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政办规〔2023〕3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云霄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推进试点县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云霄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推进试点县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云霄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推进试点县工作方案
开展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途径。2021年11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福建省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试点实施方案》(闽发改能源〔2021〕662号),云霄县被国家能源局列入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县名单(国能综通新能〔2021〕84 号),为全省24个试点县(市、区)之 一 。为加快推进试点县工作,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充分认识推进屋顶光伏发电对改善和优化我县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转变城乡用能方式的重要意义。通过整县推进试点县工作,将屋顶分布式光伏由自主零散开发提升到集约、高效、规模化开发,并努力将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打造成我县乡村振兴发展、引导农村居民绿色消费、促进资源集约化利用的示范工程、惠民工程。
二、 工作目标
根据福建省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要求,以我县上报的试点方案为主要依据,列入整县推进范围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总规模为100MW,预计利用面积168万平方米。到2023年底,争创全国整县屋顶分布式开发示范县;到2025年,全面完成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
三、 工作原则
(一)统筹部署,分步推进。在全面调查屋顶资源基础上,根据屋顶资源产权情况及特点,以行业、乡镇为着力点,分类梳理各类资源,形成项目库。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建筑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加快建设;工商业厂房、农村居民房屋要加强引导,坚持市场化方向,充分尊重产权单位意愿,不搞政策“一刀切”。按照“先试点后推广”要求,分阶段规范有序推动试点工作。
(二)把握原则,自愿参与。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愿不强制、试点不审批、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房屋质量安全、寿命期限、可利用面积、配网消纳能力、建设成本、收入分配模式、投资收益等方面,分析评估各类屋顶资源的开发建设条件,做到“宜建尽建”,既不得强制屋顶产权人安装光伏发电设施,也不能把不符合安装条件的屋顶纳入整县光伏实施范围,更不能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已发布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范围的房屋列入屋顶光伏实施范围。各部门、各乡镇(开发区)不能因开展试点而暂停、暂缓其他项目实施和电网备案接入。
(三)合理布局,电网友好。合作开发企业要主动对接国网云霄县供电公司,年度开发计划要与我县电网承载能力和用电负荷发展情况相适应,确保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在配电网系统的平衡,提倡就地就近消纳。要避免大规模分布式光伏短时间集中建设并网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造成的不利影响;国网云霄县供电公司要结合“十四五”配电网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和主动推进县域内配电网资源合理利用,积极稳步支持配合屋顶光伏开发。
(四)符合规划,和谐美观。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要与我县城乡规划相衔接,注重建筑风貌管控,可参照《漳州市云霄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进行设计。光伏设施要符合新农村规划建设要求,要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景观和谐协调。严禁依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屋顶施工建设。
(五)保障安全,强化监管。要严格落实国家光伏产品准入认证有关要求,加强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完善屋顶分布式光伏设计、施工、并网备案、运维监督管理等管理体系和安全技术标准,遵守光伏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施工安全和运行安全。
(六)齐抓共管,优质服务。整县分布式光伏开发推进,要与我县营商环境建设相结合,各乡镇(开发区)要积极主动做好属地管理工作,县直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做好手续办理工作,优化流程搞好优质服务,为整县开发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四、 试点县整县推进合作企业
2021 年6月,国家能源局下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1〕84号),明确我县为全国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县;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试点实施方案》(闽发改能源〔2021〕662号),明确福建中核汇能能源有限公司为我县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县推进合作企业,并签订框架合作协议。
福建中核汇能能源有限公司要强化主体责任,完善机制,建立法务部门或群众事业部门专责处理项目建设中的实际问题。要系统、科学、全面做好云霄县分布式光伏资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成果。要通过试点县项目建设,发挥中核汇能公司央企集团品牌影响力,创造条件建设一批示范性的分布式光伏示范村、示范小镇、绿色低碳乡村和光伏示范园区等示范项目,为推广光伏发电的应用提供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模式。
五、 具体工作任务和重点环节要求
(一)动员部署。县发改局牵头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单位及各乡镇(开发区)召开动员部署会,部署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整县推进试点县工作。
(二)资源调查。试点推进企业福建中核汇能能源有限公司要依托各资源所在地乡镇或主管部门,对云霄县全域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厂房等各类建筑的屋顶资源进行动态性、全面调查,分类汇总形成屋顶资源清单。
(三)分批实施。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合理确定试点开发规模和开发时序。根据已完成的整县屋顶光伏规划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及时进行项目备案,有序实施,稳步推进。
(四)示范引领。合作开发企业要结合我县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屋顶光伏开发的有效模式,考虑主城区云陵镇、莆美镇房屋立面形象影响,暂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余东厦镇、火田镇、陈岱镇、列屿镇、下河乡、马铺乡、和平乡、开发区等8个乡镇(开发区)均纳入试点范围(各乡镇、开发区任务见附件1)。
各乡镇(开发区)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遵循“试点优先、以点带面、全面铺开”的工作总思路,优先实施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沿线乡镇、村(原先已实施高速公路沿线屋顶美观工程的房屋不纳入本次范围)、工业园区厂房、镇村公共建筑等光伏试点,打造一批示范引领工程,形成集群示范项目。要以连片开发为原则,主要推进乡村振兴示范村及条件较好的整村开发,结合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打造一批屋顶光伏示范村,鼓励镇村干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在符合建设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建设。非试点乡镇(云陵镇、莆美镇)参照实施方案,适度开展屋顶光伏申请安装建设。同时,鼓励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推行 BIPV ( 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方式,稳步铺开光伏试点工作。
(五)维护群众利益。合作开发企业要同屋顶产权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协商利益分配机制。在分配形式上,户用光伏采用“支付租金”方式,工商业企业厂房或公共建筑既可采用“支付租金”方式,也可采用“扣抵电费”方式,鼓励开发企业采取更实措施、更大力度让利农村居民。要制定示范合同文本等方式,切实保护农户合法权益,严禁借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之机,以各种名目损害群众利益。合作开发企业要加强对其开发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的运营维护,确保开发建设的光伏项目可靠性。鼓励合作开发企业创新模式,与乡镇或屋顶产权单位签订整体运营维护保障协议。合作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计划。
(六)规范有序。合作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屋顶光伏建设技术标准、相关规划,组织好设计、施工、并网、运维等,因地制宜确定最佳技术路线和建设方案。鼓励合作开发企业采用先进的光伏板、逆变器、并网柜等关键设备,提升发电效率,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合作开发企业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示范合同文本;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要依职能开展对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把关,加强对屋顶光伏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监理、并网等全过程监督管理,相关设备要符合电力系统安全规定的要求。
(七)质量安全。合作开发企业是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坚守质量安全底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在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前,要开展必要的勘察和论证工作,避免建设屋顶光伏项目对房屋屋顶结构和防水的破坏。在项目选址时要综合分析所利用建筑物建成年限、结构类型等因素,严禁利用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 级、D 级的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利用B 级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要经过严格论证评估。严禁利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发改局牵头成立云霄县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卫健局、工信局、应急局、云霄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和各乡镇(开发区)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发改局,并组建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督促检查,汇总每月工作进度。各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要明确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并指定一名工作联络员报县发改局。
建立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县发改局为牵头人,由分管领导或其指定的部门负责人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对需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屋顶光伏开发有关政策性事项开展研究,及时协调解决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乡镇(开发区)和福建中核汇能能源有限公司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县直有关部门。
发改局:负责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规划布局;统筹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整县推进试点县工作;牵头创建示范县;传达领导小组部署和指示。
住建局:负责房屋屋顶光伏设施项目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安全行业管理(报建项目内容应包含光伏设施);指导乡镇(开发区)对拟建户用光伏进行房屋质量、结构安全排查;负责指导乡镇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施工有关要求;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规、安全施工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的施工企业实行信用惩戒 。
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审查、推进全县城乡屋顶光伏项目开发涉及房屋的土地产权合法性工作;协调光伏设施与建筑风貌设计审核。
城管局:根据职能做好或配合乡镇(开发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范围内违规屋顶光伏设施巡查和行政执法。
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乡镇(开发区)做好全县屋顶光伏项目涉及宅基地审批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光伏设施建设与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的相关协调职能。
教育局:负责协调、配合推进全县各类学校屋顶的光伏开发工作。
卫健局:负责协调、配合推进全县卫生医疗机构屋顶的光伏发电工作。
工信局:负责协调企业屋顶资源“能建尽建”;协调供电公司配电网升级改造建设,切实保障光伏接入需求。
应急局:负责监督、指导乡镇(开发区)做好全县屋顶光伏项目安全生产审查。
云霄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乡镇(开发区)做好全县屋顶光伏项目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审查。
文体旅局:负责监督、指导乡镇(开发区)做好全县屋顶光伏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查。
供电公司:以本地区电网消纳能力和承载能力为前提,负责加大配电网建设改造力度,主动对接整县光伏接入事宜,做到光伏有序接入,做好调控运行管理;做好各屋顶分布式光伏设施的入网并网审查工作,保障畅通接入和电网安全,并对接入装机容量做好每月统计汇总,报送发改局办公室。
2.各乡镇(开发区)。
协助完成本辖区内户用自然人屋顶光伏资源调查摸底工作;负责户用自然人屋顶光伏开发建设的建筑物合法合规性审查;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协调推进有关开发主体的依法合规建设;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及屋顶光伏开发的矛盾和纠纷,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并高质量建设完成。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宣传园区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政策情况,协调、配合推进开发区内工商业屋顶光伏建设。
3.福建中核汇能能源有限公司。
作为试点县推进开发企业,要从更高站位,以全局性、长远性的理念推进试点县建设。主动对接县直各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做好光伏资源调查工作等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工作方案,安排好年度的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安全规范施工,确保如期完成试点县任务。
(三)纳入绩效考评。根据县住建局公布的各乡镇(开发区)住宅建筑面积数据,按各乡镇(开发区)住宅建筑面积占全县建筑面积比例,以100MW 总装机容量等比例换算成装机容量任务,分派给8个乡镇(开发区)(见附件1),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全年完成装机容量纳入全县绩效考评中的“重点项目和发改指标”评比,完成分派任务的得15分,为提高连片开发成效,鼓励整村开发,各乡镇(开发区)每一个村庄完成80%及以上户数的额外加1分,满分20分。云陵镇、莆美镇取全年其余8个乡镇(开发区)的平均分。每月10日前由县发改局牵头,供电公司、中核汇能公司配合统计数据后予以公布,各乡镇(开发区)任务要求完成时间以9月30日为期限,以完成签约容量作为绩效考评依据。
七、其他要求
(一)未纳入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县范围的其他工商业厂房、户用自然人屋顶光伏项目的合作开发企业,参照以上工作原则组织实施。
(二)本工作方案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2)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止。
附件:1.2023年度各乡镇(开发区)建设任务计划表
2.云霄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3.工商业屋顶光伏资源调查表
4.乡(镇)户用自然人屋顶光伏资源调查表附件1
2023年度各乡镇(开发区)建设任务计划表附件2
云霄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途径。2021 年11 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福建省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试点实施方案》(闽发改能源〔2021〕662号),云霄县被国家能源局列入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县名单(国能综通新能〔2021〕84号),为全省24个试点县(市、区)之一。为加快推进试点县工作,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促进我县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 号)以及近年来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云霄县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停车场、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项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居民和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类管理。居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是居民个人利用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的光伏项目,其余为非居民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各试点乡镇(开发区)所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履行备案、设计、安装和验收程序。免除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 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
第二章 项目备案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完成备案后才可并网。
第五条 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应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
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由开发企业在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注册单位账号,登陆并按照系统要求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通过项目所在县(区)发改部门进行备案申请,开发企业须对填报的光伏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撤销备案。项目投入使用前应履行由项目开发企业自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第六条 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供电公司登记后,按月向发改部门报备。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构)筑物具有合法合规性,严禁依附违章建(构)筑物建设,相关要求如下:
(一)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应具有以下产权证明文件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镇政府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城管或农业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二)利用他人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除具有产权证明文件外,还应具有相关方共同签署的协议,或取得产权所有人同意使用声明等文件。
(三)小区内开展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物业管理要求。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除具有专有部分产权证明文件外,还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此基础上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提供物业、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同意建设证明。
第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同时与电网公司签订新的并 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非居民项目备案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以上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法人发生变更或股东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原项目备案机关,修改相关信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项目名称和主要建设内容,不得同时变更。
项目投资方与物业权属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项目办理变更时,应提交双方签字确认的项目书面协议或同意书。
居民项目备案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或项目业主发生变更,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以上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均应重新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九条 建设要求
(一)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运行年限应不低于25年。开发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荷载分析和复核,充分考虑增加的光伏荷载以及台风、地震等荷载因素,进行建(构)筑物整体的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单位应参照 GB50292、GB50144、GB55021、GB/T 50344 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对既有建(构)筑物的已使用寿命、屋顶类型、结构设计、结构材料和结构耐久性、抗震性能、安装部位的构造及强度等进行检查和鉴定。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343、GB50057、GB/T 32512和 DL/T1364的有关要求。电弧故障保护应符合GB/T 39750的有关要求。建构(筑)物消防安全、抗风、抗震、构配件防坠落措施等应符合有关要求。
(三)在项目勘察时发现以下情况,屋顶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面积:
1.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或存在结构、消防、电气等安全风险的老旧建筑;
2.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3.5年内规划拆迁或已废弃的建筑、旧城改造范围建筑;
4.屋面整体朝阴或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
5.屋面或周边存在大粉尘、热量和腐蚀气体影响的建筑;
6.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
7.安装后可能降低临近建筑物日照标准的区域;
8.同一用电户号只可由单一项目开发企业备案、开发;
9.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特定建筑物屋顶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城市景观和市容市貌及建设地于主干道两侧等的项目,要符合相 关主管部门规定。
10.屋顶光伏项目安装最高点距离顶屋屋面不得超过2.2米,其中有楼梯间或水塔的居民光伏项目,安装最高点应不高于楼梯间或水塔屋面1米(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屋屋面4米);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不得利用光伏项目增加额外建筑面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垂直投影不应突破建筑物屋顶范围,项目建设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
11.安装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的,改造的部分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县自 然资源局批准;
第十条 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安装、监理、检测和运维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协助居民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鼓励各开发企业优先采购我市生产的各类合格光伏产品。鼓励各开发企业采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智能光 伏技术。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
(一)工程验收原则上由项目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安装企业配合,鼓励行业协会提供验收专家支持。
(二)并网验收由供电公司组织。
第五章 项目并网
第十四条 电网统筹与服务
(一)供电公司应在发改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用电负荷峰值,计算所需的光伏发电消峰装机能力,分析不同区域,不同季节的用电特点,分析区域性用电供电不平衡问题所带来的光伏装机需求和微电网建设需求并向发改报送,根据电网接入能力,开展光伏发电发展能力分析。
(二)供电公司应密切配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加强对配电网的升级改造。努力做到应接尽接、科学服务、友好并网。切实保障试点地区分布式光伏的大规模接入需求,确保大量分布式光伏并网后的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分布式光伏接网管理办法。
(三)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接入前应取得电网的消纳意见和分布式光伏电网接入方案,不应超过电网设备承载能力,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原则上,整县各类光伏总计开发规模不应超过本区域电网可开放容量,避免造成本级或上一级电网反向重载,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电。
(四)供电公司应加强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分析,按年统计电网可开放容量。报发改部门备案后,可在辖区供电营业厅对外公 布。公布内容应包含公用变电站、线路剩余可接入的容量。
第十五条 电网接入设计
(一)电网接入设计应符合DL/T1917 的有关要求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典型设计》的有关要求。
(二)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申请应参照供电公司公布的分布式光伏并网服务流程,同时提供建(构)筑物整体的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三)供电公司受理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申请后应确认分布式光伏接入电压等级、并网点、消纳意见等,并向项目开发企业出具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方案。
第六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对已备案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行监督。发改部门每年联合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应急、城管等部门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安全及违规违章违建的检查,如发现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违章违建,应由项目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配合属地政府予以整改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运行维护
(一)项目开发企业应确保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可靠运行,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电站的运行维护。可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运行维护及开展试验业务。
(二)项目开发企业应对光伏阵列、汇流箱、逆变器、防雷接地等设备及其接线保护与支撑、防腐、防潮、防变形和防断裂等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发现污损、锈蚀、脱接及松动等异常现象及时处理。
(三)分布式光伏应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全面维护。可委托具有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雷电防护安全检测。灾害性天气(如台风、冰雹、高温、大风、暴雨、雷电等)前后应适当增加检查维护次数。
(四)严禁私自增加分布式光伏并网容量。
(五)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光伏系统应立即停用,弃用的建(构)筑物太阳能光伏系统必须及时拆除。
(六)项目开发企业应建立统一的智能化运维管理平台,包括不限于远程监控、设备预警、故障诊断等功能。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县发改局项目工作专班汇总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
第十九条 电网公司负责汇总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情况,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发电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县发改局项目工作专班上一月度信息。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工作,每月10日前报送县发改局项目工作专班。
第八章 其他
附件3
工商业屋顶光伏资源调查表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