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岚经发〔2023〕5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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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

岚经发〔2023〕53 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等六部门关于

印发《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工作

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局,区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资源生态局、交通建设局、执法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有关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

备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3 月22 日

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有关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工作,建立企业内设加油站点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福建省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商务〔2020〕167 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岚党群〔2020〕174 号)、《福建省成品油质量管控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油品质量管控相关工作的通知》(闽油改办〔2022〕4 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实验区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告制度,加强实验区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设加油站点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实验区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制度

内设加油站点是指企业因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成品油用量大(原则上月平均用量在3 吨以上),在本企业经营地址范围内设立的,为本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加油服务的加油站点。确需设立内设加油站点的企业(需满足企业内设加油站点设立指引要求,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引》),可对照《指引》完善各项设施、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安全评估,并主动向区经济发展局、执法应急局同步报备(报备材料详见附件2)。区经济发展局在收到企业报备材料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牵头联合企业属地片区管理局,区公安局、资源生态局、交通建设局、执法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查看和核实材料。各职能部门现场核实无异议,并共同在《企业内设加油站现场核实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联合核实通过,报备完成。企业内设加油站完成报备后需接受相关部门联合监管。不满足《指引》条件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健全相关部门联防联控长效机制

区直各职能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片区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加强管理,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建立联防联控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区经济发展局要及时将完成报备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情况信息与各相关部门和属地片区管理局共享,形成合力,加强共同监管。

二是区经济发展局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可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惩戒力度和影响。

三是区经济发展局在发现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请区执法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共同查处。

四是各职能部门和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属地和行业的检查和指导,督促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内设加油站点的监管成效。

三、职责分工

区经济发展局: 负责牵头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监管,督促企业内设加油点建立成品油购、用管理台账;负责监督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向企业内部加油站供油,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负责对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未建立销售台账以及未按规定审核销售成品油给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进行依法处置;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未经备案、非法经营的内设加油站点进行取缔。

各片区管理局: 配合区直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已备案内设加油站点日常监管,协助开展未报备内设加油站点摸排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抄报相关职责部门,并协助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区公安局: 负责打击内设加油站点涉嫌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行为。

区资源生态局: 负责内设加油站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执法应急局: 负责依法查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等行为。

区交通建设局: 负责梳理摸排所属行业企业内设加油点情况,督促道路客货运、运输站场、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维修企业等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本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及运输加油车的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内设加油站点涉及的供油企业成品油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企业内设加油点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依法对辖区内供油企业供应不合格油品的销售行为予以处罚。

其他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加强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及运输加油车的管理。

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依职责做好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有关问题的监管工作。

本方案印发前已设立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应于本方案印发后90日内完成报备。

附件:1.企业内设加油站点设立指引

2.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材料

3.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表

4.企业自有生产运营车辆信息表

5.企业内设加油站点规范管理承诺书

6.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油品进出管理台账版式

7.企业内设加油站现场核实情况记录表附件1

企业内设加油点设立指引

一、企业内设加油点性质和基本要求

(一)企业内设加油点是因行业发展和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设立的,设立企业应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企业内设加油点应设置在本企业注册地址或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经营地址内,企业应有所在场地产权(含土地划拨证明文件)或剩余租赁期1 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三)企业内设加油点属于企业内自储自用,仅限于对本企业内部自有的生产经营车辆提供油品加注(不含其他关联企业)。

(四)企业内设加油点原则上只能储存加注闪点高于60℃(不含60℃)的车用柴油,不得储存加注汽油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汽车制造、赛车场等确需储存加注汽油等危险化学品的行业除外。

(五)企业内设加油点每月场内加油需求原则上不低于3 吨。

(六)企业内设加油点不得对外开展加油活动,严禁对外销售油品或变相销售油品,其油品不准进入市场流通。

(七)企业应委托第三方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内设加油点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取得相应合格报告。

(八)企业在内设加油站点建设和运营中应负起主体责任,规范设施建设,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油品质量管控制度。

(九)企业应主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规范设施建设

(一)企业内设加油点设立场地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企业内设加油点必须具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采取加油站模式建设或采取撬装站模式建设。

(三)采取加油站模式建设的,设计、施工应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21)、《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30040.3-2013)、《埋地储罐刚柔复合衬里工程技术规范》(DB35/T1608-2016)等相关规范要求,安全作业应参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

(四)采取撬装站模式建设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使用的油品储存设备必须是具有出厂合格证的防爆橇装设备,加油装置不得设在室内或其它密封空间。

2.撬装站距离周边民用建筑物不小于6 米,距离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小于10 米,距离高压电线不小于5 米。

3.加油装置四周应设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防护围堰内或漏油收集池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储罐总容量。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不渗漏。

4.加油装置的基础底面应高于地坪0.15 米-0.2 米。

5.加油装置的电气线路需采用钢管配线,电力系统绝缘导线铜芯最小截面不小于2.5 mm ² ,照明系统绝缘导线铜芯最小截面不小于1.5 mm ² ,控制系统绝缘导线铜芯最小截面不小于1.5 mm ² 。

6.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 级的照明灯具。

7.按要求布局防雷检测点,并取得检测合格报告。

(1)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

(2)油罐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电气系统的工作和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8.要有防静电装置,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9.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2 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1 只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 台按2 台计算。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 个。

(2)设置灭火毯2 块,吸油毡10 公斤。

(3)设置2 立方消防沙池1 个,消防铲2 把。

10.加油、卸油区域要安装视频监控,实行24 小时视频监控,有效记录加油卸油作业以及加油卸油车辆车牌号,监控记录保存不低于90 天。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二)明确加油站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操作人员安全责任,至少配备2 名安全管理人员(均取得安全资格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定期开展内设加油站点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定期对油罐、加油机以及消防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记录留存。

(四)建立设备安全巡检制度,每天巡检次数不低于1 次,做好记录留存。

(五)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做好记录留存。

(六)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每季度至少安排1 次预案演练,做好记录留存。

四、建立油品质量管控制度

(一)采购油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与合规油品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协议,确保油品来源合法合规;建立本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相关凭证、台账、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确保油品来源可追溯、油品去向可核查。

(二)所有入库油品需留样保存1 周备检并封铅,确保每批次油品来源可追溯;入库登记内容应当包含时间、数量、供货单位,做到油品来源可追溯;并留存以下凭证:

1.油品采购发票。

2.油品检验报告单或产品质量合格证。

3.正规油库的出库单。

(三)企业需建立油品进出管理台账(附件6),进出库登记内容应当包含时间、数量、用油人等信息,逐笔记录进油及加油明细,每日汇总盘点库存,做到油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核查。

附件2

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材料

1.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是否符合《企业内设加油点设立指引》的情况说明;

6.有效期1 年以上的油品供油合同(协议)复印件;

7.内设加油站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第三方);

8.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9.生产、存储、装卸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建设工程,应提交规划部门许可材料及建设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意见;

10.企业自有生产运营车辆信息表(附件4);

11.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

11.承诺书(附件5);

12.内设加油站点正、侧面全景照片。

注:以上材料由申请内设加油站点报备的企业(含本《方案》印发前已设立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企业同步报备至区经济发展局(商务与物流处)、执法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附件3

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表

附件4

企业自有生产运营车辆信息表

附件5

承诺书

本人作为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在此特郑重承诺:

本单位所提供的各项材料均真实无误,本单位承诺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违法及涉黑涉恶问题,报备设立的内设加油站点保证不对外经营,油品从正规渠道进油,使用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严格遵守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环保、油品质量、成品油流通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并接受监督,保证仅对本企业内部生产运营车辆加注油品,绝不会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否则,本人及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承诺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6

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油品进出管理台账版式

附件7

企业内设加油站现场核实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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