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政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漳政民规〔20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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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财政局 文件

漳政民规〔2023〕2 号

漳州市民政局 漳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漳州市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 州 市 民 政 局 漳 州 市 财 政 局

2023 年4 月18 日

漳州市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加强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建设、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应符合民生保障政策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包括:组织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市民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  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和拨付,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申报、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主要包括:

(一)基本民生保障经费支出。主要用于保障低收入家庭、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实施低保救助、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帮扶、残疾人补贴、临时救助等工作,对“三留守”人员等群体给予必要的关爱和监护,开展困难群众走访慰问和助学帮扶,发展慈善事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民生保障工作,支持市本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

(二)基层社会治理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居)民委员会正常运转,实施社区工作者能力提升,组织招募大学生到社区开展服务;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扶持革命老区建设,保障革命“五老”人员生活水平。

(三)基本社会服务经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新改扩建和设施设备配置,实施老年人探访关爱和适老化改造工程,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数字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低保和计生特殊家庭护理补贴、高龄补贴、重阳节慰问及宣传活动、医养结合试点奖补,开展养老服务运营质量和绩效评估,推进养老及老龄事业、养老产业发展工作以及其他政策性老年人福利类项目等,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儿童福利体系,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升和创新转型,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中心(阵地)建设和提升;指导婚姻登记服务,开展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加强殡葬服务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开展行政区划管理与界线划分、地名命名更名与规范管理等。

(四)其他社会福利和民政事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市民政局开展智慧民政、信息宣传、机要保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疫情防控、档案建设等工作,购买市福康医院精神病人诊治服务和市殡管所(市殡仪服务中心)殡仪服务,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支持对口帮扶单位、挂钩帮扶少数民族村、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市慈善总会运行等。

(五)其他开支。根据民政事业发展需要,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必要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分为市本级支出预算和市对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转移支付两部分。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分别执行市级部门预算和市级对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十条  市民政局应细化专项资金本级支出预算编制,规范项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审核,做到项目预算立项依据充分、定额标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

第十一条  市对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的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配建议,经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对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应确保按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时限要求下达。接到转移支付资金后,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民政部门按照市民政局、财政局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跟踪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所有项目均应当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在对下分配资金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民政部门将本地区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在年度执行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和《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用于民政事业发展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023年至2025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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