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规〔 2023 〕 6 号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 9 次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3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促进楼宇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适用对象
对全县新引进的符合产业发展需求且不占用土地资源的企业,辖区内现有的楼宇以及后续新建或改建写字楼的招商运营管理公司(下称“运营方”)。
二、招商政策
为引进和吸收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较好发展前景的互联网经济、商贸业、服务业、平台经济等企业在我县运营增效,对 2023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招商新注册成立或县外迁入的企业给予分行业类别的扶持政策。新注册企业自注册备案之日起计算,县外迁入企业自迁入我县手续完备之日起计算。
(一)互联网经济平台企业
1. 鼓励设立并运营电商企业,网上年度实际销售额(以通过网上支付工具实际结算金额为准,需符合平台要求,不含退货部分,下同),首次超过 500 万元(批发企业为首次超过 1000 万元)、 2000万元、 5000 万元、 1 亿元的,一次性分别对应奖励 3 万元、 5 万元、 8 万元、 10 万元。
2. 对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管理且每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达30 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50% 给予投资运营奖励;对地方经济贡献达 50 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60% 给予投资运营奖励。对每年度以实际控制人为联合申报主体的(联合个体必须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实际销售额达 1 亿元以上且对地方经济贡献达 50 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 给予投资运营奖励。
3. 从事直播电商业务 1 年以上、受聘于我县民营企业且为所在企业年度带货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主播,或为我县香、醋、陶瓷等特色产业直播带货,年度销售额 350 万元及以上的主播,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评定为高层次人才。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融媒体中心)
(二)商贸企业
1. 对当年度实际销售额达到 6000 万元(含)以上 3 亿元以下,且对地方经济贡献达 20 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 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
2. 对当年度实际销售额达到 3 亿元(含)以上 30 亿元以下,且对地方经济贡献达 50 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5% 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
3. 对当年度实际销售额达到 30 亿元(含)以上,且对地方经济贡献 100 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80% 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
4. 以上商贸企业在每年 3-7 月纳入国家统计局月度调查单位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在每年 8-11 月纳入国家统计局月度调查单位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8 万元。在每年 12 月及次年 1-2 月纳入国家统计局年度调查单位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
1. 发展扶持。( 1 )鼓励资质建筑企业发展增收。在福建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申报建筑业产值的资质建筑业企业,每年度在平台申报年产值达到一定标准的(不局限于首次年度达到要求),按下列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平台申报产值达 2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30 万元;年度平台申报产值达 10 亿(含)至 20 亿元(含)的奖励 20 万元;年度平台申报产值达 5 亿(含)至 10亿元(含)的奖励 10 万元;年度平台申报产值达 1 亿(含)至 5亿元(不含)的奖励 5 万元。最终全年产值以上级(国家、省、市级)统计部门核实无误或验收通过后的反馈数据为准。( 2 )着力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对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 “ 詹天佑 ”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获得 “ 鲁班奖 ”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获得 “ 闽江杯 ”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一项工程项目多次获奖,仅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
2. 金融扶持。建筑业主管部门协调金融部门将建筑企业列入金融 “ 白名单 ” ,由银行在投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扶持,建筑企业可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在建工程项目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向银行融资贷款。对我县二级以上建筑企业,由银行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根据企业情况相应投高投信额度,适当降低开具保留条件,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金融服务。
3. 人才引进。我县建筑业企业人员考取一级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成功,给予奖励 1 万元;对前三年均不在本县建筑企业注册,现固定任职县内建筑企业的一级建造师,给予奖励 1 万元;市政、水利水电、公路专业的一级建造师给予 2 万元奖励;前述奖励金在奖励事项发生起满三年期后兑现,三年内未连续在我县建筑业企业任职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4. 扩大奖励事项。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晋升综合、行业、专业甲级的,分别奖励 200 万元、 100 万元、 30 万元。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四)楼宇项目招商
1. 对租赁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租赁面积< 500 ㎡ 且年度经济贡献 ≥5 万元、 500 ㎡ ≤ 租赁面积 ≤1000 ㎡ 且年度经济贡献 ≥10万元、 1000 ㎡ <租赁面积 ≤3000 ㎡ 且年度经济贡献 ≥20 万元、租赁面积> 3000 ㎡ 且年度经济贡献 ≥30 万元的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全额返还。
2. 支持吸引 35 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青年人员到永春就业创业。对租赁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按照每吸引一名青年就业人员(社保缴纳需满半年)免除 5 ㎡ 租金的标准给予租金返还,返还总额不超过应缴租金总额。
3. 对同一楼宇可供招商面积内,由楼宇业主或运营商统一招商入驻新注册成立或县外迁入的企业(必须是有实际经营的商贸业、服务业等独立法人企业,含自营,下同)按每年度汇总实际营业额给予分档次补助。
( 1 )对当年度实际销售额(营业额)均达到 3 亿元(含)以上 30 亿元以下,且对地方经济贡献达 50 万元以上,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 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和 10 万元的招商贡献奖。
( 2 )对当年度实际销售额(营业额)均达到 30 亿元以上 60亿元(含)以下,且对地方经济贡献达 80 万元以上,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5% 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和 50 万元的招商贡献奖。
( 3 )对当年度实际销售额(营业额)均达到 60 亿元(含)以上,且对地方经济贡献达 150 万元以上,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的 80% 给予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和 100 万元的招商贡献奖。
以上( 1 ) - ( 3 )条奖补资金由运营方代纳税企业统一向政策主管部门申请,办公用房及投资运营等补助和招商贡献奖直接兑现给运营方。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配套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设置重点项目登记绿色通道专窗,实行马上就办、当场受理审核、当场发照的全程跟踪登记服务。根据《福建省集群注册管理规定》,对县政府认定的互联网经济平台企业,支持成立运营公司对入驻平台的市场主体直接予以集群注册,提供配套托管服务。对入驻平台企业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可通过 “ 登记注册身份验证 APP ” 实名认证。
四、其他事项
(一)享受本扶持措施的企业,其年度销售额或产值达到纳统标准的必须纳入国家 “ 一套表 ” 统计,且奖补金额不超其对本地经济贡献的 90%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给政策主管部门进行兑现。企业同时享受市、县其他奖补政策的,按 “ 就高不重复 ” 原则执行。
(二)享受本扶持措施的企业需承诺三个会计年度内不迁离本辖区,如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助及有涉税违规行为的,取消扶持补助,并由政策主管部门追回相关补助款。对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发生安全生产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因欠薪等造成员工非正常上访的企业,取消当年度上述招商扶持补助。
(三)本扶持措施由县工信商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招商项目同以上政策有冲突的,按 “ 就高不重复 ” 原则执行。(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实施期间,如遇上级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将予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