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应急〔 2023 〕 21 号
南平市延平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安办、工贸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应急〔 2023 〕 59 号)、《南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应急〔 2023 〕 64 号)和《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延安委〔 2023 〕 5 号)要求,现将《延平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南平市延平区应急管理局
2023 年 5 月 19 日
延平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我省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按照《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应急〔 2023 〕 59 号)和《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延安委〔 2023 〕 5 号)要求,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完善 “ 网格化 + 信息化 + 监管 + 执法 ”机制,狠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一库三单 ” (即风险隐患库,风险隐患清单、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责任清单、隐患整改销号清单,以下简称 “ 一库三单 ” )信息化管理,结合全区 “ 五一 ” 前后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以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倒逼工贸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强化 “ 三化五定 ” 闭环管理,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进一步增固安全底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五项重点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突出冶金、有色、机械铸造、粉尘涉爆企业、使用液氨制冷、有限空间工贸重点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上述重点监管企业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排查与整改各类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二、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
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是全区工贸行业冶金、有色、机械铸造、粉尘涉爆企业、使用液氨制冷、有限空间工贸重点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 6 项重点整治事项、管理类 3 项重点整治事项、 40 项重大事故隐患,将对重点整治范围内的工贸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其他工贸企业对照工贸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 6项重点整治事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 10 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开展整治和 “ 双随机 ” 抽查。重点整治企业的重点整治事项标准如下:
(一)工贸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重点整治事项
1. 是否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学习研究《判定标准》,未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未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发现隐患能立即整改的,未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未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未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未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 1 次检查(金属冶炼企业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检查)。
2. 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未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需要聘请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 是否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 1 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未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未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带病作业,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未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 1 次全面排查,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未明确 “ 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 ” 的管理制度。
4. 是否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 1 次全面排查,未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 是否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金属冶炼企业每半年至少 1 次),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6. 是否落实 “ 一库三单 ” 信息化管理主体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运用企业标准化建设成果,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企业 “ 一库三单 ”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未针对本单位安全风险和隐患,及时研究分析,制定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整改措施,全面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未严格落实《延平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未推广使用 “ 安全眼 ” 举报二维码,广泛发动宣传,充分调动一线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工贸企业管理类重点整治事项
1. 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3.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三)冶金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2. 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积水。
3. 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
4. 转炉、电弧炉、 AOD 炉、 LF 炉、 RH 炉、 VOD 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
5. 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6.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 24 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7. 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
8. 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 ,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四)有色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2. 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 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4. 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
5. 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
6.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
7.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
8.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
9.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
10. 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
11. 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 4 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 24 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12. 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13. 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 ,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五)机械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 5 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2.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 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 8 类区域存在积水。
4.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6. 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7.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六)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 ( 构 ) 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 20 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8.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9.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0.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七)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 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2.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 9 人的。
(八)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 “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 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重点整治事项还包括上述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失效或者无效的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市局将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召开工作会议、定期调度通报、开展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地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全面开展核查抽查,并结合有限空间工贸重点企业专家指导服务等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整治企业集中或工作薄弱地区开展针对性帮扶指导。请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安办、有关企业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23 年 5 月 20 日前)
各乡镇(街道)安办要将本方案传达至辖区的工贸企业。市、区应急局组织专家研究和解读《判定标准》,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改自报和帮扶指导阶段( 2023 年 7 月 10 日前)
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改,通过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发现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将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报通过南平市应急管理平台(双控平台)及时上报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局已确定延平区、邵武市、建瓯市、政和县作为专项行动重点地区开展帮扶;各乡镇(街道)安办要加强对重点企业专项行动整治内容进行指导帮扶,并开展督导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排查和整改。
(三)专项执法检查阶段( 2023 年 11 月 15 日前)
突出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延平区、邵武市、建瓯市、政和县 4 个县(市、区)执法检查由南平市级应急管理局进行统筹帮扶,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查处。通过严格的执法处罚,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巩固提升阶段(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各地要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
各乡镇、街道安办要立即将本方案传导至辖区内所有工贸企业,并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核实和完善辖区内工贸行业冶金、有色、机械铸造、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工贸重点企业台账,在福建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南平市应急管理平台进行更新。相关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协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工贸行业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全出口专项执法检查,做好有限空间辨识确认工作,重点筛查每个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结合有限空间工贸重点企业专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安排,做好统筹协调,周密部署专项行动。
(二)突出精准执法,压紧压实责任
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聚焦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开展精准执法检查,并全部实现线上执法。各地要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 南平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的通知》(南安委办〔 2022 〕 121 号)要求,推动工贸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业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和网格化监管机制,督促属地政府和各级网格员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充分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对排查整治不力的地区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压紧压实责任,区安办将每月通报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三)深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要坚持正面宣传和反面警示曝光相结合,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集中曝光一批自查 “ 走过场 ” 、重大事故隐患久拖难改的企业,以及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的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教育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
(四)及时报送材料,做好总结分析
5 月份开始每月 26 日前汇总报送本地区专项行动调度进展表(见附件 1 )和专项行动执法检查问题隐患汇总表(见附件 2 ) ,并于 12 月 8 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洋, 8870060 ;邮箱: ypqajj@163.com 。
附件: 1. 工贸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2. 工贸专项行动检查问题隐患汇总表附件 1
工贸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附件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