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和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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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人综规〔 2023 〕 4 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政和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政和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 16 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政和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6 月 19 日

政和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发挥临时救助 “ 救急难 ” 的托底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4 〕 4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 2014 〕 58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 2015 〕80 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 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 > 的通知》(闽民保〔 2019 〕 121 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 2021 〕 128 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因病申请临时救助资金拨付问题的批复》(闽民救函〔 2020 〕 234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制度领衔、救急救难、保障基本;

(四)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应救尽救;

(五)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六)救助水平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七)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

第五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应当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充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现民政与卫健、市场监管、税务、银行、公积金、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协调组织民政、卫健、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在各乡镇(街道)落实 “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 的工作要求,保障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组织实施,做好审批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筹集、拨付和监管,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

卫健、教育、住建、人社、审计、应急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 “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 机制,在辖区办事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可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发放救助资金。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以及临时救助申请、审查和公示工作。

第八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临时救助活动。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第十条 具有本县户籍的对象按规定的申请程序申请。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在本县长期就业和生活、取得当地居住证(暂住证),有固定住所且家庭应缴社会保险成员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1 年以上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参照当地居民家庭,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家庭成员、家庭,按照低保政策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作为急难型或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虽发生上述重大变故,但现有各类财产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即:对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医疗、丧葬、教育等费用后仍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 36 倍(含)的家庭);拥有产生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稳定财产收入的。

(二)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小车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拥有的中高档小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 15 万元及以上的确定);

(三)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拥有两套以上商品住房的;

(四)因自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参与其他非法活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或不提供真实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六)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适时调整。并由县政府参照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在实施临时救助时,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同时统筹考虑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情况,合理确定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救助时限。

临时救助单次最高限额 20000 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 30000 元。

1. 支出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 1 )因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医疗费用自付比例的 10%-20% 给予临时救助,其中民政兜底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按医疗费用自付比例的 20% 给予救助,其他特殊困难对象按自付比例的 10% 给予救助,单次最高限额 2 万元。

( 2 )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根据情况给予 1000—3000 元救助。

2. 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视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给予 1000—10000 元补助。

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第十六条 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根据上述救助标准确定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 “ 一事一议 ”方式研究决定 , 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

第十八条 重特大疾病患者,已获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其自付医疗费用。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十九条 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受理;户籍所在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应当在长期居住地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第二十条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街道)或县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并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政和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紧急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政和县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声明书);

(三)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居住证;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 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总额收据以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复印件; ② 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街道)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③ 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④ 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

(六)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八)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就医产生医疗和护理费用并由供养机构或定点医院垫付的 , 不得将申请到的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给供养机构或定点医院,应当拨付到特困人员个人,或其另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处置。

第五章 急难型对象审核审批

第二十二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按照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应在主动发现或依申请受理后的5 个工作日内,完成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救助金额在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对超出审批权限额度的部分,应立即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县级救助金额,并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完成上述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要及时登记和公示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等审核审批手续。对因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需采取 “ 一事一议 ” 研究解决的特殊急难个案,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支出型对象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 支出型对象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的工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六条 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开展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核实从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开展:

(一)信息核对。 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发起核对。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 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村组干部(社区专干)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与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调查人员还应到申请人所在地走访邻里,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七条 张榜公示。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拟审核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 5 天。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后,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由乡镇(街道)在张榜公示后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评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乡镇(街道)负责人、经办机构负责人、参与调查人员、驻村(居)干部代表等,并可请纪检监察人员列席。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第二十九条 审核审批决定。乡镇(街道)在张榜公示或集体评审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并予救助;对经集体评审的,由乡镇(街道)在审批权限额度内予以审批救助;对超出乡镇(街道)审批权限额度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立即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予救助。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复核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可适当延长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时间。

第三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对需采取 “ 一事一议 ” 方式研究决定的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按研究决定的金额予以救助。采取 “ 一事一议 ” 方式的,可适当延长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 书面告知。对因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且应在作出决定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办理时限。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因重点调查、再次复查复核、 “ 一事一议 ” 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审批时限的,最长不超过 40 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政府救助

1 .发放临时救助金。救助金额在 3000 元(含)以内的,可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进行发放;救助金额在 3000元以上 —5000 元(含)的,由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放;救助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分管民政领导签署意见后发放。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由乡镇(街道)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紧急情况且必要时,可由乡镇(街道)、县政府民政部门启动紧急程序直接发放现金。

2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居民或家庭,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告知政策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二)社会力量救助

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救助资金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县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上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利息;

(六)其他资金。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临时救助资金按辖区内户籍人口省定标准筹集,由县财政列入预算安排。今后,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第三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健全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资料,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财政、审计、纪委监委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三十八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由审批主体负责追回已领取的资金,并视情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四十条   要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指明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免于问责。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限为五年。 2020 年 6 月 10 日印发的《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和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人综〔 2020 〕 79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政和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 政和县紧急救助申请审批表

3. 政和县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

4. 临时救助调查情况公示

5. 政和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6. 政和县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声明

书)附件 1 :

政和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 2 :

政和县紧急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 3 :

政和县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

附件 4 :

公 示

附件 5 :

政和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提出的临时救助 申请。根据《政和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 条 项的规 定 , 你的 ,不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 件。 现退回你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单据 张。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送达申请人)

政和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提出的临时救助 申请。根据《政和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 条 项的规 定 , 你的 ,不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 件。现退回你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单据 张。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附件 6 :

政和县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声明书)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民政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社会救助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时, 30 天内未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 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资料如有变动,本人或本人家庭成员将向当地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主动报告。

同意本人所提出申请的省、市、县民政部门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状况。本人亦同意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省、市、县民政部门。

特此声明。声明人(共同申请人)签字:

1 . (指模 ) 2 . (指

模 )3. (指模 ) 4 . (指模 )5. (指模 ) 6 . (指模 )声明人(法定义务人)签字:

1 . (指模 )与申请人关系 。2 . (指模 )与申请人关系 。3 . (指模 )与申请人关系 。4 . (指模 )与申请人关系 。5 . (指模 )与申请人关系 。6 . (指模 )与申请人关系 。

年 月 日

备注: 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由本人按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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