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建阳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规〔2023〕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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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政规〔2023〕9 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平市建阳区共享电动自行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建阳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5 月 4 日

(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建阳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 2017 〕 109 号)、《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阳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含武夷新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 建阳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调度、转运、回收等运营维护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规占道、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置。负责对运营企业进行备案,建立考评机制,对运营企业的运行、维护、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符合新国标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上牌;对涉及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盗窃、诈骗、故意损毁、非法改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多人乘骑、未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的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管;处置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

运营企业作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责任主体,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运营安全和规范管理,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警、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市场需求、停放设施、道路资源等因素,合理划定停放区域。

因重大庆典、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以临时调整停放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方案并向社会公告。运营企业应当配合及时采取调度措施。

第六条 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实施总量动态控制,全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量应当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人口规模、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及市容秩序情况等相匹配,由城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车辆投放总量规模,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综合市场需求、市容秩序管理、企业退出等因素,在车辆投放总量规模内统筹车辆动态投放管理,以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从符合资质标准的意向企业中确定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投放车辆,不得超出数量限额投放。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行业发展动态、市场需求等综合因素,并结合建阳实际,遵循科学统筹 、 动态调整的原则,不断优化运营企业的资质标准。

第二章 企业运营管理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在本地区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并在投入运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包括营业执照、办公场所、车辆信息、维修点、人员配置、专用账户、投放规模和运营方案计划等信息材料。运营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备。

运营企业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各自共享电动自行车信息管理平台账号,并开放相应权限,实现车辆投放、使用、停放、更新等信息的实时查询和动态监管。

第十条 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和骑行后结算的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运营企业对用户收取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城市管理、金融等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合理做好车辆投放调控,结合实际需求和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在本区范围内合理投放、调配车辆,确保市民自有车辆停放空间充足,不得实施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运营企业应充分利用自身信息平台,通过卫星定位、实时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日常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采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停放管理要求,并建立巡查制度,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加强对车辆和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数量 2% 的比例配备巡查运维人员,及时维护停车秩序、回收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确保车辆完好率达 100% ,维护市容市貌和停车秩序,并建立用户投诉受理和线上服务机制,及时处理用户问题。车辆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实施规划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区域,车辆应停放在该点位内,停放车头朝向一致;

(二)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三)不得在影响正常通行、商家店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停放;

(四)不得在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及人行道盲道上停放;

(五)禁止在政府确定的非机动车禁停区内投放和停放;

(六)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必须配备有专门用于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蓄电池集中充电的仓库和维修点,充电仓库建设必须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确保充电安全。严禁运营企业将共享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用于车辆的周转和维修。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并建立相关安全制度,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用户的安全保障等机制,严禁将用户信息、数据用于商业性开发。运营企业应在每辆车上配备骑行头盔,综合采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警示提醒、用户用车信用评分奖惩、升降收费标准、收取调度费用等措施,对用户车辆停放行为实施有效引导和管理。运营企业要明确涉车事故管理企业及使用人之间的赔偿机制,赔偿流程和标准等保障内容,依法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章 用户使用

第十五条 用户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实名注册,并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

禁止 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注册、租赁、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用户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第四章 监督考评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对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运营行为的监督考评机制,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重点对运营企业的企业备案、车辆维护、停车秩序管理、运营服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考评。未达到考评要求的运营企业同该企业所运营的品牌应退出本区市场。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运营企业需终止在本区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 天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依规退还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运营企业限期清理违规投放车辆,逾期未清理完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拖移处置。

(一)未经报备擅自投放车辆的;

(二)未按要求调度车辆的;

(三)因过度投放导致市民电动车无法正常停放的;

(四)运营企业退出运营没有主动回收车辆的;

(五)车辆有破损、影响安全骑行的;

(六)影响市容市貌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建阳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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