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规〔 2023 〕 7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晋江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
加快文体旅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加快文体旅融合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十四届市委常委会第 76 次(扩大)会议和市政府第24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4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
加快文体旅融合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文体旅深度融合,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扶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入选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提名、福建省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50万元、 10 万元、 10 万元、 10 万元。
(二)对入选泉州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并已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一次性补助 5 万元;对获得省、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不含奖励类、贴息类)并已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3 万元;对培育文化产业从业人员获评泉州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获评人才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首次纳入文化产业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三)对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绿色印刷认证,且产品标明 “ 中国环境标志 ” 图案和 “ 绿色印刷产品 ” 字样的印刷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获评国家、省级印刷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5 万元;对印刷企业入选国家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并已实施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对新设立创办的实体书店,经营面积 100 平方米及以上,非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 60% 的,一次性补助 5万元;经营面积 500 平方米及以上,非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 50% 的,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经营面积 1000 平方米及以上,非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 40% 的,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原出版物经营场所扩大经营面积并采取复合式经营的,经营面积 150 平方米及以上,非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 60% 的,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五)对经批准新建并纳入文化产业规模以上统计的数字电影院,每厅客容量达到 100 座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每家影院最高限额 60 万元。
(六)对经批准新建或依托旧区、现有楼宇改造形成并首次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艺术馆,使用面积达到 500 平方米及以上,自其开放一年内举办相关文化活动达到 8 场及以上(其中与相关政府单位或文化行业协会合作举办 <主办、承办、协办 > 不少于 4 场),按每平方米 100 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 20 万元。
二、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一)对首次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福建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泉州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200万元、 100 万元、 50 万元;对首次获评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
(二)对市级文创平台年度培育新增纳入文化产业规模以上统计的文化企业达到 3 家、 5 家、 10 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平台管理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 30 万元;对经批准新建或依托旧区、现有楼宇改造形成的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文创平台或影视基地,项目竣工投用后,租用面积超过 50% 且入驻文化企业达到 20 家及以上,并经市文改办新认定为市级文创平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三)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新入驻市级文创平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两年及以上的,自其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第一年按每平方米每月 10 元、第二年按每平方米每月8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最高限额 5 万元;自其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两年内财政贡献合计超过 50 万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10万元。
三、鼓励文化原创和传统手工艺生产
(一)对原创作品参加国际级(政府官方机构主办)、国家级(国家部委 < 局 > 、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省部级(省级部委厅(局)、省级行业协会主办)大赛并获得三等奖(或相当于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单位,各奖项按一、二、三等标准,属国际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2.5 万元、 2 万元;属国家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 2 万元、 1.5 万元;属省部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1.5 万元、 1 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限额 10 万元。
(二)对市级文化单位、国有文化企业利用自身特色文化资源进行开发并成功量产文化创意产品,按其实际投入费用 5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限额 5 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限额 10万元;对市级文化单位、国有文化企业利用我市丰富的文化文物资源和优秀传统手工艺,开发文化创意衍生品,按其年度生产销售金额的 20% 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限额 10 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限额 30 万元。
(三)对我市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新入驻市级文创平台,且申报认定为晋江市级以上的人才,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从事非遗、工艺美术相关项目开发创作,当年度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大赛三等奖及以上项目达到 3 个,一次性补助 5 万元;对我市工艺美术大师,新设立大师工作室并经主管部门命名授牌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 万元。
四、搭建宣传展示和交流合作平台
(一)对市级文创平台管理运营机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经批准组织 10 家及以上企业参加境内外大型文化展会,给予组织机构一次性补助 5 万元;经批准在我市举办文创市集活动,展期至少 2 天且布展规模达到 50 个及以上展位的,按每个展位不超过 500 元给予承办机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 5 万元;经批准举办其他对平台知名度、美誉度提升和行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活动,给予承办机构不超过活动费用的 30% 、最高限额 5 万元一次性补助。每家运营机构和行业协会每年最高限额 20万元。
(二)对经批准承办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大型文化产业类活动,根据规模、层次和效果给予承办机构不超过活动费用 50% 、最高限额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承办省级部委厅(局)、省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大型文化产业类活动,根据规模、层次和效果给予承办机构不超过活动费用 50% 、最高限额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一)对全市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旅游景区(点)、经认定的村(社区)开展旅游专项规划编制的,在评审通过后按规划编制总费用 50% 给予补助,每个规划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对新创建国家 3A 级以上的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 5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对新获评国家 5A 、 4A 、 3A 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 200 万元、 100 万元奖励。
(三)对新获评除 A 级旅游景区之外的 “ 旅游品牌 ” 单位,分别按国家级、省级、泉州级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 30 万元、 10万元奖励;对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开展软硬件设施提升项目的,完成后按项目投资额 50% 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四)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50 万元、 15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国际酒店管理集团旗下高端品牌进行运营满一年的酒店,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补助。
(五)对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对集聚发展民宿的村(社区)或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获得经营资质的民宿达 5 家以上(含 5 家)且民宿经营房间数达 50 间以上(含 50 间)的,给予村(居)集体或景区 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以上村(居)集体或景区每增加 1 家民宿且经营房间数 10 间以上(含 10 间)追加补助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六)对新评定为 5C 级、 4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 30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福建省帐篷露营地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
(七)对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组建、挂牌的具备自有 10 部且总客位 350 个及以上的旅游大巴的旅游运输公司,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补助;对原有旅游运输公司每新增一部客位在13 — 35 座的旅游车辆追加 1 万元补助,每新增一部客位在 35 座以上(含 35 座)的旅游车辆追加 5 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八)对新设立晋江伴手礼销售专卖店及在星级酒店、文旅产品单位以及重要交通枢纽内设立晋江伴手礼专柜的商家,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专卖店 5 万元、专柜 2 万元补助;对新评为晋江伴手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 万元补助。
(九)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文旅产品并获国家、省文旅相关部门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3 万元、 2.5 万元、 2万元;获省级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2万元、 1.5 万元、 1 万元。
(十)对在 A 级旅游景区开展具有地方特色文旅演艺常态化活动的企业,按实际投入费用 40% 给予奖补,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
(十一)对在旅游景区(点)、重要交通枢纽、旅游风景道等设置不少于 10 个旅游咨询服务点的投资运营商,按实际投资额 50% 给予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十二)对参加文化旅游部门主办的 “ 旅游推荐餐厅 ” 评选活动并新获评为 “ 旅游推荐餐厅 ” 的,每家给予一次性 1 万元奖励。
(十三)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入晋旅游团队(每团不少于 10人)游览 3 个以上(含 3 个)参观点的,年累计 1000 人次以上(含 1000 人次)的,奖励 10 元 / 人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万元;以上旅游团队在晋江住宿 1 晚的,则追加住宿奖励,年累计 1000 人次以上(含 1000 人次) —2000 人次以下(不含 2000人次)的奖励 30 元 / 人次, 2000 人次以上(含 2000 人次)—5000 人次以下(不含 5000 人次)的,奖励 40 元 / 人次, 5000人次以上(含 5000 人次)的,奖励 50 元 / 人次;以上旅游团队在晋江住宿 2 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追加奖励 20 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十四)对文旅企业策划开展贴合文化旅游部门要求的各类主题营销活动,按实际支出费用 20% 给予补助,每场次补助不超过 5 万元,每家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文旅企业参加由市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联合营销活动,认购集中采购的媒体资源的,给予营销经费 50% 的补助;对文旅企业(含伴手礼商家)参加市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省内、省外文旅宣传营销活动,每家每场分别给予 0.5 万元、 1 万元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行业协会一次性组织 10 家及以上文旅企业抱团进行品牌宣传推介,给予行业协会每场一次性 2 万元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行业协会及文旅企业参加以上活动有产生展位费的,则再给予展位费 50% 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十五)对从事旅游行业工作,并在各级文化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举办的导游或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和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团体项目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励 3 万元、 2万元、 1 万元;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励 2 万元、 1.5 万元、0.8 万元;获泉州市金、银、铜的分别奖励 1.5 万元、 1 万元、0.5 万元;获晋江市级金、银、铜的分别奖励 1 万元、 0.6 万元、0.3 万元;个人项目则分别按团体项目 50% 标准进行奖励;并对在晋江市级旅游技能竞赛中获得团体总分第一、二、三名的旅游企业,分别奖励 3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
(十六)对在旅行社工作,并在本政策实施有效期内取得国家导游证的导游,每年地接带团达到 15 团的奖励 5000 元;超过 15 团的,每增加 1 团给予 100 元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对在旅行社工作,并在本政策实施有效期前取得国家导游证的导游,每年地接带团 30 团以上(含 30 团)的,每团给予 100 元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六、加快促进文体旅融合发展
(一)对入选市文体旅融合工作项目库并被市文体旅融合办列为重点推进项目的,按活动项目、服务保障项目、基地项目、体育赛事项目、建设项目,分别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5 万元、10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对经批准承办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大型文化体育旅游类活动,根据规模、层次和效果给予承办机构不超过活动费用 30% 、最高限额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影视产业奖励补助按照《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要求执行;原创动画播出奖励按照《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和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要求执行。
本措施由中共晋江市委宣传部(文改办)和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