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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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政办规〔2023〕4 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霄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云霄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已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云霄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云霄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 “云霄储备林项目”) 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根据《全国木材储备生产基地建设方案》、《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 2018-2035 )》、《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规程 (试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基地项目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开发银行相关文件,结合云霄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储备林是指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的需要,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林、 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森林。

第三条 云霄储备林项目可根据本县森林资源状况、地域情况等分期实施。其中,首期实施项目名称为云霄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 ( 一期 ),其主要建设内容为:对 125886 亩林地开展国家储备林质量精准提升,其中集约人工林栽培 104037 亩 (含公益林改造 23636 亩 ),中幼林抚育 44849 亩(其中商品林抚育 21849亩;公益林抚育 23000 亩,在建设期内改造成阔叶树,计入集约人工林栽培)。 同时,配套建设营林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林区作业便道 40 公里、维修林区作业便道 60 公里,购买防火设备4 套、营林机械和病虫害防治设备 4 套。

第四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云霄储备林项目。

第五条 项目借款人为云霄县福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借款人作为项目投融资主体向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 ( 以下简称 “国开行福建分行”) 申请项目贷款,组织项目实施,承担自查验收责任和还款责任。用款人为项目公司,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承接, 自查验收责任。云霄县林业局、国开行福建分行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是指《云霄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由云霄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云霄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县林业局。为进一步推动项目的实施,强化组织保障,由项目

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开行福建分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对项目重要事项进行年度审议,由项目公司作为会议召集人,定期召开会议,决策项目的重大事项。

建设期内,联席会议审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审议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检查验收情况;二是审议项目实施方案 (或作业设计),联席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年度建设内容进行调整;三是审议项目森林保险出险和赔付使用情况;四是审议项目其他重要事项。

运营期内,联席会议审议重点为:一是审议项目年度检查报告;二是审议项目年度林木采伐计划,保障项目还本付息需要;三是审议电子管理系统数据录入更新情况;四是审议森林保险出险和赔付使用情况;五是审议项目获得的贷款贴息情况;六是审议项目经营成效和生态效益、巩固脱贫成果效果等社会成效;七是审议项目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云霄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指导云霄储备林项目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建设技术指导、检查监督、抽查评估、项目监管等;协助项目公司依法依规办理项目 区林权流转手续、林权登记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相关事项,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年度检查验收等;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对纠纷宗地开展调处工作,依法保障项目贷款形成的林木资产安全等。

(一) 县林业局主要职责

1.指导云霄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建设规划;

2.开展项目建设技术指导、检查评估等工作;

3.与各乡镇 (开发区) 协调云霄储备林项目的林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发放、变更及流转等相关工作,监督项目公司做好项目林权管理工作;

4.落实国家及福建省有关国家储备林建设和巩固脱贫成果等相关政策,协调相关单位落实财政补贴、财政贴息及配套措施;

5.按照国家林草局和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要求,建立项目森林资源监测系统,科学有效监测森林资源情况、分析森林质量提升情况;

6.协助国开行福建分行做好项目贷款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相关部门,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7.协助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拥有项目建设运营所必需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及经营权等权利并确保产权清晰;

8.协调各乡镇 (开发区)、相关部门和林权权利人、土地承包方共同开展承包期、林地使用权到期延续的相关手续,并将土地优先流转给项目公司,确保项目流转标的物承包期或林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不低于该项目贷款期限;

9.协调各乡镇 (开发区)、相关部门优先安排云霄储备林项目采伐指标,根据采伐有关管理规定和项目还本付息需要,向省级主管部门积极争取采伐指标,保障云霄储备林项目采伐指标充足。

(二) 县财政局

1.组织协调上级财政关于储备林项目资金的申报和工作;

2.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3.落实项目资本金,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三)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1.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31 号 ) 要求,将云霄储备林项目所涉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因林地赎买流转,涉及林地权利人的变更、转移等登记,要充分利用已有林权登记附图和调查成果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办理;

2.针对云霄储备林项目涉及的集体林权资产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 5 年以上 (含 5 年 ) 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配合县林业局、国开行福建分行做好项目林权资产的监督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1.县农业农村局是该项目在巩固脱贫成果、落实帮扶机制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乡镇 (开发区) 落实本项目巩固脱贫成果和帮扶任务等工作;

2.县储备林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巩固脱贫成果和帮扶方面的责任部门,参照开发银行有关巩固脱贫成果和帮扶要求,明确项目计划惠及脱贫户及增收创收举措,按年开展项目巩固脱贫成果和帮扶成效的检查验收。

第九条 项目公司主要职责

( 一 ) 负责向银行申请贷款,签订借款合同。

( 二 ) 以自主或合作方式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年度任务。

( 三 ) 负责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编制年度造林或改培作业设计,负责项目建设具体实施。

( 四 ) 承担项目招投标、签订施工和建立合同、工程质量监督、资金支付、管理审核等工作。

( 五 ) 负责项目实施技术指导、质量自查验收。

( 六 ) 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合规使用项目贷款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按时还本付息。

(七) 负责办理项目的林权流转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生产经营管理、财政补助及贴息申请等相关工作。

(八)建立和维护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电子管理表格系统维护,根据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在电子管理表格系统中录入和更新项目实施土地权属和小班信息对于项目当年新增加的建设范围,应提供建设范围的坐标文件(应为 GIS 系统可识别的*.shp文件 )。

(九) 组织相关技术和管理培训。

(十) 协助国开行福建分行管理项目抵押林权、林业保险,落实项目资本金、木材采伐控制、账户监管,履行项目林权排他性承诺。

第十条 国开行福建分行主要职责

( 一 ) 结合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发放项目贷款。

( 二 ) 督促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 三 ) 管理项目抵押林权、森林保险落实情况等。

( 四 )指导项目公司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项目资本金账户和贷款资金账户。

( 五 ) 参与项目巩固脱贫成果和帮扶成效等监督检查。

第三章 计划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每年编制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及项目贷款贴息计划等,县林业局组织审查,并作为安排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及补助资金、贷款贴息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每年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包括年度林权流转、现有林改培、集约人工林栽培、森林抚育和支撑体系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资本金落实情况和用款额度、采伐计划和更新造林、巩固脱贫成果帮扶工作安排等。项目公司将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联席会议审查认定,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国开行福建分行结合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安排贷款。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项目管理和资源监测管理长效机制,对项目林木种植情况、生长情况、森林资源量增长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统一向县林业局申报计划、组织实施并享受补助政策。

第四章 林权流转及采伐管理

第十六条 县林业局按照国家有关林权抵押、流转、登记政策规定,协助项目公司将流转的林地等相关产权证办理到项目公司名下。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根据采伐有关管理规定和项目需要,每年编制年度采伐计划,征求县林业局意见后,由县林业局牵头审查,邀请国开行福建分行参加,根据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并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同时,由县林业局牵头协调足额落实云霄储备林项目所需的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八条 项目公司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下一年采伐计划,经联席会议审议后,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县林业局对该项目林木采伐应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依法依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九条 项目林权排他性承诺。项目实施所形成的林木资产,未经国开行福建分行同意,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林权抵押或处置、转让及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条 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福建省政策调整,导致项目公司的经营性林木无法有效利用的,由国家储备林领导小组向上沟通协调,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公司经营和还款问题。

第五章 巩固脱贫成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司是该项目巩固脱贫成果和帮扶举措方面的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国开行福建分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在巩固脱贫成果和帮扶举措主要包括就业增收、产业带动和生产生活条件提升。

( 一 )就业增收。对林区周边脱贫户进行培训,在造林抚育、林木管护、木材采运及林道建设等方面,优先雇佣脱贫困户。

( 二 ) 产业带动。通过林下经济、森林多功能经营等形式,带动林区经济发展。

( 三 ) 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建设林区道路及林区水、电等相关基础设施,改善林区脱贫困人口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巩固脱贫成果和帮扶机制设计

农业农村局协调各乡镇 (开发区) 帮助项目公司落实巩固脱贫成果和帮扶举措,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户参与就业、协调脱贫户与项目公司之间的矛盾等。

(二)采取就业增收的,项目公司应向脱贫户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保障措施,支付劳动报酬。

( 三 )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和国开行福建分行可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巩固脱贫成果和帮扶成效的检查。

第六章 检查验收和监督评估

第二十四条 县林业局、项目公司和国开行福建分行按照责任分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监督评估。

第二十五条 云霄储备林项目实行项目公司自查验收和县林业局核查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 一 )建设期年度检查验收。从国家储备林项目发放首笔贷款开始到建设期结束,每年均需要开展检查验收,核查项目建设情况,评估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层级包括项目实施主体自查、县林业局组织核查、联席会议审查三个层级。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书面审查、卫星图片检查等。年度检查验收范围为本年建设、管护和抚育的林地林木。

1.项目实施主体自查。项目公司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当年建设任务 (包括新造、改培和抚育) 内的小班进行自查,自查采用全查方式,覆盖所有有建设任务的小班。检查内容按《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试行)》执行,主要包括:造林技术指标 (小班面积、小班位置、造林树种、种苗质量、造林密度、整地质量、环保措施、造林成活率或保存率、林木生长量等)、管理指标 (施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财务、档案管理是否规范等)、建设成本和建设进度。具体内容可根据项目实际营林情况进行调整。根据项目检查验收情况,电子表格维护人在电子管理表格系统中录入和更新项目实施土地权属和小班信息对于项目当年新增加的建设范围,应提供建设范围的坐标文件(应为 GIS 系统可识别的*.shp 文件 )。

2.县林业局组织核查。采取小班抽样调查方式,在有效地控制造林质量和项目实施效果的前提下,抽查小班总面积不低于建设面积的 10%;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国家营造林检查验收相关标准执行。县林业局组织项目实施主体编制年度检查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施主体自查和县林业局核查结果等。

3.联席会议审查。检查验收结果经县林业局审核后,形成项目年度检查验收报告、电子管理表格,提交年度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在项目任务完成和贷款发放之间建立正反馈机制,任何一级检查验收结果不合格,国开行福建分行将会同县林业局要求项目公司及时整改,视其整改情况调整后续贷款发放。同时,国开行福建分行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贷后管理,其中现场检查工作可与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结合开展。建设期结束后,由县林业局对项目建设期内的整体建设情况按照上述现场核查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

( 二 ) 运营期年度检查。在项目运营期每个年度,按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县林业局牵头有关部门协助开发银行对项目存量林木资产进行检查 (通过“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卫星图片比对等技术手段,确认林木资产是否存在非法采伐、是否受灾等情况, 以及对相关资产价值的影响做出判断)。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形成项目年度检查报告,在电子管理表格系统中更新维护项目资产信息,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由国开行福建分行对项目公司采取暂停放款或资金支付、提前回收、处置抵质押物等管控措施,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 一 ) 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 二 ) 贷款预付资金到位半年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开工建设的,严重超工期的。

( 三 ) 擅自挤占、截留、挪用贷款资金的。

( 四 ) 建设质量不达标限期整改无效的。

( 五 ) 联席会议审议认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公司反映项目建设中的问题。项目公司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云霄储备林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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