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规〔 2023 〕 3 号
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浦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要求,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到浦城投资兴业,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现就促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对象及入园标准
(一)实施对象
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规定,符合我县园区产业规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优先发展我县“ 1+4+2 ”重点产业项目。
(二)入园标准
1. 入驻标准 A : 入驻福建浦城工业园区各产业园(化工集中区除外)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价格 8.5 万元 / 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220 万元 / 亩,年工业产值不低于 260 万元 / 亩,年经济贡献不低于 15 万元 / 亩。
2. 入驻标准 B : 入驻浦潭生物医药产业园化工集中区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价格 8.5 万元 / 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300万元 / 亩,年工业产值不低于 300 万元 / 亩,年经济贡献不低于 30万元 / 亩。
3. 入驻标准 C : 入驻省级园区外区域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价格 9.35 万元 / 亩 -10 万元 / 亩(以县自然资源局供地价格为准),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150 万元 / 亩,年工业产值不低于200 万元 / 亩,年经济贡献不低于 10 万元 / 亩(其中食品和农产品加工年经济贡献不低于 8 万元 / 亩)。
4. 入驻标准 D : 我县标准厂房一层月租金 10 元 / ㎡ 、二层及以上 8 元 / ㎡ ;服务配套区用房月租金为 12 元 / ㎡ -15 元 / ㎡ 。入驻我县标准厂房工业项目年经济贡献不低于 100 元 / ㎡ 。
二、扶持措施
(一)设备购买补助
新引进工业项目总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购置生产设备款总额超出 500 万元,项目投产并达到上述入驻标准 A 、 B 、 C 之一的,按设备投资总额(扣除进项税额)的 2% 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100 万元。
(二)厂房租金补助
鼓励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对租赁我县标准厂房用于办公、生产(使用面积以租赁合同为准)的项目,入驻当年免租金,次年及第三年达到前述入驻标准 D ,当年度给予企业免租。
(三)外资项目补助
对利用外资达到 1000 万美元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项目,优先供地。企业实际到资 1000 万美元后(以商务部门验资口径为准),对照自然资源部颁发的浦城县工业用地最低标准 5.6 万元 / 亩产生的差额部分,以每亩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方式进行补助。
对实际到资额达到省级奖励标准的,除帮助争取省级奖励外,县级财政再按照省级奖励金额 1:1 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300 万元;对未达到省级奖励标准的,按实际到资额的 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30 万元。
(四)其他类型补助
人才、教育、住房、产业、技改等补助参照现行政策执行,由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住建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发改科技局、工信局、林业局、文体和旅游局、浦盛集团等负责解释及兑现。
(五)“一事一议”事项
对总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在项目供地、投产奖励、人才支撑、产业资金等方面予以特别扶持。
(六)政务服务
入驻项目(企业)的备案(立项)、用地、工商注册、税务信息确认以及各种规费证照等报批手续,由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后,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委托县招商引资事务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或引资责任单位统一代办,并安排项目责任单位为企业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三、引荐奖励
引荐单位(人),是指按照上述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条件,向我县提供真实的县外投资客商项目投资意向,并协助我县与投资商开展对接洽谈,在我县实现项目(企业)落地开工,切实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组织及个人。
(一)社会企业、团体或组织、国内外个人(不含我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及其干部职工)等引荐的项目奖励
1. 对新引进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签约并开工、购置生产设备总额达 3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引荐单位(人),按该项目生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进项税额)的 1%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30 万元。
鼓励开展产业链以商招商,引荐单位为已落地的浦城县本级企业,在上述基础上追加 1% 奖励,追加奖励金额最高 30 万元。
2. 对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达 100 万元(含)-500 万元(不含)的项目,按实际到资额的 3‰ 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利用外资达 5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不含)的,按实际到资额的 5‰ 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利用外资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资额的 7‰ 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 万元。以商务部门统计口径为准。
3. 对积极招引浦城县域外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召开的例会、年会、研讨会等商务经济主题活动在浦城召开,参与人数达 200 (含) -300 (不含)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300 (含) -500 (不含)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 万元; 500 (含)-800 (不含)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800 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6 万元。
(二)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引荐的项目工作经费奖励
1. 对新引进总投资 2 亿元以上项目(签约并开工)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按单个项目总投资额给予一定工作经费奖励,引进项目总投资 2 亿元(含) -5 亿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 5万元奖励;总投资 5 亿元(含) -10 亿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 8 万元奖励;总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新引进的项目需“三新”:当年度新签约、新注册、新备案。
2. 对引进外资项目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按单个项目实际到资额进行奖励。实际到资额达 100 万元及以上的,奖励工作经费 2 万元;实际到资额达 300 万元及以上的,奖励工作经费 4 万元;实际到资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奖励工作经费 6 万元;实际到资额达 800 万元以上的,奖励工作经费 8 万元;实际到资额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奖励工作经费 10 万元。以商务部门统计口径为准。
(三)乡镇(街道)引荐的项目财力分成
参照《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浦政综〔 2022 〕 248 号)精神,进行财力分成,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激励措施
对引进上述项目和各类招商主题活动的我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进行推优。
四、奖励程序
(一)申请 。 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各项目责任单位、企业、个人向县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结合享受优惠的方式,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1. 项目扶持补助材料清单
( 1 )《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表、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企业项目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银行汇款;企业购置生产设备清单及发票、《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 2 )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
( 3 )年度审计报告、对地方经济贡献相关证明;
( 4 )《浦城县企业补助申请表》。
2. 引进单位(个人)奖材料清单
( 1 )引荐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引荐人为团体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一个项目的引荐人为 2 个或 2 个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引荐团队在申请奖励时,需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团队全部引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具体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2 )引荐项目的项目备案表、《投资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摘牌证明(交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对地方经济贡献相关证明(复印件);
( 3 )招商各类主题活动需提交《人员花名册》、签到表、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
( 4 )《浦城县招商项目引荐单位(人)奖励申请表》。
注:以上证明材料需一式三份。
(二)审核。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由县商务局负责项目审核、把关,提请认定。
(三)发放。 根据审核结果,经审核通过的,由县商务局统一向县政府申请,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五、附则
(一)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浦城县本级企业。如与现有政策相同奖励事项,按照 “ 就高 ” 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措施出台后,如有与上级法律政策调整,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企业有发生涉黑涉恶、偷逃抗骗和虚开发票行为,发生较大安全、生态环境、生产和产品质量事故,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以及弄虚作假、侵权行为等情况的,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措施。
(三)本措施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四)原 2020 年 6 月 3 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浦政综〔 2020 〕 86 号)停止执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4 月 24 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浦城县企业补助申请表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