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规〔2023〕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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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规〔 2023 〕 4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巩固

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晋江市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泉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 “ 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 ” 行动,进一步强信心、鼓干劲,激励市场主体增产增效,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一)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自 2023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 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 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应退尽退、及时退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人行)

(三)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 50% 的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国家、福建省和泉州有关优惠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工伤保险费费率政策实施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社局)

(五)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 对 5 个特困行业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2023 年 3 月费款);对 17 个缓缴扩围行业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所属期为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5 月费款)。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用人单位可在 2023 年 12 月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款,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社局)

(六)延续执行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落实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落实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自 2023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用足用好金融信贷支持

(一)畅通银企对接渠道。 组建金融服务团,开展百名行长进千企融资促进活动,通过 “ 金服云 ” 晋江专区、 “ 信易贷 ”“ 泉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直通车 ” 等平台定向推送企业贷款需求,举办政银企对接活动 20 场,新增 “ 政银企担 ” 融资企业 “ 白名单 ”100家。(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

(二)争取信贷资源支撑。 积极对接省中小微企业 “ 争优争先争效 ” 专项资金贷款(第一期 100 亿元),兴业银行、光大银行100 亿元、农商行 30 亿元共同富裕信贷资金,推动中小微企业创新转型、开拓市场、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

(三)降低融资成本。 支持辖内各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 “ 无还本续贷 ” 产品覆盖面,缓解市场主体疫情恢复期偿债压力。鼓励辖内各金融机构加大 “ 随借随还 ” 类金融产品创新和推广力度,支持市场主体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银保监管组,市金融局)

(四)优化融资担保体系。 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 “ 三农 ” 主体 1000 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确保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 1% 。大力推行 “ 见贷即保 ” 批量担保模式,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简化优化审批手续,减少重复尽职调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晋融公司)

(五)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对募集资金由托管商业银行转贷给中小微企业的, “ 一对一 ” 专人引导申报,上级按当年实际完成的转贷规模一次性给予发行人 0.5% 贴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六)加大房地产金融扶持。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房地产项目(特别是收尾项目)金融扶持力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做好 “ 保交楼、稳民生 ” 工作。落实好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贴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下限投放住房按揭贷款,满足居民家庭合理购房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住建局,人行、银保监管组)

(七)拓展金融产品覆盖面。 推动扩大 “ 乡村振兴贷 ” 、信贷直通车服务等农业农村金融产品覆盖面,以及 “ 商贸贷 ”“ 外贸贷 ”“ 台企快服贷 ” 等商务领域金融产品普惠覆盖面。(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金融局)

(八)做好中小企业融资支持。 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资金支持比例提高的政策,至 2023 年 6 月底前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2% 提供资金支持。充分用好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持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信贷支持政策,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推动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责任单位:人行,市金融局,银保监管组)

(九)鼓励延期还本付息。 对 2022 年第四季度到期、因新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责任单位:人行、银保监管组,市金融局)

(十)优化贷款利率。 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 LPR 改革效能,促进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推动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责任单位:人行、银保监管组)

(十一)提升资本市场融资服务能力。 抓住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机遇,加大对拟上市企业培育孵化力度,建立各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库,鼓励符合条件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对境内外成功上市企业,给予最高奖励 1000 万元。支持基金业发展,对引进培育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给予落地最高奖励 700 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

(十二)完善政府引导型母基金架构。 建立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政府引导型基金链条,撬动投资机构、社会资本开展风险投资和 “ 投早、投小、投新 ” 。鼓励各类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在晋举办论坛和交流活动,按实际支出给予 80% 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一)支持龙头企业做强做大。 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 10亿元、 30 亿元、 50 亿元、 100 亿元、 200 亿元的晋江市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 200 万元、 500万元。引导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加强协作配套,推动一批企业进军品牌供应链,培育一批 OEM/ODM 标杆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二)支持龙头企业固链延链强链。 鼓励策划实施增资扩产项目。鼓励开展产业链供应链精准招商,活用民企部门招商前期工作经费,对招商落地重点产业强链补链延链项目,予以 “ 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 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发改局)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机构)开展各类产能对接活动,每场(次)给予活动经费补助 5 万元。对我市品牌企业在市内举办大型订货会、产品发布会等商贸营销活动,且入住按星级酒店标准建设的酒店、外地客商 200 人以上的,分档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10 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度最多补助 4 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

(四)支持企业入规升级。 对当年度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当年度新增纳入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五)鼓励入库企业增产增效。 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2 月新纳统企业中,对 2023 年度联网直报产值超过 5000 万元的工业企业、销售额超 5000 万元的批发企业、零售额超 2000 万元的零售企业、营业额超 1000 万元的住餐企业,以 2022 年同口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加上 2023 年度全市预算目标增长任务为基数,给予 2023 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同口径)的 80% 作为奖励,最高限额 6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六)培育工业设计中心。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 50 万元。当年度新购置 100万元以上研发设计仪器设备的泉州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按购置总额的 10% 补助,最高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七)支持工业设计特色活动。 支持行业协(商)会、制造业企业、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工业设计大赛,按活动实际费用不高于 50% 给予奖励,最高 20 万元;支持行业协(商)会、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制造业企业开展工业设计工作坊(营)活动,给予组织方每场最高 2 万元奖励,每个组织方累计最高 20 万元奖励,每场给予制造业企业最高 3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八)支持入驻园区企业发展壮大。 鼓励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按类型进行奖补。鼓励入园企业上新设备、增资扩产,按项目生产设备购置金给予最高补助 3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九)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规上企业、规下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的,按照省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配套。对获得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按照补助资金进行 100% 配套,最高 100 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补助资金进行 50% 配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壮大科创型企业集群。 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对规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泉州有关规定给予政策配套。对泉州市区域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晋江市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且有效期内完成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的,按泉州有关规定给予政策配套。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15 万元。对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的质量标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对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对新认定的福建省数字经济领域 “ 独角兽 ” 、未来 “ 独角兽 ” 、 “ 瞪羚 ” 创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

(十一)加快数字赋能增效。 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推动一批企业通过省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认定,推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对获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30 万元。对获评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项目,一个场景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项目,一个场景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十二)降低市场主体用水成本。 延续 “ 欠费不停供 ” 惠企政策,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税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最迟于 2023 年 12 月 31日前缴清,缓缴期间免收违约金。(责任单位:市自来水公司)

(十三)缓解企业用电压力。 落实省上关于电压等级不满 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的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深化 “ 电 e 金服 ” 平台应用,推广 “ 电 e 贷 ”“ 电 e 票 ” 等电力金融服务,为客户 “ 量身定做 ” 金融产品,缓解企业用电压力。(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供电公司)

(十四)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023 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 50% 的预付款。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小额采购项目(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将超过 400 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 40% 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 年 12 月 31 日。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要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落实通行费优惠政策。 实施通行费优惠政策,落实鲜活农产品 “ 绿色通道 ” 、大中型货车、集装箱车辆等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六)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 对 2023 至 2024 年度平均上缴工会经费低于 1 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其当年上缴的工会经费予以全额返还,每个缴费单位全年返还上限为 1 万元,执行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十七)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按 1 个月最低工资标准( 1960 元 / 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的 80% 给予补贴。加大公益招聘活动支持力度,对组织 100 家以上企业、提供 1000 个以上岗位的招聘活动,给予举办单位 2 万元 / 场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八)加强空间服务保障。 规上企业提容增效项目用地容积率放宽到 4.0 。允许两类企业(同一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工业企业,其中一家公司为规上企业的;不同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之间为父子、夫妻关系的工业企业,其中一家公司为规上工业企业的)纳入支持办理工业生产用房和配套用房不动产登记手续范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

(十九)推进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改革。 将备案试点工作拓展至晋江全域,降低市场主体的维持成本。(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优化企业信用修复。 实施 “ 包容审慎监管、优化企业信用修复 ” 十条措施,事前推行提醒公示、微错容纠,审慎对企业实行列异列严,主动引导企业将失信行为纠正在被列入失信名单前;事后拓宽修复渠道、缩短审批时限,推行免申主动修复、放宽修复期限、简化申报材料、推行即时告知、容缺预审,全面快速服务企业移出失信名单,促进企业快速修复信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和商务活动,有效激发市场活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助力服务业加快复苏

(一)积极争取服务业引导资金。 用好省级服务业专项切块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物流枢纽、冷链物流、港区物流、文旅经济等项目向上争取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现代物流、文旅产业恢复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二)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支持数字服务、健康服务、体育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申报泉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三)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经济贡献 500 万元~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且对比上年增长的限上商贸企业,按地方经济贡献的 40% 予以奖励;年经济贡献 1000 万元~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且对比上年增长的限上商贸企业,按地方经济贡献的 60% 予以奖励;年经济贡献 5000 万元以上且对比上年增长的限上商贸企业,按地方经济贡献的 70% 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四)鼓励做大电商业务。 对年度网络销售额首超 1000 万元、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1 亿元、 2 亿元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 25 万元、 50 万元、 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提升物流总部等级。 对首次被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综合评估为 3A 、 4A 、 5A 级的物流企业、网络货运企业或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包括新引进的带级别物流企业),分别给予物流企业、网络货运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0 万元、 50 万元,给予冷链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20万元、 50 万元。对晋升等级的物流企业、网络货运企业或冷链物流企业的奖励,应扣除已享受的评级奖励部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

(六)鼓励运输企业投资扩产和规范建设运输场站。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运输企业租用当地企业标准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新建或改造货物运输场站 2000 平方米(含)以上,并提供运输服务的,按货物运输场站新建或改造的投资额(以正式发票为准)的 1%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直接租用当地企业标准厂房、仓库 2000 平方米(含)以上作为货物运输场站,并提供运输服务的,租金(以正式发票为准)每月 20 元 / 平方以上的,按每月 5 元 / 平方给予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 年,且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租金总额。(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七)支持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 2 年内仓配一体化项目投入不少于 300 万元的物流企业,按仓配设备设施实际投入不高于 5% 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物流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

(八)支持 “ 快递 + 制造业 ” 深度融合。 支持拓展快递服务制造业范围,形成覆盖相关制造业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等环节的供应链服务能力,对被国家邮政局、工信部评选为快递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典型项目的邮政快递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责任单位:邮政管理局)

(九)加大综合运输服务站扶持力度。 对 2022—2023 年符合建设标准并投入运营的新建或改建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每站按建安工程投资额的 85% 给予补助、最高 30 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鼓励游客来晋旅游。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晋江以外旅游团队(每团不少于 10 人)游览 3 个以上(含 3 个)参观点的,年累计 1000 人次(含)以上的,奖励 10 元 / 人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以上旅游团队在晋江住宿的,追加住宿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十一)扶持壮大旅行社。 2023 年 4 月 1 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十二)支持发展民宿集聚区。 引导景区或村(社区)集聚发展民宿,民宿达 5 家以上(含 5 家)且民宿经营房间数达 50间以上(含 50 间)的,给予村(社区)集体或景区 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 家民宿且经营房间数 10间以上(含 10 间)追加补助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 30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十三)支持发展自驾车旅居车营地。 鼓励开发自驾车旅居营地等特定主题复合功能的旅游服务场所,对新评定为 5C 级、4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 30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福建省帐篷露营地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五、推动消费复苏回暖

(一)加大信用贷款投放。 健全金融工作联合调度机制,完善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机制。加强对餐饮、娱乐、文旅、零售等行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设立 5 亿元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撬动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商务局,人行、银保监管组)

(二)扩大汽车消费。 落实汽车购车补贴政策,持续开展购车促消费活动,举办泉州国际车展,发放汽车消费券,带动车企让利促销,繁荣汽车消费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贸促会、财政局)

(三)落实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对购置日期在 2023 年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四)壮大航空运输市场。 落实泉州加快民航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对晋江机场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货运航线等加大扶持,持续培育壮大航空运输市场。(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五)促进房地产消费。 执行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和优惠利率,提高放款效率。开展房地产促销系列活动,推行新建商品房 “ 交房即交证 ” 、二手商品房交易 “ 带押过户 ” 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人行、银保监管组、税务局)

(六)挖掘商贸消费。 举办晋江购物节,联动全市大型商圈街区、品牌鞋服、住宿餐饮、文体旅游等商贸企业让利促销,营造浓厚的消费氛围,加快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一)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 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项目储备和资金争取,推动一批补短板、调结构项目建设,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带动社会投资增长。(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各相关项目主管部门)

(二)支持重点技术改造。 大力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对列入晋江市重点技改项目库中总投资达 2000 万元及以上(属各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明星梯队企业,项目总投资门槛下调到 1000 万元)且年度生产设备(含设备配套软件)购置额达 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于申报年度在晋江的经济贡献总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按生产设备购置金额的 5% 给予补助,申报当年度最高补助 3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三)推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 对新建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包含蓄水池、沉淀池、净化处理池、人工湿地等相关配套,按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实际建设投资额的 30% 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20 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扶持发展远洋渔业。 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产品,对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产品在晋江市港口上岸并纳入统计的,按海关报关单净重数量给予每吨补助 300 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支持房地产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合理调整晋东新区、高铁新区、中心市区等地块土地出让时序。实行企业 “ 白名单 ” 管理,予以 “ 白名单 ” 企业金融方面支持,灵活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保函置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在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正常交付的前提下,合理释放监管额度资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六)加强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 精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倾斜支持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用地。科学分配 36 公顷用林定额,预留 19.3 公顷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缩短审批时限,全流程跟进报批进度,推动项目早落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园林局)

(七)提速项目环评审批。 深化 “ 一窗口对外 ” 机制,做好重点项目环评保障,持续精简审批手续,优化环评管理清单,提升项目环评审批效能。建立政府、企业、环评中介三方互动机制,实行环评中介服务合同报备制度,实施中介服务全流程监管,全面加强质量管控。(责任单位: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八)推行工业用地 “ 标准地 ” 改革。 在经济开发区推行新供工业用地 “ 标准地 ” 出让,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及土地征收、 “ 三通一平 ” 等前期工作,符合 “ 净地 ” 要求的基础上,在出让时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并由相关部门按照出让合同、监管协议和法定条件实施全流程监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九)鼓励工业光伏发电。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工业企业(屋顶方)利用屋顶等建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 ≥0.5 兆瓦),项目在申报年度并网发电自用的,按建设容量给予 1 兆瓦 4 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同步配套建成投产不小于项目规模 10% (时长不低于 2 小时)的电化学储能设施,按建设容量给予 1 兆瓦 10 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建设容量不足 1 兆瓦的按比例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七、着力稳外贸稳外资

(一)加大组团 “ 走出去 ” 力度。 实施 “ 聚侨力、走出去、拓市场、稳外贸 ” 专项行动,鼓励企业组团赴境外参加知名展会,企业、行业商协会参加各级商务部门组织的赴境外商务活动,并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贸促会)

(二)开展海外营销推广。 支持企业建立品牌海外推广中心,收购国际知名品牌,实现 “ 自主品牌 + 收购海外品牌 ” 双线出海,促进产业链全球延伸。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海外华人华侨优势,对接 18 个海外华侨社团的海外仓资源,通过多种方式在RCEP 成员国共建共享海外仓,主动融入海外营销网络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侨联,市委台港澳办、统战部,市贸促会)

(三)大力发展电商产业。 引进国内知名电商服务机构,完善数据分析、品牌培育、数字化营销等服务支撑,优化电商产业生态体系。鼓励企业与亚马逊、 TikTok 等主流跨境电商平台的合作,推动多形式产销对接活动,拓展国际网络销售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用好外资信贷资金。 引导进出口贸易、外贸产业链和供应链、外贸新业态等领域企业用足用活稳外贸专项信贷措施,破解外贸企业融资瓶颈,推动晋江外贸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商务局)

(五)扩大出口信保覆盖面。 支持企业用好信保工具,有效规避出口风险,推动 “ 出口信保保单融资 ” 服务扩面,对龙头企业、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给予降费优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引导企业规避风险。 设立 “ 汇率避险担保增信 ” 机制,推出 “ 免保证金 ” 远期结售汇业务,帮助企业防范汇率风险。引导外贸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积极运用汇率避险产品规避风险,对产生的综合费用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人行)

(七)支持企业发行外债。 强化上门走访、 “ 一对一 ” 指导帮扶等措施,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探索发行境外债。(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八)加强对外投资合作。 对赴 “ 一带一路 ” 沿线国家等国(境)外建设国际营销网络(网点)、开展投资并购,且当年度实际投资额达 3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九)促进外资稳定增长。 对新设(含增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实际到资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比例给予资金奖励。对以分配利润境内再投资我市制造业领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外资到资奖励条件的,加大比例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进一步优化提升服务,实施精准推送、线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应落尽落、市场主体应享尽享,政策重叠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市发改局要加强对政策兑现落实的统筹跟踪协调,各部门要适时开展政策评价,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各部门政策兑现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措施自 2023 年 5 月 17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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