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宁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寿政办规〔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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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政办规〔2023〕3 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寿宁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寿宁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6 月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寿宁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3〕12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县创建美丽河湖提供有力支撑。2023 年底前,完成辖区内主要流域:蟾溪寿宁段(涉及鳌阳镇、大安乡、竹管垅乡、南阳镇、清源镇)、寿泰溪寿宁段(涉及坑底乡、犀溪镇、大安乡、南阳镇)、托溪寿宁段(涉及托溪乡、芹洋乡)、西溪寿宁段(涉及芹洋乡、下党乡、斜滩镇、武曲镇、清源镇)、平溪寿宁段(涉及平溪镇、斜滩镇)、犀溪(涉及犀溪镇、大安乡)、小溪寿宁段(涉及武曲镇、凤阳镇)等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和35%整治任务。2024 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70%整治任务。2025 年6 月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整治任务,年底前实现省里下达的整治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排查溯源,摸清底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排查溯源,对具备采样条件的排污口污水进行采样监测,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排放浓度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于2023年7月中旬前建立辖区入河排污口清单。

(二)一口一策,分类整治。 2023年7月中旬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制定各类排污口具体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内容,结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开展整治。2023年底前完成35%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70%整治任务。202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整治任务,年底前实现省里下达的整治目标。

1.依法取缔一批。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整改无望、无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口;经评估认定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收集并有效处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也不能达到排放要求的超标排污口,要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依法取缔。同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

2.清理合并一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城镇或农村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于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要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对于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于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于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破损老化、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及排污管线,要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等措施进行分类整治,并设置必要的检查井。排污口设置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以便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整治期间,要结合辖区主要流域、小流域、城市内河不达标断面和水质下降断面上游排口监测情况,巩固提升入河排污口整治成效,确保辖区各流域水质实现长治久清。

4.建设“污水零直排”示范园区。 南阳镇人民政府、犀溪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 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按照污水管网全覆盖、雨污分流全到位、污水排放全纳管、排河污水全达标、重点行业企业管道可视全明化的“四全一明”要求,建设“污水零直排”示范园区。

5.交账销号一批。 排污口整治责任单位要建立辖区入河排污口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对于已完成整治的入河排污口要将整改方案、监测数据及整改前后对比照片、影像等资料建档留存,形成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的整治闭环。

(三)源头管控,强化监管

1.加强规划引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空间管控要求,编制各类规划、区划时,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各有关单位要将排污口设置情况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2.严格规范审批。 有关部门要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审核制。建设项目新增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可以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步办理。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依法向社会公开。

3.加强环境执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县工信、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按职责协作推进。排污口责任主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4.落实过程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常态化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设置审批备案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当年审批和备案排污口总数的30%。

5.加强监测监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性监测,工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 次。其他排污口监督性监测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 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统筹。 寿宁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工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共同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将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二)强化技术保障。 科学运用各类遥感监测、无人机、无人船、管道机器人等实用技术装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排污口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为调整优化排污口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强公众监督。 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定期更新排污口审核、备案、监管等相关信息,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依法、及时、准确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由寿宁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寿宁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附件

寿宁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二级 分类 整治要求 责任单位 督促单位

1.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

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

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寿宁生态环

2.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

各乡镇人

境局、县工

(HJ1235-2021)进行命名、编码并设置标识牌。

民政府、

总体要求

信局、住建

3.按照“开口子、立牌子、树杆子”规范化要求,在围墙外入河

县工业园

局、水利局、

前“开口子”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立牌子”设置标志牌公布

区管委会

农业农村局

举报电话等其他举报途径,规模以上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

厂要“树杆子”,因地制宜安装在线计量和视频监控设施,实现

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

二级 分类 整治要求 责任单位 督促单位

1.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

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原则上不单

独设置排污口,确需要单独设置排污口的,应开展设置论证,依

法依规审核或备案。鼓励进行尾水深度治理后回用于生产。

2.超标的工业排污口,经评估认定可被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接入

工业及其

各乡镇人

他各类园工业

民政府、

区污水处排污

县工业园

理厂排污

区管委会 寿宁生态环口

4.排污口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

境局、县工

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综合排放标准顺序

工业及其

信局

执行。

他各类园

5.雨洪排口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

区污水处

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其他行业标准有要求

理厂雨洪

的除外)。

排口

二级 分类 整治要求 责任单位 督促单位

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达标排放的,应限期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2.鼓励重点流域将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排水转化为可利用的

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3.水环境敏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接纳部分工业废水的)

县住建局、 寿宁生态环 境局

各乡镇

执行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人民政府

中的一级A 标准值;其他地区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排放标准。

4.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

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

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1.畜禽养殖场采用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理养殖粪污。

2.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池塘工厂化循环水、大水面农业

寿宁生态环 境局、县农 业农村局

各乡镇

生态增养殖、稻鱼综合种养等多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开展工厂排口

人民政府

化养殖尾水监测试点。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

水处理设施,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

二级 分类 整治要求 责任单位 督促单位

3.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

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养殖尾水。农业

4.畜禽养殖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

寿宁生态环 境局、县农 业农村局

各乡镇

的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执行,

人民政府

用于农田灌溉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

产养殖采用国家相关标准。如有地方排放标准,执行地方排放标

准。

大中型灌区主要集中排口,通过建设农田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

各乡镇

人民政府 县水利局

区排口

养污染物。规模以下 畜禽养殖 排污口 其他 排口 规模以下 水产养殖 排污口

寿宁生态环

各乡镇

境局、县农

人民政府

业农村局

二级 分类 整治要求 责任单位 督促单位

1.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

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

城镇生活 污水散排 口其他 排口

各乡镇

人民政府 县住建局

2.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动老

旧管网修复更新,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

水收集管网,提升污水收集效能。

1.对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进

水水质浓度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的设施,要有序分

批实施提升改造,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

达标。

农村污水 处理设施 排污口其他 排口

2.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设施

寿宁生态环 境局

人民政府

尾水尽可能通过人工湿地、还田利用、种植浇灌、生态缓冲带等

途径予以资源化利用,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3. 尾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2021);尾水排放外环境的执行福建省《农村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

二级 分类 整治要求 责任单位 督促单位

1.对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 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收集管网。 2.遵循“污水应收尽收、雨水应分尽分”的原则,推进排水体系 的改造,做到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尽量减少污水散排口。 对分散式村庄可以就地安装简易污水处理装置,鼓励尾水就地就 近实现资源化利用。对已废弃的排污口要及时封堵,防止非法不 合理排放。

农村生活 污水散排 口

寿宁生态环 境局

人民政府其他 排口

1.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结合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 开展系统整治。 2.有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对应标准;无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超 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根 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关于 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 行)》中关于黑臭水体识别标准进行评价,优先开展整治。

寿宁生态环 境局、县水 利局(河长 办)、住建 局、农业农 村局

各乡镇

入河沟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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