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办规〔20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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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规〔 2023 〕 2 号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花卉 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促进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第 12 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促进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促进花卉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激发产业发展创新活力,加快推进永春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花卉产业 “ 产城融合 ” 新格局,根据《中共永春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改〔 2022 〕 1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促进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科学规划产业布局

根据各乡镇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产业发展基础,整合优势资源,规划形成 “ 一个中心、二个园区、三个产业带 ” 的基本布局。 “ 一个中心 ” 即花卉苗木交易中心, “ 二个园区 ” 即数字花卉产业园区、花卉文旅产业园区, “ 三个产业带 ” 即特色绿化苗木产业带( 吾峰镇 → 苏坑镇 → 蓬壶镇 → 达埔镇 → 石鼓镇 → 五里街镇 )、盆花盆景产业带( 岵山镇 → 桃城镇 → 东平镇 → 东关镇 → 湖洋镇 )、高山花卉产业带( 呈祥乡 → 桂洋镇 → 下洋镇 → 一都镇 )。充分挖掘区域特色,鼓励引导各种资源向优势产区、优势产业、优势企业集聚,支持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积极培育壮大潜力产业,推动东西部协同发展,做大做强永春花卉苗木产业。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打造现代花卉产业集聚园区

(一)扶持花卉苗木交易中心、现代花卉产业园区、花卉冷链物流中心、花卉苗木农文旅综合体等花卉苗木产业集聚区道路、水利、用电、绿化等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经县林业局会同项目设施主管部门认定后,县财政按照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 30% 且不高于 50 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集聚投产企业 10 家以上的花卉产业园,县财政对园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用电按不超过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下浮 30% 的部分给予补贴。

(二)积极推动花卉苗木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拓展线上线下交易空间,经认定后,网上花卉苗木产品年销售额(以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为准,下同)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花卉苗木电子商务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 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网永春供电有限公司

三、扶持壮大花卉龙头企业

(一)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 2021 〕 17 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农〔 2021 〕 137 号)要求,支持入驻产业集聚园区的企业或省市花卉龙头企业申报省级、市级花卉产业发展项目。

(二)对获得省级财政特色优势花卉种质资源库(圃)命名的建设单位,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财政局

四、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扶持力度

(一)鼓励支持花卉苗木企业科技创新,对被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县财政给予奖励 20 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或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 万元、 5 万元奖励,但都不得与县其他部门奖励政策重复。

(二)鼓励企业创新研发国家植物新品种,对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且推广种植效益显著的花卉苗木优良品种,单个花卉苗木优良品种县财政给予不超过 5 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 年。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支持企业通过土地流转集中整合土地资源,发展规模化种植,因地制宜发展花卉产业,对现有的花卉苗木基地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下,建立有序的退出机制,对于符合国家政策或不违反相关法律前提下,要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探索设立花卉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建设一批花卉专业村和专业合作社。加大花卉苗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示范培育,每年评定一批县级林业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林)场,同时组织推荐申报创建省级、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林)场。创新适合花卉苗木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担保模式和信贷品种,开设以生产设备、花卉苗木产品、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为抵(质)押物的信贷业务,并根据花卉苗木生长周期,合理延长贷款周期。

(二)组织林业贷款(花卉苗木产业)申报省级财政贴息资金补助,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不超过 3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花卉苗木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参加设施花卉种植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合作社、种植户,在省级财政给予 30% 、市级 10% 的保费补贴基础上,县财政给予 10% 的保费补贴。

(三)城市绿化、乡村绿化等项目的主管部门要着力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乡土树种绿化示范带、示范片,注重植物品种多样性,使用适应性强、本地特色鲜明的乡土树种和地被植物。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金融办,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

(一)鼓励花卉企业或行业协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我县新获批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对成为行业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5 万元、 3 万元、 1 万元;对参与制修订行业产品国家标准(排名前 5 位)、行业标准(排名前 3 位)、地方标准(排名前 2 位)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 3 万元、 1.5 万元、 1 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鼓励支持花卉苗木数字化平台建设。对建立花拍交易中心、花卉苗木交易中心等数字化交易平台且正常运营的单位,县财政按不超过实际投资的 50% 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三)鼓励支持市政绿化工程花卉苗木、林下花卉苗木和盆景树桩基地建设。对新培育市政绿化工程花卉苗木、林下种植花卉苗木面积 30 亩以上或盆景树桩基地 5 亩以上的单位,经县林业局和财政局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给予不高于 1000 元 / 亩补助,补助主要为基地内道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或林下种植苗木等方面,但与其他部门补助不得重复。以上两项全县补助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 年。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林业局、财政局、工信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创新培训机制,完善培训政策,强化人才支撑,不断创新涉花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服务方式。完善技术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分类、分层次有序开展以提高涉农素质为目的的培训工程。支持对花卉苗木产业相关从业人员开展非公技术职称评审。支持开展县花卉苗木产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竞赛,对在个人竞赛项目中获得第一名的,可按规定授予 “ 永春县技术能手 ” 称号,获得第二、三名的,授予 “ 永春县金牌工人 ” 称号。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盆景艺术大师或乡土专家等称号的,县财政按国家级 3 万、省级 2 万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县工匠(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称号的,可按规定申报认定相应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津贴、健康体检、子女就学等政策待遇。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总工会、林业局、财政局、教育局

八、加快打造知名品牌

(一)鼓励乡镇政府或行业协会报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牵头以永春花卉品牌为统一形象举办或参加的重点展会和花卉苗木技艺培训、技能竞赛、盆景展等活动,县财政按不高于经审核报备的项目经费预算的 50% 给予补助。

(二)鼓励企业进行品牌认定,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对海峡两岸花卉博览会等省级以上花事活动中获奖的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下同),县财政分别给予 5 万元、 3 万元、 1 万元奖励;获得省级金、银、铜奖,县财政分别给予 3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林业局、财政局、工信商务局

九、推进产业对外交流合作

支持花卉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设备,推广国际先进生产流程,提高出口花卉产品品质。依托花卉苗木交易中心,建立完善花卉苗木产品直接进入国际拍卖市场的商业链条,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对流通过程中有合法来源的苗木提供快速办理检疫证服务,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进出口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 县林业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泉州海关驻安溪办事处永春监管科,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加大产业宣传推介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 10 万元专项经费用于花卉产业宣传推介,包括在各级主流媒体、权威网站宣传报道、组织以花卉苗木产业为主题的采风活动、举办主题活动等。

(二) 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提高大众养花爱花的积极性,培育花卉消费群体,打响 “ 有一种生活叫永春 ” 的口号,擦亮 “ 永春花卉 ” 这张名片,提升我县花卉苗木产品在国内外花卉苗木市场的知名度。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委宣传部,财政局、文体旅游局、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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