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林业局、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安市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林财〔20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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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林业局

文件永安市财政局

永林财〔 2023 〕 2 号

永安市林业局 永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永安市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近年来林下经济项 目的实施情况,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对《永安市林下经济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永林财 〔 2018 〕 24 号)进 行了修订,现 将修订后形成的《永安市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永安市林业局 永安市财政局

2023 年 5 月 23 日

永安市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 2021 〕 17 号)及三明市林业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林计财〔 2022 〕 10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方面的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扶持示范基地建设、种苗繁育、品牌创建、森林康养,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实现林下经济良种化、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

第三条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必须以林下经济项目建设为载体,带动农民积极参与,充分体现 “ 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 ” 要求。在选择项目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策扶持和机制创新的原则,发挥优势,扶持特色产业,示范引导一村一品、一镇一特、一县一业发展。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资金分配原则及测算方法如下:

(一)项目资金分配按照我市林下经济产业发展布局以及年度重点工作来确定。

(二)由政府主导的项目,如技术平台建设、产学研技术合作、标准制定、公共品牌建设、市场建设、技术培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优先给予全额补助。

(三)补助资金的测算:林下种植项目、林蜂、林下经济产品采集加工、品牌创建、科技创新、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等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标准进行测算 ; 其他项目按照投资额确定补助金额,投资额以购置发票等原始凭证及其它相关佐证材料证明。

(四)非政府主导项目补助资金依申请按比例分配。若应补助资金大于年度方案安排的项目资金规模,相应调低各个项目补助金额。若应补助资金小于年度方案安排的项目资金规模的,调至其他项目。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为新建项目或续建项目新增的投资部分。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投资额的 30% ,封顶 40万元。特殊情况下,由市林业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集体专题研究确定。具体补助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林下种植项目:

1. 金线莲: 林下种植时间 4 个月 ( 含 ) 以上、种植密度达 5 万株 / 亩以上,每亩补助封顶 3000 元;

2. 其他林源药用植物: 较小型草本药用植物如铁皮石斛、白芨、兰花等兰科植物、三叶青等藤本、多花黄精、玉竹、百合等种植密度达 3000 株 / 亩以上;较大型草本药用植物如华重楼等种植密度达 1500 株 / 亩以上;木本药用植物如黄花倒水莲、覆盆子、金花茶、岗梅、牛奶根类等种植密度达 1000 株 / 亩以上;每亩补助封顶 1000 元;

3. 灵芝、大球盖菇、竹荪等林菌: 林下种植达 200 袋(段、窝) / 亩以上;茯苓种植地径 20cm 以上松木树桩达 50 个以上或尾径 20cm 以上长达 1m 以上段木达 50 根以上,每亩补助封顶 300元;

4. 对于因林相、地形等原因种植密度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折算成上述标准进行补助。超过的不予折算。

5. 林下种植基地基础设施投入,按照不超过投资额 25% 的标准补助。

(二)林下特色养殖项目: 林蜂等 , 每标准箱补助封顶 50 元。

(三)相关林下经济产品采集加工项目:

1. 林下经济产品二产深加工项目 : 对主要加工设备给予不超过购置价 25% 的标准补助 ;

2. 品牌创建、科技创新、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SC 证 ) 并投入生产 , 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 取得省级以上新品种审(认)定的,取得有机食品认证 , 取得 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或 ISO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取得省级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参与省地方标准制定排名前五的,每项给予 1万元补助。取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林下经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并投入试产的,每项给予 5000 元补助。

(四)森林景观利用及森林康养项目: 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开展自然教育、休闲观光、森林康养项目,创办森林人家等主要设施设备投入 , 按照不超过投资额 25% 的标准补助。

(五) 上级直接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受最高补助额度限制,按项目申报审核下达的资金文件为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 : 林农个人、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林场等各类林下经济生产经营主体,以及采取 “ 公司(单位) + 基地 + 农户 ” 等方式从事林下经济项目的不同性质单位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侧重扶持带动群众增收,致力乡村振兴的龙头企业。

第七条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 用于林下经济科技创新方面支出,主要扶持林下种植技术创新及种苗繁育,产品标准制定,技术平台建设,林下经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技术创新合作,技术培训等支出。

(二)产品加工及市场建设、品牌宣传推广等。 主要用于林下经济特色品牌塑造及宣传推介,产品加工及销售网络、市场建设,产品质量及管理等方面的认证,林下经济产品参展参会,技术交流等支出。

(三)生产性支出。 含种苗培育或采购、肥料采购、生产设备购置、林农租赁林木林地及劳务等支出。

(四)基础设施建设。 含道路、水利、电力、土壤改良、管理房等支出。

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等与发展林下经济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申报。各项目建设单位(个人)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填写项目申报表报送至所在乡镇林业站,由林业站汇总后,统一上报到林业局。林业局依据上报项目进行筛选后择优列入储备库。

跨年度的同一项目不得以相同或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同类续建项目,次年或下一周期申报不受此限。

原有的项目处于整改未完成的,不得再申报同一项目或其他项目。

在年度项目绩效评价未达标的,第二年不得申请,绩效较好的优先给予考虑。

第九条 审核。市林业局具体负责对列入储备的项目组织实施,并对本区域内申请补助的林下经济项目认真审核。

第十条 验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实施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提供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总结及项目建设支出使用凭证,向林业局、财政局提出检查验收申请,林业局、财政局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 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后再验收。

第十一条 档案。市林业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档案资料包括林下经济发展有关文件、项目申报表、申报文本、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设计、野外调查、项目合同、项目验收材料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办法:项目资金补助采取 “ 先建后补 ” 或 “ 以奖代补 ” 的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市林业局对补助申请和有关附件及验收结果进行审核,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林业部门要建立林下经济发展补助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同时,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 “ 双监控 ” ,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在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同时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未完成项目任务的,暂停受理项目单位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

第十七条 对于经检查发现存在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市财政局、林业局将采取停止拨付剩余项目资金、追回被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取消相关单位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市林业局应当建立林下经济发展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安市林业局、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安市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林财〔 2018 〕 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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