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农规〔2023〕1 号
屏南县农业农村局 屏南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屏南县省级现代农业(蔬菜)
产业园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加强屏南县省级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经研究,制定了《屏南县省级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屏南县农业农村局 屏南县财政局
2023 年6 月26 日
屏南县省级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
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屏南县省级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 号)和《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闽农综〔2022〕21 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屏南县省级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财政资金是指上级下达专项用于省级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建设的资金。实施主体自筹资金不属于本方案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责任主体是指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所在的乡(镇)、村或国有企业。本方案所称实施主体是指在县域内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技术推广单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分为公共服务类项目和企业类项目两大类。公共服务类项目是指服务于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的公共建设项目。企业类项目是指实施主体自主建设、自身受益的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依法依规,需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共服务类项目由乡(镇)、村或国有企业组织实施,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内修建公共道路、供水供电、排灌设施、公共停车场、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冷链仓储物流、展销中心、交易平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总体规划、公用品牌宣传推广等。
(三)组织技术培训、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动成果转化、引进公共技术研发机构及服务、组织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项目的评审验收等。
(四)其它公共服务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企业类项目由实施主体自行组织建设,财政资金奖补范围如下:
(一)绿色生产建设项目。主要指蔬菜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绿色发展示范推广项目、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项目。
(二)冷链物流和产品加工建设项目。主要指蔬菜加工生产厂房建设或升级改造项目、蔬菜初加工和深加工设备设施、冷链物流等项目。
(三)产业融合建设项目。主要指蔬菜产业融合发展、农业智慧园、蔬菜产业(产品)展示等三产融合项目。
(四)品牌营销建设项目。主要指蔬菜产品品牌宣传推介、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公用品牌建设、“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等。
(五)科技创新建设项目。主要指蔬菜种质资源保护、“五新”技术示范推广、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等。
以上所指补助项目为2023 年1 月1 日以来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当年度实际投资额进行测算,单个建设项目各级财政资金不超过补助环节投资的50%,公共服务类项目不受此限制,单个经营主体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 万元。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总投资原则上要达到省级补助资金的三倍以上。
第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建设楼堂馆所、各种资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二)实施主体经营性开支(包括水电、办公、差旅费等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等),其中科研项目的研发人员成本不属于实施主体经营性开支。
(三)实施主体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四)实施主体担保金和弥补实施主体亏损。
(五)非生产性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投资(入股)、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等。
(七)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等)。对已有其他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渠道支持的有关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再支持。
(七)其他非涉农领域支出。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或按进度拨付的方式,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项目建设所在乡(镇)或国有企业,由乡(镇)再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主体。原则上由责任主体承担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按进度拨付的方式进行,最高不超过项目批复财政资金的80%,通过验收后按相关程序拨付剩余财政资金;由实施主体承担的建设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通过验收后按相关程序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九条 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列入创建名单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的,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责任主体及各实施主体必须建立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审定后,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补助方案,在屏南县政府网上进行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强化监管。同时要做好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实施主体按照公示公告后的项目建设内容,自主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组织验收;通过乡(镇)申报实施的项目向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或邀请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由乡(镇)报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适时组织核查、监督。
(三)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乡(镇)将拟补助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后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重新核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建设单位要将项目实施的相关资料(如:项目申报、批复、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合同、监理报告、验收清单、财务凭证、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过程性资料,但不限于以上资料)及时归档,分别报县农业农村局、项目所在乡(镇)存档,以备监督检查 。
第四章 资金监管及绩效
第十三条 资金按照以下权责进行管理: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开展自评、财政资金拨付等业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对下达资金满半年仍未开工的项目(含子项目),或一年内仍未完工的,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不再安排补助资金,并收回补助结余资金,所产生的资金缺口由相关实施主体自行弥补。
(二)各乡(镇)负责遴选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产业园项目建设统筹推进、组织管理,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协调指导和审核各实施主体制定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验收和拨付奖补资金,负责做好辖区内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
(三)各实施主体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接受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信息,各乡(镇)每月末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乡(镇)加强日常监管,掌握建设进度。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督导检查,采取书面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挤占、截留、挪用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对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实施主体,取消其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的资格,收回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并在县内进行通报。被取消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建设项目资格的实施主体,3年内不得申报现代农业扶持项目。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建设财政资金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所称“最高”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屏南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方案如与省级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园创建项目完成后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