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建政办规〔2023〕14 号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宁县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
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 现将《建宁县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9 日
建宁县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以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 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和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应符合国家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的要求, 符合部、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文件规定, 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新农村建设等有关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
(一)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配电房、农业智能操控等设施, 食用菌配料到出菇、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地, 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
2.辅助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 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毛茶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畜禽舍、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棚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
(三)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水产养殖中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工业化水槽、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池、 进排水渠道、设施养殖加温调温设备用地和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与水产养殖直接有关的水质检测监测、病害防治设施用地、渔业机械、捕捞工具、渔用饲料和渔药等渔需物质临时仓储设施用地, 水产养殖进出水处理设施用地, 水产品上市前暂养、临时保险设施用地。
(四)关于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的认定
对于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等部门, 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 实行一事一议进行论证认定, 论证通过后方可备案。
(五)非设施农业用地类型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场所; 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 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 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 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均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类型。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 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1.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 控制在“单层、15 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
2.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7%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
3.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7%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
4.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10%以内,面积不超过 20 亩;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 可适当增加, 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最多不超过 30 亩。
三、明确用地、用途要求
(一)合理规划布局和选址。 各乡(镇) 要结合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结合各类保护区有关要求合理布局, 引导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设施农业用地不得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选址; 按照新增耕地项目后续管护要求, 新增耕地地块原则上三年内不得作为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应避免切坡建房造成地质灾害; 设施农业用地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地, 涉及占用其他林地须先行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二) 耕地耕作层破坏认定。 为满足高效农业种植需要, 在耕地上采用种植架、预制板(钢架支柱、木板) 架空, 采取隔离技术保护耕地耕作层、不采取机械硬压和移除耕地耕作层的非永久、可恢复性铺面等方式的, 视为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进行农业生产、地下挖覆土式大棚、采用种植架的非永久性铺面方式生产的,可视为不破坏耕地耕作层。
(三)禁止改变农业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 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 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 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 被非农建设占用的, 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原地类为耕地的, 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 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 1 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落实土地复垦相关事宜, 恢复原地类用途。不能及时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不合格又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由乡(镇) 政府代为组织复垦。费用由设施农用地经营者承担。
(四)设施农业项目变更备案类型。 设施农业用地存在用地规模、类型、经营主体、项目名称、用地协议到期续期及其他原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约定因素发生变化的, 可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变更备案, 程序及材料参照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执行。如责任主体发生变化的, 其土地恢复义务须一并协议转让, 由新的责任主体在用地结束时履行土地恢复义务。
四、有效保护耕地
(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占用一般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 乡(镇) 应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8号)要求,协调设施农业项目业主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前, 要求设施农业项目业主落实好耕地“进出平衡”转进地块。
根据“谁占用,谁复垦”、“谁转出,谁补进”的原则,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负责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确实无法自行落实转入耕地地块的, 可委托属地乡(镇) 人民政府帮助落实耕地转入,委托实施费用按 3 万元/亩(含青苗补偿、施工、测量等相关费用)。
对于单宗设施农业项目用地, 占用耕地面积 3 亩以下的, 由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所(站) ,对申请的设施农业项目占用耕地的合法性、必要性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可行性、真实性进行联审; 对于单宗设施农业项目用地, 占用耕地面积 3 亩(含 3 亩)以上的, 由乡(镇) 先行完成初步审查后, 建立耕地转进转出台账, 明确耕地进出具体地块、位置、面积、实施主体、变化前后用途等, 收集转出、转入项目地块矢量数据, 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做好汇报工作。经会议审议通过后, 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方可办理设施农业项目备案相关手续。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粮食生产功能区原则上不得选址建设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
(二)落实土地复垦相关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应在申请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手续前,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提交土地复垦承诺书。占用耕地面积3 亩以下或占用其它地类的, 应提交土地复垦承诺书, 由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局审查; 占用耕地面积 3 亩以上的, 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详细的复垦方案, 由乡(镇)负责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
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应在项目备案申报前, 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 一次性足额预存到乡(镇) 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土地复垦费缴存标准, 对于占用耕地面积 3 亩以下或占用其它地类的, 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土地复垦工程情况, 由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与所在乡(镇)政府协商估算土地复垦资金总额(土地复垦单价参考价为 1.5 万元/亩);对于占用耕地面积 3 亩(含3 亩)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原则,标准另定。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到期后, 经营主体应当自批准使用期满一年内自行拆除建(构)筑物, 恢复土地原状、复垦到位。乡(镇)应做好土地复垦督促、指导工作, 并实行复垦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 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合格后, 经营主体可持验收合格意见至乡(镇) 人民政府办理退还预存土地复垦费。若经营主体拒不复垦或复垦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代为组织复垦, 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列支。
(三)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涉及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占用耕地 3 亩(含 3 亩)以上且耕地质量等别为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 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具体实施方案参照《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规范用地备案程序
各乡(镇) 政府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并向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汇交成果,具体备案程序如下:
(一)农业经营者向乡(镇) 提出申请, 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规模、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生产数量、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等。
(二) 乡(镇) 政府需合理引导项目用地选址, 组织初步审查, 确定用地规模。农业经营者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勘测定界,勘测定界图和矢量坐标一并作为申请备案材料。
(三)农业经营者与土地所在地村委会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达成一致后, 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在乡(镇) 政府和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0 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 由经营者与村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用地协议主要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情况、承包时限、土地交付、土地复垦、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附项目宗地图(四至范围)。用地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经营者应依法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四) 农业经营者持《农业设施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土地复垦方案》、勘测定界报告等材料向所在乡(镇) 政府申请备案; 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 还应附上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拟转进地块勘测定界报告及批准或同意占用耕地相关文件。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向经营者发放《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农业经营者发生变更的, 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 重新备案,重新汇交有关备案材料。
本意见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 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 应按本意见重新进行备案。
(五) 乡(镇) 政府应于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在当地村委会公示栏予以公示, 公示期 5 个工作日。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
(六)乡(镇)政府于每月 25 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后, 报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存档。设施农业用地位于国有农(林) 场范围内的, 向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县自然资源局将项目有关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七)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 5 年。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年限相一致,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使用年限届满, 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提前 3 个月提出续期申请。期满后未取得延期手续而继续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六、加强联动,强化服务与监管
按照“县级监管、乡镇主责、村级主体、部门协同”的原则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体系, 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反弹。
(一)强化协调配合, 建立联动机制。 乡(镇) 政府、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加强政策宣传、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 积极推动管理重心下沉, 防止管理“空档”等问题出现。
(二) 明确职责, 落实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实施设施农业用地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现状情况的评估, 对是否为农业生产服务、是否存在少批多建、耕作层隔离措施是否到位以及是否改变用途等进行合法、合规性评估, 经评估, 存在改变用途或者已闲置一年以上情形的, 由乡(镇) 人民政府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协议约定将设施农业用地收回使用, 并责令经营主体限期复垦, 收回同时一并更新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备案信息;存在少批多建的,应责令经营主体限期整改, 涉及占用耕地和破坏耕作层的, 应督促其落实土地复垦。对于经营主体拒不履行整改责任的, 该项目退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设施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职责。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和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使用土地, 涉及占用耕地的, 必须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并承担相关费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及假借设施农业项目为名擅自改变农业用途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严禁未经履行备案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生产等违规用地行为。
乡(镇)政府主要职责。 确实贯彻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相关政策, 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公示、监督实施和材料汇交等工作。乡镇在设施农业项目备案审批前, 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以及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水土流失等相关规定进行把关, 严控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 对项目准入、建设方案严格审查; 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期间,要加强现场监管,防止超标准、超红线、改变用途等乱象发生;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的使用以及耕地“进出平衡”转入耕地的种植监管, 确保耕地转入后持续稳定耕作; 监督设施农业经营者生产结束后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每年至少一次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并做记录, 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组织农村集体经济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工作; 对未按照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而进行非农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发现后要及时制止和整治整改,并向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报告。设施农业用地经营到期或生产结束后, 应督促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恢复土地原状,并归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
村级主要职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用地协议前, 应组织公告听取意见。应按规范要求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明确使用期限以及可终止协议并收回设施农业用地的违规情形。应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按约定使用土地, 对设施农业项目定期开展巡查, 掌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并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督促经营主体做好土地复垦。
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要加强设施农业用途情况的跟踪管理, 做好业务指导。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作层进行认定; 监督设施农业项目及管理用房保持农业用途,防止“大棚房”出现,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指导乡(镇) 和用地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的跟踪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的核验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督促、指导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进出平衡”;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每月、每季度动态巡查范围和土地复垦监督验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指导乡(镇)和用地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三)加强执法巡查,严格监管查处
1.改变用途、扩大规模: 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的内容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不得超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如发生上述情形,乡(镇)须函告当事人限期整改, 责令恢复原状; 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乡(镇) 可撤销备案,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违法违规用地处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未批先建: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用地, 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规定的, 不得动工建设。凡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按违法用地处理。
3.逾期未批: 对需要续批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提前 2 个月提出申请, 经审核备案通过后, 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续批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4.污染超标: 禁止在设施用地上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等; 不得进行贮存、加工含有毒有害物质固体废物的活动;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化学物质; 不得向环境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气。在建设或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过程中发生上述情形或存在其他对生态造成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 乡(镇)须函告当事人限期整改, 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撤销备案,情节严重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设施农业用地撤销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乡(镇)应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并收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1.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 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 超过 1 年未建设的; 3.因撤销、迁移和易地建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4.擅自买卖或转让设施农业用地的;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设施农业用地撤销备案后, 经营主体拒不复垦或二次复垦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此前有关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条款与本通知冲突的, 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解释权归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同时, 《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建政文〔2020〕94 号)和《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政办〔2019〕70 号)文件废止。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分类表
2.设施农业备案材料清单
3.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
4.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5.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6.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参考模板)
7.土地复垦方案(参考模板)
8.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结果公示附件 1
设施农业用地分类表附件 2
设施农业备案材料清单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2.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的批准文件;
3.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
4.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5.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身份材料 (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涉及土地流转的, 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四至范围图; 未涉及土地流转的,需提供村委会有关证明。
7.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含界址点坐标表、用地红线图、地类面积表);
8.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复印件);
9.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公示、公告结果说明;
10.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批准文件;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提供土地复垦方案(或承诺书)、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补足地块勘测定界成果有关材料以及落实种植的承诺, 占用耕地涉及县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提供会审同意的会议纪要;
11.涉及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 需提供主管部门相关材料。
12.涉及需村集体讨论会通过的,提供会议(或村民代表决议)通过的相关证明。
13.涉及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的,需提供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方案。
14.其他相关材料或系统录入需提供电子材料。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备案一份。
附件 3
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
附件 4
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附件 5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附件 6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参考模板)
甲方: ××村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行为, 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设施农业发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闽自然资发〔2020〕43号) 等规定,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一、设施农业用地位置、面积
经乙方申请, 甲方同意将位于 的土地()亩提供给乙方用于(项目名称)设施农业项目。 其中:生产设施用地()亩;辅助设施用地()亩。具体位置、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该宗土地。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设施农业用地用途
乙方使用该宗土地主要用于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修建 (按乙方拟定的建设方案内容进行填写)。
四、涉及土地流转情况
拟使用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乙方已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与(户承包户) 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并经乡(镇) 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或乙方使用土地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土地交还
协议约定使用年限期满或乙方若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 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土地交还后, 乙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归乙方处置,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 如甲方有意愿继续将该宗土地继续用于农业设施用地,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使用。
六、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要求
乙方使用土地建设设施农业项目时, 对耕作层有破坏的, 先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要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同时对耕作层表土进行剥离, 用于项目生产结束后的复垦。乙方负责落实土地复垦资金, 并与乡(镇) 政府签订土地复垦资金监管协议。土地复垦完成后,由乙方申请,乡(镇)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甲方、承包户等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交还土地。验收达不到要求的,限定在 30 日内进行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 由乙方按照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 专项用于该项目复垦, 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监督,乡(镇)镇政府组织该地块的复垦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乙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 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应赔偿对方违约金 万元(大写: )。未经批准, 乙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
本协议下土地因公共利益被征收或因实施规划集体经济组织需收回时, 使用协议自动失效, 涉及到的征收补偿等费用归相关权利人所有。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 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附件 7
土地复垦方案
(参考模板)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个人)
地址:
联系人: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编制该项目土地复垦方案。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2 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 年 12 月 11 日国土资源部第 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 号)等文件精神。
二、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原则, 减少和控制破坏土地的面积以及土地的破坏程度, 适时让被破坏土地得到及时复垦,恢复原地类。
三、土地利用情况
该项目总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拟建设 (建设内容),建设过程中, 亩土地不破坏耕作层, 亩需硬化等对耕作层造成破坏,建设时将对表土进行剥离并存放。
四、复垦内容、方式等情况
在生产建设中, 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 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采取整治措施, 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如果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则要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根据建设过程破坏土地的情况分析, 确定对不破坏土地耕作层的 亩地上物进行拆除清理。对 亩耕作层有破坏的, 先进行地上物清理、翻松原状土后进行表土回填, 恢复土地原地类。占用耕地复耕的,保证耕地质量不降低。
五、复垦资金
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土地复垦工程情况,经与所在乡(镇)政府协商估算,确定该项目土地复垦资金为 万元/亩,总计土地复垦资金 万元。
六、保障措施
(一)该项目用地中, 亩需要硬化等破坏耕作层占用的土地, 进行 20-30 厘米耕作层剥离, 剥离的表土按照《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再利用。
(二) 落实土地复垦资金 万元, 并与乡(镇) 政府签订土地复垦资金监管协议。
(三) 复垦土地进行验收。土地复垦完成后, 由用地单位申请, 乡(镇) 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等最后验收, 验收通过后交还土地。验收达不到要求的,限定在 30 日内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用地单位按照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 专项用于该项目复垦, 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监督, 乡(镇) 政府组织该地块的复垦工作。
七、复垦时限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到期后 1 年内复垦到位。
八、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和监管
该土地复垦方案由(用地单位) 负责实施, 乡(镇) 政府负责落实,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管理。
年 月 日附件 8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结果公示
经个人(单位)申请,拟使用位于 村农用地 亩,其中耕地 亩;建设用地 亩;未利用地 亩,共计土地 亩。用于 (作物种植/养殖,若为养殖用地标明具体养殖种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
经审查, 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用地面积符合用地标准、辅助设施用地未超过规定面积、土地复垦方案可行。已于 年 月 日由 乡(镇)备案,现将备案结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