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杭县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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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文件上 杭 县 财 政 局

杭文体旅规〔2023〕2 号上杭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杭县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

发展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杭县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六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杭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上杭县财政局

2023 年6 月12 日

上杭县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六条政策措施

为更好地发挥文化旅游产业在全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重要带动作用,推动我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文旅重点项目

1.贷款贴息。 当年度完成投资额1 亿元(不包括项目的土地投入)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经审核认定后,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每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2.用地支持。 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在符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村庄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和相关供地政策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土地建设的文化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3.政策扶持。 推动我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或具有重大公共服务功能的国家、省、市重大标志性文化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依法依规给予项目资金、公共配套资金、用地优惠等方面的支持。

二、扶持文旅经营主体

4.扶持星级饭店

(1)新评定星级饭店的奖励。 新评定的国家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50 万元。

(2)复评星级饭店的奖励。 通过满三年期评定性复核的国家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20万元。资金由市、县分担,其中县财政承担80%。

5.奖励旅行社

(1)过夜游奖励。 旅行社年度内组织旅游团队在我县域内住宿1 晚并游览不少于2 个3A 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人数累计达10000 人(含10000 人)以上的,按游客人数给予10 元/人奖励;在我县域内住宿2 晚并游览不少于3 个3A 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人数累计达2000 人(含2000 人)以上的,按游客人数给予25 元/人奖励;在我县域内住宿3 晚以上(含3 晚)并游览不少于3 个3A 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人数累计达2000 人(含2000人)以上的,按游客人数给予30 元/人奖励。资金由市、县分担,其中县财政承担80%。

(2)鼓励在“一机游龙岩”平台上架过夜游产品。 旅行社在“一机游龙岩”平台上架过夜游产品并进行核验的,年度内组织旅游团队在我县域内住宿1 晚并游览不少于2 个3A 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人数累计达10000 人(含10000 人)以上的,按游客人数给予13 元/人奖励;在我县域内住宿2 晚并游览不少于3个3A 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人数累计达2000 人(含2000 人)以上的,按游客人数给予28 元/人奖励;在我县域内住宿3 晚以上(含3 晚)并游览不少于3 个3A 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人数累计达2000 人(含2000 人)以上的,按游客人数给予33 元/人奖励。资金由市、县分担,其中县财政承担80%。本小项与(1)小项不重复享受。

(3)旅游包机、厦门进港邮轮或旅游专列奖励。 我县旅行社组织旅游包机落地冠豸山机场,一次性40 人(含40 人)以上的,给予1 万元补助(同一家企业一年不超过5 次补助);组织游客落地冠豸山机场年达800 人以上(含800 人)的,一次性给予10 万元补助。组织厦门进港邮轮或旅游专列一次性达300 人以上且在上杭游览不少于2 个3A 级以上旅游景区且达两天1 晚以上的旅行社给予3 万元补助。包机、游轮、专列已奖励的人数,在过夜游政策中不再奖励。资金由市、县分担,其中县财政承担40%。

(4)国内社晋升出境组团社奖励。 我县旅行社由国内社晋升为出境组团社的,一次性奖励10 万元。资金由市、县分担,其中县财政承担80%。

(5)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奖励。 我县旅行社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且正常营业2 年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2000 人次(含2000 人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旅行社10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分担,其中县财政承担80%。

6.扶持民宿业发展。 对稳定经营满一年,业主提出申请,县民宿办推荐报送,被国家文旅部评定为甲级、乙级民宿、被省文旅厅评定为丙级民宿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县财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当年度评定为等级民宿后,次年申请并获评为更高等级民宿的,给予差额奖励补助。

7.文旅企业参展补助。 县级文化旅游部门组织文化旅游企业参加市级(含市本级)以上各类文化旅游展会的,对参加的文旅企业给予展位(展台)费30%的补助。

三、提升丰富旅游业态

8.支持品牌创建。 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并新评定为国家5A 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奖励100 万元;获得国家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并新评定为国家4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奖励50 万元;获得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给予奖励30 万元;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并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奖励15 万元。资金由市、县分担,其中县财政承担80%;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并新评定为国家3A 级旅游景区的给予奖励10 万元 ; 上述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由县财政按标准奖励的50%给予奖励。

9.支持景区丰富文化内涵。 龙岩特色民俗节目进驻A 级景区演出,有固定场馆且在一个A 级景区年度演出100 场以上、常态化演出人数5 人(含5 人)以下的演出团队,每年一次性补助5万元;演出人数5 人(不含5 人)以上的演出团队,每年一次性补助10 万元。

10.支持景区二次开发建设。 A 级旅游景区开发建设二次以上参与性、互动性消费项目,且实际投资额达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 万元。

11.夯实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参照旅游厕所和旅游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建设补助5 万元/个。年度新建旅游厕所、乡村旅游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不超过30 万元。如当年度新建旅游厕所和旅游服务中心超过6个,建设补助资金按比例奖补(已享受上级相关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12.建立研学奖励机制。 鼓励各研学机构在我县开展研学活动。经向县文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研学机构,组织县域外学生来我县开展研学体验,住宿 1 晚以上且年度输送县外学生人数 3000 、 5000 人以上的,每晚每人给予 5 元、 10 元奖励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如总额超过 30 万元,按比例兑现奖补 。

四、加强文旅人才队伍建设

13.支持文旅业务培训及技能大赛。 每年安排30 万元,用于县级文化旅游业务培训、文旅企业高级人才培训、技能大赛、文创大赛、导游员和讲解员大赛等活动。

五、加大宣传营销力度县级每年安排不低于200 万元宣传营销经费。用于打造文旅“引爆点”、各类文化旅游展会、宣传营销系列活动等资金补助。

15.智慧旅游营销平台销售补助。 收费A 级旅游景区(不含二次消费),年度每通过“一机游龙岩”智慧旅游平台售出且核销一张首道门票,达3000 张(含3000 张)的,按照每张0.5 元补助;超过3000 张部分,按照每张1 元补助。每个收费A 级景区年补助不超过6 万元。资金由市、县分担,县财政承担40%。

16.推出景区门票减免政策。 龙岩冠豸山机场落地并在我县域内游览A 级景区的游客,给予门票5 折优惠。港澳台游客参观游览我县域内A 级旅游景区,凭有效证件给予景区门票免费。

17.每年安排20 万元,用于文化旅游数据统计、重点加大对全县文化旅游接待人次、文化旅游收入、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等方面数据的统计分析。

六、支持文化领域产业发展

18.演艺表演奖励。

(1)原创演艺巡演奖励。 演出时长60 分钟以上,演员人数5 人以上(含5 人)且有完整剧情的我县大型原创演艺作品(舞台剧、话剧、音乐剧),在市内巡回演出达15 场次/年以上的,给予20 万元奖励;在市外演出达10 场次/年以上的,给予30 万元奖励,以上均不含驻场演出。资金由市、县分担,其中县财政承担80%。

(2)引进市外演艺表演奖励。 引进市外演艺作品(舞台剧、话剧、音乐剧)定期在我县A 级景区(剧场规模不小于100 个座位)开展演出达50 场次/年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60 分钟的,给予10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分担,其中县财政承担80%。

19.培养国家(省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或工艺美术大师。 鼓励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每培养一名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或工艺美术大师,推荐申报市级奖励政策,分别给予培养人一次性奖励5 万元、2 万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市级奖励政策,每年给予3000 元传承补助资金。

20.支持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 我县内可用于经营的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它经认定的文化遗产,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并纳入规上企业,且经营2 年以上的,每家一次性补助20万元。资金由市、县分担,其中县财政承担80%。

21.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允许国有艺术馆、博物馆、专业文艺院团、非遗传习单位等文化文物单位或企业依托馆藏文物等文化遗产,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销售,弘扬龙岩红色文化、客家文化、生态文化等特色文化。

七、附则

1.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按年度采集统计的相关数据从2023 年1 月1 日起算,上述措施与以往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执行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其中属《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龙政办规〔2022〕10 号)规定由县级财政承担或配套的,执行期限与市政府政策一致执行。

2.本政策措施中除标明财政列支渠道的以外,均为县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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