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 潭综合实验区向上争取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资金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
《平潭综合实验区向上争取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考评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 年5 月30 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向上争取专项转移支付
补助资金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和调动全区各级各部门向上争取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用好用足各级优惠政策,有力支持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和“一岛两窗三区”建设,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考评对象为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部门。
第三条 考核原则。一是坚持支持高质量发展原则,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工作围绕高质量发展开展;二是坚持奖优罚劣原则,对主动向上争取资金的部门按贡献度进行奖励,对未完成争取目标的部门按差额情况进行惩罚;三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所有争取资金一律以上级下达的资金文件、收款凭证等作为考评依据。
第四条 考评范围。本办法的向上争取资金范围主要是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具体指中央、省级行文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主要为实施项目分配法的各类资金,含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及中央和省级竞争性项目资金),不含各类正常下达的体制补助资金、目标考核奖励资金、上级部门主动支持平潭开放开发的各类资金及上级下达的固定政策性资金、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按总人口/地域面积/学生数/科研院所及高校数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政策性补助资金。
第五条 考评依据。中央和省级下达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以实际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及前期申报的相关文件为统计依据,由各考核对象按规定时间向区财政金融局报送资金争取情况的正式材料,区财政金融局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对。对于当年度提前下达下年度的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则应计入下年度,不能计入当年。
第六条 考评内容。本办法考评分为绩效考评和经费奖惩两个部分。
(一)绩效考评
1.区财政金融局根据省级每年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及实验区每年规划情况适时进行任务分解并下达争取目标数。
(1)省级专项资金(含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
区直部门:以实验区专项资金占比份额的2%为任务基点进行任务分解(2023 年作为过渡期,考核基点定为1.6%)。目标数下达至相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任务分解,并抄送区财政金融局备案。
四个片区管理局:片区承担一个部门的主体职责,以当年度争取目标数的专项资金总额除以实验区所有预算部门的平均值(不含区属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驻岚单位等)进行任务分解。
(2)为民办实事项目资金以实验区项目具体金额为争取目标数,目标数下达至相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任务分解,并抄送区财政金融局备案。
2.全年任务完成情况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由区效能督查办纳入全区年度绩效考评体系,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考评,并实行通报约谈机制。
(二)经费奖惩
对通过积极主动向上争取资金的部门进行奖励,对未完成争取上级资金争取目标数的部门扣减其下一年度定额公用经费。其中,中央和省级竞争性项目资金、中央专项资金只奖不罚。
第七条 考评方式。
(一)绩效考评具体考评方式
总分为100 分,采取分档计算,并相应换算成效能考评分数,增加到各部门年终绩效考评分数。
1.中央和省级竞争性项目资金、中央专项资金只奖不罚,按争取的专项资金金额总量给予绩效加分。1000 万元(含)以下加5 分;1000-5000 万元(含)加10 分;5000-10000万元(含)加15 分;10000 万元以上加20 分。
2.为民办实事项目资金实行奖罚结合,超额完成争取目标数达到10%的加5 分,超额完成争取目标数达到15%的加10分,超额完成争取目标数达到20%及以上的加20 分(以上超额奖励不含债券资金与上年度争取资金,需为当年度向上争取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未完成争取目标数达到10%的扣5分,未完成争取目标数达到15%的扣10 分,未完成争取目标数达到20%及以上的扣20 分。
3.主动向上争取的省级专项资金(含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等按照“奖惩结合”的原则,按完成争取目标数的增量或不足部分给予增减相应绩效分。完成当年争取目标数的部门得基本分80 分,超额完成争取目标数达到10%的加5 分,超额完成争取目标数达到15%的加10 分,超额完成争取目标数达到20%及以上的加20 分;未完成争取目标数达到10%的扣5 分,未完成争取目标数达到15%的扣10 分,未完成争取目标数达到20%及以上的扣20 分。
(二)经费奖惩具体考评方式
1.中央和省级竞争性项目资金、中央专项资金只奖不罚,按争取金额总量5%给予专项奖励,奖励资金封顶500 万元。
2.为民办实事项目资金奖惩结合。按照实际完成数与争取目标数差额的比例扣减责任部门下一年度定额公用经费,扣减定额公用经费比例封顶20%;对于使用债券及上年度资金的不予奖励;对于当年度争取的增量资金按增量部分的5%给予专项奖励,奖励资金封顶100 万元。
3.主动向上争取的省级专项资金(含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等资金,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进计算专项奖励。增量资金100 万元(含)以下,按增量5%计算奖励资金;增量资金100-300 万元(含)部分,按增量4%计算奖励资金;增量资金300-500 万元(含)部分,按增量3%计算奖励资金;增量资金500-1000 万元(含),按增量2%计算奖励资金;增量资金1000 万元以上的,按增量1%计算奖励资金。片区(乡镇)奖励资金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区(县)对片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奖励金“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以上奖励资金封顶500 万元。该专项奖励资金可用于考评对象弥补项目可研、申报、资金争取等业务经费不足,或用于弥补部门有关政策支出经费的不足。未完成向上争取资金目标数的,按照实际完成数与争取目标数差额比例相应扣减责任部门下一年度定额公用经费,扣减定额公用经费比例封顶20%。
(三)考评计入
1.实行总量考评。考评时以各单位向上争取的省级专项资金及预算内投资资金目标总数作为考评因素,不按具体项目进行考评。
2.独家争取的资金全额计入独家争取的部门,绩效考评分和奖励资金全部给独家争取的部门;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争取的项目资金,75%计入牵头单位,25%平均计入各协作单位,同时绩效考评分和奖励资金75%计入牵头单位,25%计入各协作单位。若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有明确协定分配比例的,以两家单位正式材料的协定结果作为分配结果。多家协作部门的分值分配比例由牵头单位提出并形成协定结果的,按协定结果分配。
3.对有规定需区级配套的上级资金,绩效和经费奖励以争取上级下达资金的金额为基数开展考评。
4.对争取到本办法未明确的上级专项资金,有关部门附相关材料向区财政金融局申请,经区财政金融局研究后报区管委会批准同意,适当予以冲抵未完成的向上争取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争取目标数或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条 考评流程。
经区管委会批准,区财政金融局根据省级每年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及实验区每年规划情况适时下达各部门向上争取资金争取目标数,并落实通报机制。
各部门于规定时间向区财政金融局报送规定周期内主动向上争取资金的情况(区为民办实事牵头部门汇总收集任务分配单位的向上争取情况及佐证材料),经区财政金融局核实后,定期对各部门向上争取资金的落实情况,特别是争取目标数完成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区财政金融局年终根据各部门向上争取资金目标数完成情况,将考评结果报区管委会批准后,进行绩效考评及经费奖惩。
第九条 监督管理。区效能督查办对向上争取资金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财政金融局、区巡审办等部门要加强对向上争取资金的绩效结果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
附件:向上争取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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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向上争取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确认单争取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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