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宁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细则的通知(寿政办规〔2023〕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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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政办规〔2023〕4 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宁县农村 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寿宁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6 月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寿宁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

审核细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对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批示精神,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管理,规范全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确保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标准、运行限速等通行条件相匹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 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审核内容

主要包括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公路技术条件、安保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等情况的审核。

第二条 审核要求

(一)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公路技术条件审核要求

1.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等级公路审核要求

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1)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2)设计速度为40 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 米的营运客车。

(3)设计速度为30 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 米的营运客车。

(4)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 米的营运客车。

2.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等外公路审核要求

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 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 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3.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公路(包括等级公路、等外公路)受限路段审核要求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当小于3.5 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当小于4.0 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当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二)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公路安保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审核要求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农村公路(包括等级公路、等外公路)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中途停靠站点应当具备安全停靠条件。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其工作职责如下: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具体实施对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公路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的审核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开展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安全评估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通行条件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拟投入车辆安全状况的审核,并对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包括等级公路、等外公路)的通行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对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国省道的候车亭等基础设施建设选址给予支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负责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国省道的日常养护,确保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客运班线途经辖区等外公路的通行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条 审核程序

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客运企业事先应向县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函,并附《寿宁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申请表》,申请函基本内容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道路名称、起止点、路面状况、道路宽度、停靠站点、拟投入车辆、通行线路所覆盖村(社区)、人员分布、道路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标志标牌设置等情况。由县交通运输局将申请函及申请附件分送各联合审核成员单位。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道路通行条件进行实地踏勘和联合审核,形成现场联合审核书面意见,建立联合审核工作台账档案。

通过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的农村公路(包括等级公路、等外公路),必须满足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交通标志标牌完善,且必须经过所有成员单位一致同意。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为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县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乡公路发展中心、公安局交警大队、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的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县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乡公路发展中心、公安局交警大队、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抽调组成。

(二)严格农村公路技术条件审核。 对新建已验收并列入福建省公路数据库四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需提供竣(交)工工程验收档案、安保竣工会议纪要,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核。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除提供相应的论证材料,需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政府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三)建立审核工作档案。 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成员单位人员要在《寿宁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表》(附表)上签字,加盖“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印章或各成员单位公章。对有必要开通但部分条件需要整改的,在审核表中明确需整改的内容和事项,对审核符合通行条件的线路要在审核表中注明审核通过,所有审核资料由县交通运输局归类存档。

(四)各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 若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寿宁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寿宁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申请表

3.寿宁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表

附件1

寿宁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龚旺春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夏文安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

员、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副 组 长:金 平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詹炳生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丽霞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徐海鸿 县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

成 员:龚少锋 鳌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叶 骁 南阳镇党委副书记

龚启发 斜滩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叶郑峰 武曲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缪忠良 犀溪镇党委三级主任科员

张庆丰 平溪镇党委宣传委员

李 锟 凤阳镇党委统战委员、人大主席

高翰聪 清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叶建锋 芹洋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龚 凯 下党乡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主任

李财明 托溪乡党委宣传委员、副乡长

陈秀明 大安乡党委统战委员、人大主席

胡祥春 坑底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王运生 竹管垅乡党委三级主任科员

何帮贵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林光锋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人

王新勤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平春 县县乡公路发展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任,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寿宁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申请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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