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办规〔2023〕 号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
土壤剥离再利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 现将《建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9 日
建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
剥离再利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避免优质土壤资源损失, 充分利用表土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 (闽自然资发〔2022〕10 号)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自然资综〔2022〕168 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耕作层是指耕地表层适于粮食等农作物生长的土壤(俗称耕地表土), 一般厚度约 20-30 厘米。
第三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是指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 对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进行剥离, 并将土壤运输至利用点进行覆土,或运输至指定地点存储的措施。
耕地耕作层剥离实施范围:
1.经国务院批准的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其它各类合法建设项目(含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质量等别为 8 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 特别是占用城镇村周边耕地、洋面田的;
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土地平整及生产路、灌排沟渠等农田设施建设占用优质耕地的;
4.占用一般耕地质量等别 8 等以下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符合农业种植条件的, 鼓励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参照此办法。
第四条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存在下列情形的, 可不进行剥离:
1.不符合《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规定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的;
2.被严重污染不适宜耕种的;
3.坡度大于 25 度、土壤厚度小于 20 厘米或面积小于 1 亩,无法实施剥离作业的;
4.交通区位条件不适宜剥离耕作层的。
因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不符合表土剥离再利用的, 可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不宜剥离的申请, 经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实地核验,经两部门出具无需剥离的相关认定意见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章 表土剥离的实施
第五条 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批准建设项目情况, 适时跟踪及时调度,有序推进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及土壤存储工作。
第六条 表土剥离实施主体,原则上“谁占用,谁剥离”。
1.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是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实施主体, 负责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 组织实施剥离, 并运输至利用点或存储点。剥离方案随同用地方案列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予以论证,剥离、运输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
2.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由建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 费用纳入土地前期开发成本; 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剥离, 并运输至利用点或存储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3.城镇建设用地及其他性质用地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并运输至利用点或存储点, 剥离、运输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成本。
第七条 成片开发项目、单独选址项目、城镇批次用地及划拨用地等占用耕地的,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预审、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用地审批时, 应告知用地单位履行耕作层土壤剥离义务, 在用地单位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或《用地批准书》时一并发放《耕地保护告知书》。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占用耕地的, 由用地主体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 由项目用地单位(经营主体) 负责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 组织实施剥离、并运输至利用点或存储点。
第八条 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认定和方案的编制。
建设用地单位对拟建项目占用耕地的,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 应及时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实地踏勘, 并出具是否准予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审核意见。对确实不符合剥离条件的, 出具无需实施耕作层表土剥离的审核意见。
经核实需表土剥离的项目, 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对于耕作层表土剥离已对接利用项目的, 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可以与再利用单位协商一致后合并编制剥离利用方案, 统一报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编制, 耕作层表土剥离厚度应根据土壤肥力、土质的优劣等情况确定,水田和优质旱地剥离深度一般为 20-30cm,土壤稀缺的乡镇可剥离犁底层和心土层, 不同类别耕作层土壤应分别剥离、运输、存储。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耕作层土壤类型、剥离范围、剥离厚度、剥离工程量、存储点选择、运输距离、利用工程量、剥离或利用工程预算、 资金来源、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附件材料等内容。
临时用地或破坏耕作层小于 1 亩,可实施剥离作业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项目可不单独编制方案, 但要在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土壤剥离主体、存储管护以及利用方向等情况。
第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
剥离方案审核通过后, 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运输至指定的存储点或利用点, 由存储管理单位或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出具耕作层土壤签收证明。
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后, 剥离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时应提交项目初始土地利用现状图、红线图、剥离厚度、面积及前后对比照片等实施过程中相关资料。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按照审核通过的剥离方案进行验收。
第三章 剥离表土临时存储管理
第十条 对己经剥离的耕作层表土,未能立即利用的,应运输至存储点暂时存放。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存储由建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并做好管护; 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由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存储及管护。存储点应充分利用裸地、空闲地或已获批建设用地的储备地块, 选在离剥离区或利用区较近、排水条件较好、相对封闭独立且地势较高的区域,不得选在地质灾害频发、 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区域。
第十一条 存储点应设置必要的标志,建设必要的安全防护、水土保持设施等, 保障存储安全运行与规范管理。土壤堆放总高度一般不超过 3 米。不同类型耕作层土壤应分类标记与分开存储,实行土壤进出登记和台账管理,禁止混入其他非耕作层土壤。存储点内耕作层土壤,原则上应在 2 年内安排利用完毕。
第四章 耕作层表土再利用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立项实施土地开发、旧村复垦等补充耕地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时, 要将辖区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列入上述项目建设内容并编制土壤利用方案, 方案内容应主要包括利用项目范围、需求量、施工方法等。其编制、运输、覆土等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临时用地、违法用地复垦项目参照编制。
第十三条 耕作层表土再利用的验收
耕作层土壤利用完成后,乡(镇) 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按照审核通过的利用方案进行验收。对于耕作层表土利用结合到新的土地整治、耕地质量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项目的,与新的项目竣工一并验收。
未按照耕作层表土再利用方案实施的, 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 土地整治等各类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内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 制定工作计划, 明确剥离区域、再利用区域和堆场设置以及日常管护, 明确分管领导, 指定专人负责, 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督促建设用地单位编制耕作层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配合,督促、指导全县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 负责剥离方案和利用方案的审查及项目验收。县自然资源局应在组织土地供应时提出表土剥离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同时对剥离表土的存储点或利用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重点审查; 县农业农村局重点审查剥离范围、剥离厚度、土壤污染调查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并对耕作层土壤污染程度进行认定; 建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剥离表土临时存储管理及衔接利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占用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耕地保护年度考核、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保证金制度, 由自然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经认定需剥离耕作层土壤的, 由用地单位在办理供地审批时, 按照所占耕地面积, 以不低于 1.5 万元/亩的标准交纳耕作层剥离保证金。耕作层剥离项目经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予以退还保证金。
第十八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建设项目用地表土剥离的审查确认,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要求完成表土剥离的, 不得核发项目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九条 凡违反规定, 对不按要求实施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的,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耕作层剥离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县财政, 统筹用于保障耕地保护建设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五年。解释权归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1.耕地保护告知书
2.建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认定意见表
3.建宁县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备案表
4.建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项目验收表
5.建宁县耕作层土壤再利用项目登记表
6.耕作层土壤出入库登记台账
7.建宁县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项目台账附件 1
耕地保护告知书
(非农建设项目)
(企业或单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优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所占用耕地耕作层进行剥离,并按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建设用地单位应依法依规用地, 切实保护耕地。为切实保障贵单位用地权益,强化耕地保护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未经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不得擅自实施占用、挖损、压覆耕地及其他破坏、污染耕地耕作层的行为。
二、严格按照批准范围用地, 不得超越红线多占耕地;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周边耕地。
三、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应依法先行全面落实耕作层土壤剥离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保护项目周边生态环境, 不得损害周边耕地耕种条件。
五、接受监督管理,切实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
建宁县自然资源局
年 月 日附件 2
建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认定意见表
附件 3
建宁县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备案表
附件 4
建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项目验收表
附件 5
建宁县耕作层土壤再利用项目登记表
附件 6
耕作层土壤出入库登记台账
附件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