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莆田市委宣传部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资规〔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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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莆田市委宣传部

莆田市财政局 文件

莆财资规〔2023〕3 号

中共莆田市委宣传部 莆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莆田市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工委)宣传部,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莆田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莆田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共莆田市委宣传部 莆田市财政局

2023 年5 月23 日

莆田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2 号) 《福建省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26 号) 《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财预〔2017〕159 号)及《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莆财预〔2019〕8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体制改革、文艺精品创作扶持与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我省、我市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发展政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公开公平、择优扶重、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牵头制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及时公开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二)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三)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四)作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推动落实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文化服务平台、投融资平台、消费平台建设;

(二)文化产业领域相关重大展会和活动;

(三)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文艺奖项获奖主体的表彰、推介;

(四)推动“福”文化资源转化利用,打响“福”文化品牌项目;

(五)文化科技融合、文化数字化等新型文化业态项目,文化内容产业原创项目;

(六)市级国有文化企业实施转型升级、股份制改造、对外并购重组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七)入选莆田市文艺精品创作重点项目库的扶持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或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组织实施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下达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包括奖励、融资贴息、项目补助、资本金投入等。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下达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共同发布申报通知;

(二)市级国有文化企业和市直有关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申报项目,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经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推荐。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由各县区委(工委)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推荐;

(三)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复核,共同组织评审;

(四)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审定资金安排方案;

(五)市委宣传部负责对项目进行公示,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资金;

(七)文艺精品创作扶持与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具体按《莆田市文艺精品工程扶持与奖励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采取项目法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县区委(工委)宣传部门,以及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围的企事业单位;

(二)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不良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根据申报通知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个人(文艺类)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

2.户籍不在我市,但在我市有关行政或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工作;

3.非莆籍且不在我市工作,但创作或为主创作的文艺作品以莆田为主要题材。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市委宣传部负责设立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年度执行过程中应将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至项目,随资金指标文件同步下达,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督促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由市委宣传部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约束机制,评价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对绩效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建立专门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和使用凭证,并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用途或细化到项目的资金,按照其专项管理办法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 年12 月31 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印发的《莆田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财文资〔2020〕1 号)同时废止。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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