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政规〔2023〕2 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寿宁县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寿宁县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寿宁县人民政府
2023 年4 月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寿宁县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近年来的“村账乡管”工作和村级财务审计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村集体财务收支管理
(一)规范收支票据管理
1.收款票据管理。 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由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会代中心”)代理会计保管,实行领用核销登记制度,由乡(镇)会代中心人员到县经管站登记申领,每村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再凭存根(作废票据应三联留存)交由县经管站办理核销登记,才予再次登记申领,核销登记后的收款票据由乡(镇)会代中心存档保管。现金由村级报账员专人保管,需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村主干不得直接经手现金收支和保管现金,不得坐支、挪用集体资金。
2.支出票据管理。 村集体财务支出时必须取得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严禁不合规、不合理、不完整的票据报销入账。对属以下情况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等人员的误工工资、村民福利、村民零星劳务工资、村集体与内部成员发生的相关费用;购买的单次金额在300 元以下的办公用品、日用品、卫生用具等小额零星支出;村务在建项目外需要零星购买的砖块、石子、砂子、零星工人工资等,确实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可用自制凭证支付。村集体差旅费用报销单(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报销单)、工资花名册、村集体费用审批单(见附件1)必须使用规范的财务单据。
(二)规范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
村集体要按照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进行财务开支事项审批,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或证明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村报账员于每月(季度)末将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对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由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由村报账员退还经办人员。
2.填制《寿宁县村集体费用支出审批单》(附件1),经村报账员审核签字后交由“一肩挑”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社区)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为:“一肩挑”村(社区)主干〕签字审批。
3.村报账员每季度应将经过审核审批后的原始凭证,报送乡(镇)会代中心,并办理票据交接手续。代理会计对原始凭证逐张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核入账;对不符合开支规定的予以退回,并由村报账员同时调整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4.代理会计根据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并将各类报表数据按季度反馈村集体,由村集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审批权限。 一是 生产经营性开支方面。生产经营性开支是指村集体为了扩大再生产,在购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生产经营性原材料、农田水利建设和农村道路建设等方面的开支,金额在1 万元以下的,由“一肩挑”村(社区)主干直接审批;金额在1 万元以上(含1 万元)至5 万元以下的,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后(报销需附会议记录)由“一肩挑”村(社区)主干审批;金额在5 万元以上(含5 万元)至10 万元以下的,经村“两委”提出报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销需附会议记录及预算书、决算书,属承包性的需附合同文书和验收清单),由“一肩挑”村(社区)主干审批;金额在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的,经村“两委”提出报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方可实施相关事项(报销需附会议记录、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及预算书、决算书,属承包性的需附合同文书和验收清单,达到招投标规定的项目还需提供招标相关材料),由“一肩挑”村(社区)主干审批。 二是 非生产经营性开支方面。单笔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由“一肩挑”村(社区)主干审批;金额在5000 元以上(含5000 元)至3 万元以下的,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后(报销需附会议记录)由“一肩挑”村(社区)主干审批;金额在3 万元以上(含3 万元)的,经村“两委”提出报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销需附会议记录、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由“一肩挑”村(社区)主干审批。
(三)强化会计审核
代理会计要强化审核村财收支相关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对手续不全、票据不规范、违反财经纪律的票据要予以退回,不得入账。
1.工程建设方面。 村级工程参照《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寿发改综合〔2020〕22 号)和《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暂行规定>的通知》(寿发改投资〔2020〕18 号)执行(如有修订按新规定文件执行)。村报账员在报账时需提供税务发票、有关会议记录、工程合同、预算书、决算书、验收报告及公示等材料,达到招投标规定的项目还需提供招标相关材料。
严格村级工程项目管理。(1)村级可实施工程建设项目:①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争取的项目,由村级向人民政府报备并取得政府审核意见;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③有其他合法证明资金或资金来源已得到落实的。(2)村级工程项目实行“谁出资、谁监管”原则:①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投资的村级工程造价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项目,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配合进行指导、监管、验收。乡(镇)、村同时对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投资的村级工程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并负责组织工程造价50 万元以下(不含50 万元)项目的验收工作。乡(镇)和村自有资金投资的村级工程,由乡(镇)、村负责指导、监管和验收。②10 万元至50 万元以下(含10 万元不含50 万元)项目验收工作由乡(镇)项目分管领导、会代中心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包村干部)、负责本村的代理会计、乡(镇)相对应行业人员、村主干、村工程项目验收小组成员负责。③10 万元以下(不含10 万元)的项目验收工作由村“三委”和村工程项目监督小组成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自行验收。(3)村级各类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管理按照各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4)农村公路、乡村振兴示范村、农房整治及村容村貌改造提升工程等人居环境整治、古厝修缮及历史环境要素修复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等专项项目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可采用“工料法”建设的村级项目工程,材料费用凭正式发票和材料清单入账;机械费用(如勾机、拖拉机等)需附工时记录单,经监督人员签字后予以入账;参与建设的村民、农村工匠、技术人员的人工费,参照当地相关人员工资标准,以工作量天数和工价造册经公示无异议后入账。(5)村级工程款支付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依据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村级工程进度款应根据确定的工程量计量结果,承包方提出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的80%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在支付首期进度款时扣回预付工程款。质保金按相关规定执行。村级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合同、验收单、工程结算书、工程款发票等支付工程款。对不能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的项目,应按工程结算金额开具发票,未付部分挂应付款。
2.物资、资产采购方面。 村报账员在报账时需提供税务发票、物资采购物品清单、物资分发清单或使用清单,达到招投标规定的项目还需提供招标相关材料。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烟、酒、土特产和高档茶叶等物品。村集体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资产采购严格参照财政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超额超标购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3.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方面。 (1)资产资源评估及处置。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物资在变卖、出售、转让、抵押、投资入股前,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对变卖、出售、转让、抵押、投资入股资产原值3万元以下或资源面积30 亩以下的由村“两委”会议研究商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会代中心备案;对变卖、出售、转让、抵押、投资入股资产原值3 万元及以上或资源面积30 亩及以上的,由村“两委”会议研究拟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实施。资产资源处置可采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2)资产资源发包与租赁管理。村集体资源、资产对外发包和租赁,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租人,也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公开协商等非招标方式确定承租人,必须签订完善的发包(租赁)合同。经济合同及相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会代中心备案。资源发包、场地租赁、店面出租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本届村委会的任期;因经营性质等确需较长时间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原则上合同承包期限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耕地、林地承包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紧急事项处理方面。 如遇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事项,需书面请示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若遇应急工程、应急物资采购达到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或招投标标准的需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分管领导请示),方可自行组织实施应急工程和应急物资采购。
5.“三重一大”民主管理方面。 村集体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镇)会代中心备案。村报账员在报账时,凡属上述“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附具有关会议记录、协议、合同等材料,随票据一同入账。
二、规范村集体差旅费报销管理
建立健全村集体人员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非公务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严禁违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需事先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交通费。 指村集体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动车(高铁)、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不得报销租赁小汽车费用及燃油费)。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因任务紧急或特殊情况确需乘坐飞机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
(二)住宿费。 指村集体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房租费用。县外住宿费标准参照《寿宁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县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寿财行〔2016〕2 号)和《寿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直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寿财行〔2016〕7 号),因公到县城办事需住宿的,住宿费不得超过200 元/天,家住县城或在县城有固定住所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严禁虚假报销(如有修订按新规定文件执行)。
(三)伙食补助费。 指对村集体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到宁德辖区外每人每天100 元,宁德市辖区内其他县(区、市)每人每天60 元,到寿宁县城或寿宁其他乡(镇)每人每天30 元。凡由对方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四)市内交通费。 指村集体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到宁德辖区外每人每天80 元,宁德市辖区内(含寿宁县内其他乡(镇))每人每天30 元。到本乡(镇)的参照当地实际交通费用确定补贴标准,填制《寿宁县村集体人员到本乡(镇)差旅补助登记簿》(附件5)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报销。不得报销租赁小汽车费用(含燃油费)。
(五)差旅费报销手续。 村集体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出差前需先填写《寿宁县村集体人员出差审批单》(附件2,本县范围内办理因公事务、参加会议的,不需填报本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方予出差。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填制的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寿宁县村集体人员出差审批单》、文件依据、会议记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未经审批擅自出差或手续不全的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会代中心要严格把关,不得列支。
三、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账户管理
村集体可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一个基本账户,不得多头设立。遇到土地安征迁或重大工程建设,村集体确需增加银行专户的(村集体银行账户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 个),需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并同时报乡(镇)会代中心备案,以便统一管理核算。各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即需留存村集体公章和法人代表、代理会计私章等三个印鉴,相关公章和私章要分别管理。村报账员要及时将所收款项存入银行账户,严禁坐收坐支现金,月末要与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5 条的规定,除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福利费用、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1000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和可使用现金结算的村级开支以外,其余支出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实行银行转账结算。为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账户管理,村一级银行转账结算方式禁止使用银行网银转账。库存现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000 元。村集体支取现金、转账时要经乡(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
四、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一)资产登记保管。 村集体的资产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保管人员变更或离任,要做好财物的移交,办理交接手续。村集体资产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资产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二)资产资源台账管理。 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要建立健全资源台账。
(三)资产定期报告。 村集体应定期报告集体资产的结存、运营收益等状况。集体资产年度变动及期末结存、运营收益状况,应于年度终了后适时向本集体代表会议报告。对存在或可能存在运营不良的资产应重点报告,并对已采取、拟采取的扭亏或应对措施作出说明。
(四)资产清查。 村集体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规范村集体误工补贴
(一)村误工补贴标准。 村干部〔不包含“一肩挑”村(社区)主干〕、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等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务活动,可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误工补贴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 元。各村可以最高误工补贴标准为上限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具体补贴标准。误工补贴的发放实行误工登记制度,村报账员负责及时公开村集体人员的误工登记情况,填制《寿宁县村集体工作人员误工登记簿》(附件3),编制误工补贴花名册,按月或按季发放误工补贴。享受固定补贴的在职村主干〔含“一肩挑”村(社区)主干〕,只能在森林防火、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维稳处突应急等特殊情况下可享受误工补贴,补贴天数以实际发生误工天数为准;在征地拆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误工补贴按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文件的相关规定享受补贴,补贴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有领取固定补贴的其他人员〔不包含“一肩挑”村(社区)主干〕,除上述特殊情况外每月误工补贴天数不得超过8 天;没有领取固定补贴的人员,按实际误工天数计算。对于有实际参与劳务的务工可参照当地务工工资标准支付。
(二)电话费定额补助。 实行电话费定额补助,在职村主干〔“一肩挑”村(社区)主干及村(社区)副主任、副书记〕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100 元,村报账员不超过50 元。各村可根据电话费定额补助标准和实际工作量,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具体发放标准,报乡(镇)会代中心备案。
(三)农村福利费。 涉及农村养老、医疗、教育、优抚等农村福利费支出,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具体发放事项、人员范围、金额标准,报乡(镇)会代中心备案。村集体没有自有资金的不得挪用专项资金用于福利费开支。
六、规范农村基层组织负担管理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基层组织负担的十条规定》(闽委办发〔2013〕20 号)精神,规范农村基层组织负担管理。
(一)严格落实村级组织“零接待”和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级组织接待的规定,不得列支伙食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人员到村工作、调研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村里就餐或住宿的,餐补标准每人50 元/天(村主干参与陪餐可计算在内);住宿标准不得超过30 元/间·天,由村委会填制《寿宁县干部下村就餐住宿证明》(附件4),用餐人员签字确认,每季度与当地乡(镇)政府统一结算支付,不得增加村集体或村干部、群众的负担。在村集体财务账目中,不得列支“招待费”“伙食费”。
(二)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农村义务教育校舍修缮费用等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各级各部门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要求村级组织赞助、捐款等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不包含给本辖区小学、幼儿园每年不高于1000 元的补助,给本乡(镇)义务消防队每年不高于2000 元的补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禁止村集体以新建公益事业为名,另外设立核算单位(如村老人协会、义务消防队、寺庙、宗祠等),将村集体资金转移出去,村集体所有开支都必须纳入村集体会计账统一核算。
(三)严格控制报刊征订费用,充分考虑实用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向村乱摊派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七、规范村集体财务公开民主管理
进一步提高村集体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对村集体财务收支计划、各项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日常经济事项实行按季度公开,细化财务公开内容;对土地补偿费、集体工程招投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要逐项进行公开,并接受村民的监督和咨询。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推选具备一定财会知识、有政治担当、勇于负责、甘于奉献的人员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月或按季度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杜绝不合理开支,不得跨年度报账;对重要财务事项要做到规范程序、适时公开;要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理财情况,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依托乡村振兴(扶贫惠农)资金在线监管平台,推动村级财务收支网上公开,按月(季度)填报各村财务公开报表和上传村务公开栏财务公开照片截图。
八、规范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
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垫付各种税费、用于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和会代中心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村集体应加强债权管理,及时清收到期应收回的各种款项,做到应收尽收。
九、强化村集体财务监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要求,不断加强对村集体财务监管工作的领导,将村集体财务监管工作列入乡(镇)年度工作考评内容,将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基层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村主干的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挂钩。要把握政策界限,加强宣传引导,注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不断深化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队伍建设
1.明确会代中心职责。 (1)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月(季度)做好所委托代理村的各项会计业务核算和资产资源台账、清产核资管理系统的动态管理,并与村报账员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实存量,做到账款相符;监督审核所委托代理村的报账凭证(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各项收支和资金使用是否合理,保证会计资料准确、真实、完整;及时为所委托代理村提供会计报表及有关收支明细情况,指导、帮助、督促各村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上报有关报表,提供各类会计信息;做好所委托代理村会计资料、档案的建档和保管工作。(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关心和支持会代中心工作,原则上不安排会代中心会计从事包村工作或参与其他中心工作任务,确保会代中心人员专人专用。对会代中心人员表现突出的,可向组织部门推荐使用;在职称评定方式上实行双轨制,可参加会计师评定亦可参加农经师评定。继续执行给予乡(镇)会代中心代理会计每月发放200 元岗位津贴政策,稳定专业队伍。
2.健全村报账员管理体制。 村报账员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60 周岁,村主干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村报账员由乡(镇)进行统一管理,其工作业绩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纳入每年开展的“民主评议乡村干部”工作范畴。每届村级组织换届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对全县各村报账员进行业务培训。乡(镇)每年要安排对村报账员进行业务培训。村报账员在县、乡(镇)业务职能部门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开展工作,按时报账,逾期未报账的不能评先评优,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问责。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乡(镇)会代中心要严格各村报销票据的审核,督促各村报账员认真履行职责,按时报账,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一律退回不予入账;财政、农业经管部门要加强村集体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问题线索,要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四)严格责任追究
对乡(镇)会代中心人员、分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失职失责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严肃查处村集体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贪污侵占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宁县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寿政文〔2021〕39 号)同时废止。原寿宁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本办法如与上级出台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寿宁县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寿宁县村集体费用支出审批单
2.寿宁县村集体人员出差审批单
3.寿宁县村集体人员误工登记簿
4.寿宁县干部下村就餐住宿审批单、证明
5.寿宁县村集体人员到本乡(镇)差旅补助登记簿附件1
寿宁县村集体费用支出审批单
附件2
寿宁县村集体人员出差审批单
附件3
寿宁县村集体人员误工登记簿
附件4
寿宁县干部下村就餐住宿审批单
寿宁县干部下村就餐住宿证明
附件5
寿宁县村集体人员到本乡(镇)差旅补助登记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