育支持友好,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 取消生育制约处罚规定。 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评先选优等全面脱钩,不再予以计划生育审核。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好用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落实好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各乡镇。以下任务均需各乡镇落实,不再列出〕
2. 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和再生育一律实行登记,方便群众。推广应用 “ 出生一件事 ” 集成套餐服务信息平台,实现群众网上申请,即可享受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预防接种证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联办服务,实现 “ 一趟不用跑 ”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人社局、民政局、公安局、行政服务中心,县数字办,上杭医保局〕
3. 强化人口监测评估。 健全基层监测网络队伍,完善人口监测点,丰富人口信息采集手段。落实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作,公安、民政、教育、统计、人社等部门应当与卫健部门、医保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统计局、人社局,上杭医保局〕
(二)生育平台友好,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
4. 增强妇幼健康保障能力。 强化政府责任,不断完善妇幼保健院标准化建设,确保县妇幼保健院为政府举办、标准规范的妇幼保健机构,并保持妇幼健康机构的定位和职能任务不变。加强妇幼保健专科建设,至 2025 年,实现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眼保健、口腔保健门诊及孕期营养门诊覆盖。加强妇幼健康智慧服务,推进 “ 互联网 + 妇幼健康 ” 服务模式,实现妇女儿童全周期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推广中医药治未病与妇幼保健服务深度融合,发挥中医药在优生优育中的特色优势。将妇女儿童心理健康工作纳入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儿童、青少年及其家长心理健康服务,开展妇女儿童适宜的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孕产期、更年期等特定时期妇女心理健康工作,开展儿童心理行为异常筛查和干预,提供可及的、便捷的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心理疾病筛查与疏导干预。〔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卫健局、教育局、民政局,县妇联、总工会,县数字办〕
5. 提高母婴安全服务水平。 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开展妊娠风险评估,加强分类管理。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及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健全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救治网络,强化产科和新生儿科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水平,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到 2025 年,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2/10 万左右,婴儿死亡率控制在 4‰ 以下。通过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基金,为低收入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重孕产妇救治提供必要救助。加强产后、新生儿规范化访视工作,产后、新生儿访视率保持在 90 %以上。〔责任单位:县卫健局、财政局〕
6. 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推动出生缺陷三级防控措施全面落实,进一步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婚姻登记“ 三合一 ” 一站式服务(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按省、市、县规定,继续实行现有免费政策,经费补助标准动态调整);规范开展产前筛查诊断,到 2025 年产前筛查率提高到 80 %以上;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提高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能力,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 98 %以上。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关注儿童生命早期 1000 天营养,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推动由政府主导实施发放儿童 “ 营养包 ” 项目,为 6-24 月龄儿童免费发放 “ 营养包 ” 。建立儿科互联网医疗咨询服务机制,实现 0-6岁儿童家庭医生签约应签尽签,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加强儿童口腔保健,控制儿童龋齿率。做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推动建立儿童视力电子档案, 0-6 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 90%以上。督促各级教育机构改善教学设施和条件,减轻学生学业负担,科学合理使用电子教学产品和影像设备,加强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做好眼保健操,纠正不良读写姿势,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到 100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
7. 优化生殖健康服务供给。 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全程管理,普及生殖健康知识,优化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省、市、县规定,继续实行现有免费政策,经费补助标准动态调整)。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把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全面推进 13 周岁 -14 周岁半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免费接种工作;落实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定期进行女职工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提高人群筛查率。〔责任单位:县卫健局、教育局、财政局,县妇联、总工会〕
(三)生育友好服务,大力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8. 多举措强化政策支持。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引导支持国有、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举办综合托育机构。加强婴幼儿托育专业人才培养,支持上杭县职业中专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对新设婴幼儿托育专业给予一定的专项建设经费。加强培育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实行 1+X证书制度,推动校企深度合作。实施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将育婴师、保育师等纳入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培训后经社会化考试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对生育三孩家庭婴幼儿入托(公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保育费予以 50% 减免,对计生特殊家庭再生育婴幼儿入托(公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保育费全免,减免费用由市级财政与县财政按 2:8 比例分担。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相关保险产品。优化登记备案程序及相关标准,通过备案且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其教学和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9. 多渠道发展托育服务。 到 2025 年,全县每千人口拥有 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 4.5 个以上,其中普惠托位占比达到60% 以上。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优先发展社区普惠托育,提高农村普惠托育覆盖面,全县基本形成以普惠为导向的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全县所有城市 社区及 常住人口 2 万人以上的乡镇均应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按每千人不少于 10 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普惠托育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按照每千人不少于 3 个托位的标准补齐普惠托育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城企联动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建设普惠托育机构。通过公办幼儿园领办托育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新建、扩建的公办幼儿园,将托班(托育园)纳入幼儿园设计配套建设规划,规范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办园。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托育服务,可采取单独、联合的方式,或提供场所与专业托育机构合作,向本单位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专业技能指导服务。加强 “ 妈妈小屋 ” (母婴室)规范化建设,车站、商场、医院、景区等公共场所均按要求 100%配置母婴室,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10. 多形式完善监管机制。 强化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加强人员配备,保障人员经费。严格执行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评估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大托育机构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各部门相关信息数据互联共享。推动托育机构自发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促进托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四)生育环境友好,不断完善各项优待制度
11. 降低生育成本。 严格落实婚假、产假、男方照顾假等制度。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 3 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 10 天育儿假。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生育二孩、三孩家庭每月予以一定补助。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制度,继续按规定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待遇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的保障,严格落实产前检查和分娩报销医保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产前检查和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局,县总工会,上杭医保局〕
12. 降低养育成本。 积极落实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国家优化生育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适龄子女在托育机构入托提供补助。生育三孩家庭,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 2 万元 / 套的购房补贴,由县住建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租贷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房的,租房提取限额二孩家庭提高至每月 800 元、三孩家庭提高至每月 1000 元;生育二孩、三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二孩家庭增加 15 万元、三孩家庭增加 25 万元。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在配租公租房时,可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三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同等条件下可按规定优先予以保障。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等变化情况,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承租家庭及时调换房源。细化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支持租赁和购买改善性住房。〔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卫健局、财政局,县总工会,上杭县税务局、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杭县管理部,县金融服务中心〕
13. 降低教育成本。 到 2025 年,全县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90% 以上,学前教育入园率达 99% 以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9% 以上。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引导民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行同胞子女申请同校就读的,同批次录取时予以适当照顾。推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满足学生和家长多样化需求。开展幼儿园课后延时服务及暑假托管服务试点工作。深化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办学条件差距。推进紧密型教育共同体建设,建设家门口优质学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改革,建立科学多元的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和学生学业质量评价体系。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全面推进 “ 双减 ” 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县教育局、民政局〕
14. 保护女性公平就业权益 。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9 号)、《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专项执法行动,防止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被降薪辞退。将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守法诚信档案。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在一些有年龄限制招录的情况下,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女性放宽年龄限制。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哺乳期的哺乳时间,充分体现对女性生育的关爱。鼓励用人单位制定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顾服务提供方便。〔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卫健局,县总工会、妇联〕
(五)生育保障友好,持续关爱计划生育家庭
15. 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 2016 年 1 月 1 日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二女家庭,按省、市规定,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县、乡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一是 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根据 《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 60 周岁起,每人每月领取奖扶金 120 元,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 55-59 周岁,每人每月领取奖扶金 100 元。 二是 继续对本县户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农村二女结扎的家庭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及独生子女和二女本人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 30 种重大疾病,一次性补助不低于 2万元。 三是 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对计生困难家庭患特殊疾病的(除以上 30 种重大疾病外),给予补助 2000 元。四是 继续对符合生育条件实行输卵(精)管吻合手术的给予每例补助不高于 7000 元。 五是 继续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 45-59 周岁的计生二女户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除每人每年给予缴费补贴 30 元外,省财政另增加 20 元补贴,县政府为其再增补 10 元补贴。对农村 45 周岁以下,已落实二女绝育手术的绝育手术方和生育一孩后实施绝育措施的夫妇双方,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县政府为其再增补 10 元补贴。给予 60 周岁以上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的农村独生子女、计生二女家庭、失独家庭夫妇每人每月比非计生家庭增加 30 元的养老金。 六是 继续给予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女户、二女户、无孩户及已列入农村计划生育部分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支付;给予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户补助 150 元。 七是 继续每年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农村计划生育二女家庭或育妇年龄 45 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家庭免费统一办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对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二女结扎户和失独家庭户夫妇因病住院的给予减免住院起付线。 八是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 10 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责任单位:县卫健局、财政局、人社局,上杭医保局,县计生协会〕
16. 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一是 继续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是 继续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的对象,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是 继续对女方年满 45 周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给予每人每年特别救助金 6000 元;女方年满 49 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妇给予每人每年特别救助金 5000 元;对当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慰问金 1 万元。 四是 继续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再生育服务,县级对实施人工辅助生育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 1000元补助;采取试管婴儿辅助生育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 2 万元补助。 五是 60 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免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由县、乡两级财政各负担 50% ,或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有需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六是 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七是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八是 继续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救助制度,被鉴定为省级二等的给予每人每月补助 800 元,鉴定为省级三等的给予每人每月补助 700 元,鉴定为县级二等的给予每人每月补助500 元,其他救助政策按《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救助工作的通知》(杭政办〔 2016 〕 130号)文件执行。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责任单位:上杭医保局,县民政局、住建局、财政局、卫健局、人社局,县计生协会〕
17. 建立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 深入开展 “ 暖心行动 ” ,积极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双岗 ” 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建立县、乡两级每年普查的检查机制。依托村(社区)、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就医陪护服务,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落实 “ 两免五优先 ” (免挂号费、免押金,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就医陪护等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积极落实意外伤害险和住院护理险制度。〔责任单位:县卫健局,民政局、财政局,县计生协会〕
二、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成立上杭县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同步撤销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生育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强化目标管理,完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强化经费保障。 原计生工作经费转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经费,财政按原标准 60 万元给予经费保障 ; 继续落实全县村(居)计生管理员津贴补助政策,除省级每月补助 200 元外,给予每人每月增加绩效奖励 100 元(县、乡各负担 50% )。
(三)强化协调联动。 县 卫健、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医保等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有利于优化生育的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县总工会、妇联、团县委等群团组织要联动共享,共同搭建婚恋交友平台,常态化开展婚恋交友活动,积极开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和促进人口发展等工作。县计生协会要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深化生育关怀行动,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县总工会要持续加大力度,做好对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对象的慰问补助工作。县妇联要做好家庭科学育儿知识宣传普及,营造妇女儿童健康发展环境。鼓励社会组织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四)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发展形势和生育政策调整的积极意义,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深入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杜绝天价彩礼,把喜事俭办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示范创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的教育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努力创建新型婚育文化、家庭文化,全面推进生育友好城市建设。
(五)强化工作落实。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生育友好城市建设主要指标和责任清单,明确工作完成时间、责任人。列出每月任务清单,任务完成一项,清单中核销一项,实现工作落实情况和进度动态调整,确保生育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县直有关部门要对照责任分工,制定各项政策实施细则,实施时间以部门发布实施细则时间为准。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向县政府报告本地本部门目标完成和任务落实情况,县政府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本实施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 1. 上杭县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上杭县生育友好城市建设主要指标
3. 上杭县生育友好城市建设责任清单附件 1
上杭县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罗 剑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 组 长:陈仰金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钟立新 县政协副主席候选人,县自然资源局
局长
温如坤 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县政府办
主任
县委办主任
张锋育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国铭 县卫健局局长
黄清春 县发改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傅绍武 县民政局局长
李水玉 县统计局局长
江建权 县公安局副局长
傅林增 县人社局局长
袁晓芳 县教育局局长
章维强 上杭县税务局局长
柯振祥 县住建局局长
吴锡荣 上杭医保局局长
林荣焕 县总工会副主席
曾小勤 县妇联主席
赖 群 县委编办主任卢亮森 县计划生育协会常务专职副会长
李联红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杭县
管理部主任
袁庶斌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
黄利英 县数字办主任
赖杭红 县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各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由陈国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生育友好城市建设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今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职务有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 2
上杭县生育友好城市建设主要指标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