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 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将政办规〔2023〕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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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将政办规〔 2023 〕 4 号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

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进一步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将乐县进一步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 〕 166 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通知》(闽自然资发〔 2023 〕 8 号)精神,为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进一步加强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变用途的,按照“严控转出、以进定出、先进后出、进大于出”原则,通过统筹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确保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一)坚持乡镇具体落实、县级统筹监管。 各乡(镇)要认真落实辖区耕地进出平衡主体责任,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首先在本乡镇内落实,本乡镇区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可提请县级统筹落实。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加强对乡(镇)的指导,严格耕地用途转用管控。

(二)坚持以进定出确保平衡。 各乡(镇)要摸清辖区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现状和需求,合理统筹耕地转入和转出年度规模、空间布局、时序安排,鼓励将宜耕农用地恢复为耕地。原则上以年度内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转入耕地的数量,作为一般耕地转出数量的管控底线,确保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三)坚持耕地进出严管严控。 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引导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优先在现有低效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上实施,农村道路、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尽量避让一般耕地、不占少占一般耕地。对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占用一般耕地的,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先行落实耕地转入。严格筛选耕地转入地块,优先选择适合种植区域纳入“耕地转进”项目,确保“转一补一、转优补优、转水田补水田”。

(四)坚持夯实耕地转入责任。 实行转出主体负责制,按照谁使用耕地、谁负责落实耕地转入。实施耕地转出的主体应将耕地进出平衡所需资金列入项目预算,在项目开工前将耕地“一对一”转入到位;无法自行落实的,可提请项目所在乡(镇)协调,通过置换、补偿等方式落实,其中县级(含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所在乡(镇)无法落实的,由项目所在乡(镇)向县级申请统筹落实,统筹落实的按水田 2 万元 / 亩、旱地 1.5 万元 / 亩的标准由用地主体承担。农民个体在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在自己承包的一般耕地上调整种植结构、实施农业设施建设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由乡(镇)负责统筹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乡(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属于本乡(镇)负责落实的耕地转进任务,无法按时完成的由县级统筹落实,统筹落实的按照水田 2 万元 / 亩、旱地 1.5 万元 / 亩的标准结算,从乡(镇)新增耕地指标交易分成资金或新增补充耕地奖励资金中抵扣,无此类资金抵扣的乡(镇)由其自筹资金解决,具体由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负责核算。

(五)坚持提前储备保证转入任务。 为确保完成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工作任务,县政府根据当年耕地转出需求确定储备耕地转进任务下达乡(镇),由县财政根据乡(镇)完成任务情况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水田 2 万元 / 亩、旱地 1.5 万元 / 亩。耕地转入项目开始实施后,由乡(镇)申请,经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按 0.5 万元 / 亩先行拨付启动资金;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前期规划选址、监督和验收工作,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和后期管护,所需后期管护经费由乡(镇)自行承担,实施项目必须在年度变更调查时已复耕和种植到位,形成的耕地转入指标优先用于本乡(镇)项目。

二、耕地进出平衡适用情形

(一)关于耕地转出

1. 禁止情形:( 1 )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2 )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3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4 )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5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下列情形属于转出:( 1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除外)占用一般耕地;( 2 )新建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占用一般耕地;( 3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道路、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以及坑塘、宽度≥ 1 米的沟渠占用一般耕地;( 4 )工商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等依法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5 )农民个体在自己承包经营的一般耕地上调整种植结构,将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6 )其他可能造成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或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情形。

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或油料、糖料、蔬菜、饲草饲料等农作物,或其他符合国土变更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的,不属于耕地转出。

(二)关于耕地转入

1. 禁止情形:( 1 )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整治恢复耕地;( 2 )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以及湿地内整治恢复耕地;( 3 )不得在 25 度以上陡坡地整治恢复耕地;( 4 )不得在河道、湖区、林区、土壤严重污染地区等难以作为耕地稳定利用的其他农用地整治恢复耕地;( 5 )不得在已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整治恢复耕地;( 6 )不得在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但实际未使用的其他农用地整治恢复耕地;( 7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下列情形可以转入:( 1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标注为“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各类农用地(以下简称“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应优先转入;( 2 )坡度 15 度以内、土层较厚、土壤相对肥沃、水源和交通条件好的其他农用地;( 3 )其他适宜转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三、工作机制

建立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做好全县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测、问题预警、竣工验收和统筹考核,并进一步强化相关数据信息共享,提升耕地进出平衡的信息化监管水平,重大情况及时报县政府。

各乡(镇)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内耕地进出平衡整体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和研判,对发现的不符合管控要求的耕地转出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切实严格做好耕地进出平衡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申报转出需求(每年3 月10 日前完成)

对于耕地转出,实施主体应向所在地乡(镇)申报并制定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耕地转入方式、确定耕地转入地块、落实耕地转入所需资金,由乡(镇)汇总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1. 实施国土绿化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由县林业局提出方案,其中耕地转入方式应经相关乡(镇)同意。

2. 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由业主单位进行申报,其中耕地转入方式应经相关乡(镇)同意。

3.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绿化带、坑塘、宽度≥ 1 米的沟渠确需占用一般耕地,或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进行申报,其中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乡(镇)在实施单位、经营者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等可用于耕地转入地块状况,提出耕地转入方案。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同意按照上述耕地转入方案落实的,由乡(镇)汇总后报县自然资源局。

4. 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复垦开发项目农业设施涉及占用耕地,必须在本项目范围内通过恢复耕地、补充耕地等措施补足同等数量与质量的长期稳定耕地。恢复耕地、补充耕地建设方案和经费同步纳入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二)方案组织编制(每年3 月底前完成)

县联席会议机制根据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在上述相关方案和申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评估耕地转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耕地转入的可行性,同时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耕地转入、转出的趋势,特别是农民个体自己承包经营的一般耕地转出情况,按照以进定出原则,组织编制县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入和转出年度规模、空间布局、时序安排、资金来源、监管措施等。

(三)方案审核备案(每年4 月15 日前完成)

县总体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并报市联席会议机制备案。县总体方案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调整,调整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级联席会议机制备案。

(四)方案组织实施(每年年底前完成)

各乡(镇)、县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县总体方案,县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负责将完成转入的耕地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认定。耕地进出地块情况结合外业现场,通过“国土调查云” APP 的耕地进出平衡外业监管模块填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耕地进出地块上图入库,将“国土调查云” APP 日常耕地转入、转出图斑台账导入“耕地卫片监督和进出平衡监管系统”等平台进行管理。耕地、林地等地类因实施耕地进出平衡而涉及权属变更、规划调整、相关图件更新的,及时按照规定办理,并依法妥善处置地面物,确保县总体方案顺利实施。

(五)严格动态监管

各乡(镇)要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图件,以适当形式向农民主动公开,并加强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政策宣传;以行政村为网格单元加强耕地利用状况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不符合县总体方案的一般耕地转出行为;细化建立耕地进出台账,明确耕地进出具体地块、位置、面积、实施主体、变化前后用途等;认真抓好耕地转入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县联席会议机制报送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县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协调推进和日常监管,每季度向县政府和市联席会议机制报送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督导考核。 各乡(镇)、县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职责,把耕地进出平衡相关要求、相关任务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相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部署、同督导、同落实。结合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和考核,严格考核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未落实上一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的乡(镇),非农业建设占用现状为其他农用地但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的,要按耕地报批并落实占补平衡。

(二)密切部门协作。 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耕地进出平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备案工作,以及协调组织日常监管、年度考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落实耕地流向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的排查整改和进出平衡;县林业局负责督促落实耕地流向林地、草地的排查整改和进出平衡;县水利局负责督促落实耕地流向水库水面等的排查整改和进出平衡。

(三)强化监测监管。 各乡(镇)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的要及时整改恢复。要加强撂荒地管理,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立地条件较好的撂荒地及时组织复耕,对暂时不能复耕的采取措施避免耕地地类发生改变。要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宜耕农用地先行复耕,形成耕地转入指标用于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县自然资源局要建立日常变更机制,及时将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成果纳入日常变更,并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变更到位。县林业局要做好耕地进出平衡成果与森林资源档案的衔接。

(四)加强设施用地监管。 严格控制新增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按照“先进后出、进大于出”原则,纳入县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按逐步补齐耕地缺口的要求,设施农用地备案时,涉及使用 2020 年 9 月后发生无合法用地手续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应按“三调”统一时点地类落实耕地转入。(五)落实耕地转入地块后期管护。 各乡 ( 镇 ) 耕地转入地块要持续做好后期管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流进耕地所在乡(镇)为后期管护责任的主体单位,要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经费,转入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组织群众进行耕种或交由承包农户耕种,签订管护协议,确定管护单位(责任人),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定期对验收地块进行实地核查,确保进出平衡地块长期稳定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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