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工信规〔 2023 〕 1 号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深化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工业
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深化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对照抓好贯彻执行。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 年 5 月 12 日
关于深化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工业
转型升级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和市委“抓重大项目,促高质量发展”行动部署,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提质增效、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亩产论英雄、效益论英雄、能耗论英雄、环境论英雄”改革,现就深化全市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供给政策,引导企业对标先进、提质增效,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全方位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力争每年全市规上工业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增速均高于全部工业增加值增速,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5% 以上,全市 R&D 投入年均增长 18% 以上;到 2025 年,资源要素配置和供给机制更加优化完善,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二、评价原则
(一)坚持效益主导。 建立以企业亩均产出效益为核心的评价制度,推动企业有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集约发展。
(二)坚持客观公正。 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评价结果分类,注重评价采集数据的科学性,对企业发展作出客观评价。
(三)坚持全面系统。 兼顾企业发展、税收、就业、能耗、环保等重要评价指标,全面开展企业评价,并不断升级完善评价规则,最大程度反映企业真实情况。
(四)坚持分类施策。 强化评价结果运用,针对不同行业分类特点,施行“奖优罚劣”,推动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成长、高质量企业集聚,同时倒逼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退出、低效企业转型。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是 全市用地 3 亩(含)以上的规上制造业、采矿业工业企业。 二是 供地 3 亩(含)以上但已停产停业 1 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及供而未动或少动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新增工业用地受让 3 年内暂不评价,转让的存量工业用地 1 年内暂不评价。
(二)评价项目。 基本分 100 分,其中:亩均税收( 30分)、亩均增加值( 30 分)、亩均就业( 10 分)、 R&D 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 10 分)、单位能耗增加值( 10 分)、单位排放增加值( 10 分)。具体指标计算方法见附件。
(三)加(减)分项设定。
1. 加分项: 企业加分项为以下情况加分之和,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即可获得加分,每家企业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集团并表企业视为一家企业进行加分。
( 1 )评为龙头(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绿色工厂企业的企业,国家级每 1 例加 3 分、省级每 1 例加 2 分。
( 2 )设置有企业技术中心、山海协作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国家级每 1例加 5 分、省级每 1 例加 3 分、市级每 1 例加 1 分。
( 3 )企业注册地在三明区域,在境内外上市的加 5 分、在新三板挂牌的加 2 分、在福建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加 2 分、列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加 0.5 分。
2. 减分项: 企业减分项为以下情况减分之和,不设上限。
( 1 )当年度被列入银行不良记录的,每 1 例扣 2 分。因企业金融失信被执行的、企业信用监管失信的,退出评价。
( 2 )当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事件、欠薪等,属重大及以上情形的每 1 例扣 5 分 , 较大情形的每 1 例扣 3 分,一般情形的每 1 例扣 2 分。
(四)排名分类规则。 根据企业综合得分结果,将企业统一分为四类。其中,Ⅰ类企业为优先发展类,排名前 20% (含)的企业,且年纳税 100 万元以上、未发生减分情形;Ⅱ类企业为鼓励提升类,排名 20% (不含)后至 50% (含)前的企业,以及排名前 20% (含)的非Ⅰ类企业;Ⅲ类企业为转型改造类,排名 50%(不含)后至 90% (含)前的企业;Ⅳ类企业为倒逼整治类,包含排名倒数 10% (不含)的企业,以供地 3 亩(含)以上但已停产停业 1 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及供而未动或少动的工业企业。
四、优化资源供给配置
(一)Ⅰ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1. 优先保障新上工业项目用地需求。
2. 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项目。
3. 优先推荐纳入我市企业人才自主评价认定范围,符合省级高层次人才 A 、 B 、 C 类认定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确认。
4. 提供能耗审批绿色通道,保障合理用能需求。
5. 优先推荐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协助落实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支持参与生态环境部门评优评奖活动及列入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候选对象。
6. 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企业融资支持,保障合理信贷需求,降低融资成本。
7. 优先申报各类政策扶持项目、名牌产品、商标。
8. 优先推荐各类产业基金对接。
9. 实施用电、用气、用水等有序类政策时,尽可能保障需求,原则上不实行限制措施。
10. 设立“亩均效益优秀企业”奖,并向社会发布,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优秀企业及企业家评选。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各地实际授予荣誉称号。
11. 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优先组织其参加政府举办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12. 兑现地方财政工业发展政策奖励资金上浮 20% ,即按 120 %比例享受,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一企一策”奖励资金除外。
(二)Ⅱ类企业(鼓励提升类)
1. 对技改项目予以指导,优先审批。
2. 优先支持申报各级技改资金。
3. 推荐各类产业基金对接。
4. 实施用电、用气、用水等有序类政策时,给予适当支持。
5. 兑现地方财政工业发展政策奖励资金不进行上浮或下调,即按 100 %比例享受。
(三)Ⅲ类企业(转型改造类)
1. 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2. 不再新增能耗和排污指标。
3. 列为用电、用气、用水等有序类政策的管理对象。
4. 兑现地方财政工业发展政策奖励资金下调 20% ,即按 80 %比例享受。
(四)Ⅳ类企业(倒逼建设类)
1. 确属资源利用效率低、淘汰类企业、“僵尸企业”的,综合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逐步清退用地。
2. 未按承诺开工的,要求企业作出整改承诺,限期开工,并依法进行处置,直至收回土地。
3. 纳入信用评级关切名单,并提醒金融机构对贷款投放进行重点跟踪。
4. 列为用电、用气、用水等有序类政策的重点管理对象。
5. 不纳入我市企业人才自主评价认定范围,不得享受“一企一策”扶持政策支持。
6. 引导破产重整清算、兼并重组。
7. 地方财政工业发展政策奖励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 以上优化资源供给配置责任单位为: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三明中心支行、三明银保监分局、市供电公司、投资集团 〕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完善三明市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协调“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事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信局,牵头抓好政策协调、年度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绩效跟踪管理;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优化资源供给配置机制,相应配套政策措施于 6 月 30 日前报送市工信局。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综合运用“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评价结果,将其作为各类要素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综合评价。 指标评价数据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于次年 4 月底前将上年度各企业单项得分和加(减)分情况发给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在汇总综合得分后,排出Ⅰ、Ⅱ、Ⅲ、 Ⅳ 四类企业建议名单,报市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大对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举措和政策信息的宣传力度,通过组织现场推进会、总结交流会等形式,推广各地经验和企业典型做法,引导企业对标先进,形成比学赶超良好氛围,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提质增效、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本方案涉及奖励资金按优惠与贡献对等、就高不重叠的原则,由受益地财政承担,资金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支出,分类评价结果有效期限为获评当年度。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企业综合评价任务分工和计算方法说明附件
企业综合评价任务分工和计算方法说明
一、企业综合评价任务分工
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核实企业涉诉情况;
市发改委 负责提供企业获评山海协作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情况;
市科技局 负责提供企业获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情况;
市工信局 负责牵头汇总各项得分并公布考评结果,提供企业获评龙头(培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绿色工厂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情况;
市人社局 负责提供企业劳动就业人数情况,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欠薪违法情况,提供企业获评专家服务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面积清册,以及供地 3 亩(含)以上但已停产停业 1 年以上或供而未动或少动的工业企业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提供纳入环境统计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实企业环保情况;
市统计局 负责提供工业规上企业名单,计算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 R&D 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指标得分;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提供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信用情况;
市金融监管局 负责提供企业上市情况;
市税务局 负责计算亩均税收指标得分;
人行三明中心支行 负责提供企业金融守信情况。
市科协 负责提供企业获评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情况。
二、各有关指标计算方法
各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得超过该指标分值。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空缺时,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按平均分确定;其他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时,该项指标得分为 0 分。
1. 亩均税收( 30 分)。
亩均税收 = 税收实际贡献 / 用地面积。
亩均税收指标得分 = 亩均税收 / 基数 ×30 。
2. 亩均增加值( 30 分)。
亩均增加值 = 工业增加值 / 用地面积。
亩均增加值指标得分 = 亩均增加值 / 基数 ×30。
3. 亩均就业( 10 分)。
亩均就业 = 就业人数 / 用地面积。
亩均就业指标得分 = 亩均就业 / 基数 ×10 。
4.R&D 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 10 分)。
R&D 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 =R&D 经费支出 / 营业收入。
R&D 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指标得分 =R&D 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 / 基数 ×10。
5. 单位能耗增加值( 10 分)。
单位能耗增加值 = 工业增加值 / 综合能耗。
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得分 = 单位能耗增加值 / 基数 ×10 。
6. 单位排放增加值( 10 分)。
单位排放增加值 = 工业增加值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 = 单位排放增加值 / 基数 ×10 。
7. 总得分 = 各单项得分之和 + 总加分之和 - 总减分之和
三、各有关基础数据取数规范说明
1. 企业名称。 原则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工业企业。
2. 用地面积。 指年末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 = 已登记的用地面积(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 + 承租用地面积 - 出租用地面积。( 1 )已登记用地面积:指企业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 2 )承租用地面积:指企业依法租用其他企业的土地或厂房涉及的用地面积。若只租用部分建筑面积,则根据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面积。( 3 )出租用地面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若只出租部分建筑面积,则根据出租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面积。
3. 税收实际贡献。 企业实缴税金是指企业评价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净入库税收总额。
4. 工业增加值。 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按收入法计算。
5. 综合能耗。 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化的能源,以及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综合能耗按等价计算。
6.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四项排放量之和。
7.R&D 经费支出。 研究与试验发展( R&D )经费支出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8. 营业收入。 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
9. 就业人数。 指企业安排就业人数。以人社部门缴交社保数据为准。
10. 基数。 单项指标基数原则上参照全市规上企业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的 1.2 倍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