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23〕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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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政府性融资性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增强担保能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情况,规范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63 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运用财政正向激励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财金〔2020〕39 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4 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企纾困若干措施》(宁政规〔2022〕3 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2023 年度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2023〕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奖补、风险补偿、代偿补偿、保费补贴、降费奖补等相关使用方向,以及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不包含福建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已覆盖的“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同一担保业务不重复享受融资担保和农业信贷担保相关政策。

融资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按微型企业标准进行补偿。为小微企业主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按对应小微企业标准进行补偿。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支小支微、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指标管理和核拨结算,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及用途,以及市金融办资金分配建议和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必要时会同市金融办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金融办负责指导、推动和监督地方融资担保工作开展,按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目标和行业规划,结合我市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配合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奖补资金

第六条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指为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主业、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对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融资担保业务、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的地区进行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

第七条 2022 年由市财局统筹安排500 万元市级专项资金,用于市再担保资本金补充。

2023 年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500 万元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符合条件的市县两级担保公司用于业务风险补偿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1000 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笔数、金额占比均不低于90%(其中县级均不低于95%),且2023 年度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0.8%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在资金申报年度三年内存在违法行为、涉黑涉恶问题或受重大行政处罚的,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企业贷款担保(再担保)业务,按年度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的比例予以奖补;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担保业务,按年度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6%的比例予以奖补。

各机构小型企业年度贷款担保金额=∑各机构每月末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余额之和/月数。

各机构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年度贷款担保金额=∑各机构每月末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担保余额之和/月数。

平均年化担保费率=∑年化担保费/∑年化融资担保额*100%。

上述贷款担保(再担保)业务不含信用证担保。

第八条 市金融办按照融资担保(再担保)风险补偿范围和标准规定,结合上一年度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分配建议。

第九条 风险补偿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等方面支出。

第三章 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条 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指为适度减轻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压力,对市国有融资再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项目提供融资担保而发生应承担的代偿支出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对市国有融资再担保公司为单户1000 万元及以下,且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而发生代偿支出的(代偿发生期间为2022年度),市财政局统筹安排500 万元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给予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补偿。

对市国有融资再担保公司为单户1000 万元及以下,且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0.8%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支出的(代偿发生期间为2023 年度),市财政局统筹安排300 万元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给予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补偿。

对符合规定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由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按所承担的代偿金额的20%从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中拨付进行代偿补偿。

当年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下一年度9 月30 日前仍未使用的,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十二条 市国有融资再担保公司负责制定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操作细则,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审核后实施。对市财政局拨付的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认真核实代偿赔付支出,按时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对符合规定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由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向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先予以代偿后,按所承担的代偿金额向市财政局申请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每年度终了后6 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报送上一年度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以及代偿资金使用情况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市财政会同市金融办进行审核并结算资金。

第四章 融资再担保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融资再担保保费补贴资金指为降低小徽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对2023 年度符合条件的单户担保1000 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融资担保业务实施再担保而免收的再担保保费, 由市财政统筹安排200 万元融资再担保保费补贴资金,按照不超过2023 年末再担保余额的1‰给予再担保保费补贴。

第十六条 市国有融资再担保公司负责制定再担保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操作细则,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审核后实施。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于每年度结束后6 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书面申请上一年度再担保费补贴,市财政会同市金融办进行审核并结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预算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公开按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统计上报各项基础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九条 各有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通过监管系统、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平台等相关渠道,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相关数据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财政、金融办应当加强对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市金融办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对融资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开展动态监测和业务指导,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必要时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结合融资担保项目审核、现场核查、专项审计、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相关管理性支出情况,按不超过专项资金5‰比例据实列支工作经费。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金融办和国资委负责解释。市国有融资再担保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24年12 月31 日,《宁德市财政局局 宁德市金融办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代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金

〔2020〕8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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