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办规〔2023〕2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2〕19 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2022〕7 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履行政府主体责任,构建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乡镇(街道)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履行好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不断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文物所在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一)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2022 年起明确考核指标体系并纳入绩效考核,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纳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纳入平安单位建设;纳入文明创建考评体系;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校)、党委(党组)中心组等阵地载体作用,进一步增强干部文物保护利用意识。
责任单位 :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政法委、党校,市财政局、文体旅游局、效能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健全文物安全协调机制
健全、充实市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完善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每年至少召开1 次会议,听取相关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存在的问题;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听取1 次文物保护重点工作汇报,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重点问题。
责任单位 :市文体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每年与各乡镇(街道)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属地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要参照建立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组织与各村(居)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属地政府为文物安全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
责任单位 :市文体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规划编制和源头管理
市文物行政部门、各乡镇(街道)要重视并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省级文保单位的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并公布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并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和“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责任单位 :市发改局、文体旅游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强化安全督查和责任追究
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牵头组织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对市级政府文物安全和执法情况进行1 次督查;对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 :市文体旅游局、公安局,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加大投入,提升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落实各级文保单位日常经费。 市财政每年安排文物保护专项经费100 万元,由市财政分别拨付狮峰寺、黄氏祠堂等2 个国保单位每年5 万元、斗面村革命旧址、廉村城堡等7 个省保单位每年3 万元日常保养维护经费。拨付狮峰寺、黄氏祠堂国保单位各2名巡查人员的工资报酬外,其他统筹用于全市文物修缮、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日常巡查监管和文物征集等工作。市本级文保单位日常保养维护经费由属地乡镇(街道)承担。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文体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完善文物保护联合监管体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形成“政府主导、文旅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共管”的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格局。
(一)落实部门共管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测监督工作,重点履行好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职责:
市文体旅游局 :负责履行全市文物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文物相关审批和报批手续,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文物安全工作,加强《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督促旅游景区落实安全措施,保护文物及其环境风貌不受破坏。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指导各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做好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利用文物旅游资源。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责任。
市委宣传部 :负责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市委台港澳办 :负责配合文旅部门做好全市涉台类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负责会同文旅部门重点做好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宣传研究工作。
市发改局 :负责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重大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工作,按照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和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审批相关基本建设项目。积极向国家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支持开展文物保护管理空间技术应用、科技考古、数字环境考古、不可移动文物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领域的合作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市教育局 :负责在中小学中积极开展与文物保护法规知识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推动文物保护进校园。
市民族宗教局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建立和执行有关消防、卫生防疫、治安、文物保护等场所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文物宗教场所的安全问题列入宗教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会同其他各有关政府部门,共同依法加强对文物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问题的监督检查和服务管理。
市公安局 :负责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买、倒卖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的现场保护工作;督促全市公安系统对在侦破各类案件中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依法依规移交归口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等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做好文物保护类社会组织登记,与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市司法局 :对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审查,指导和监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把《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列入普法计划;配合、指导、督促文物行政部门开展《文物保护法》《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宣传普及活动,指导全市文物保护的依法治理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年初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保护和安全经费投入;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国家和省、市财政、文物部门争取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加强对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专项的文物保护社会基金。
市自然资源局 :将文物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审批的重要内容,在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用地时,事先征询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对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选址处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项目,事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土地储备时,对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督促城乡建设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业主落实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城乡建设中配合文物行政部门督促、检查文物保护规划落实情况,查处违反文物保护规定工程。负责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牵头协调全市历史风貌的保护工作,配合文物部门开展区域内有关文物安全工作。
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 :负责将文物保护纳入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查)的重要内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禁止进行一切可能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环境影响的活动;对污染文物保护单位的设施,依法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负责在进行公路建设、农业项目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做好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将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并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市林业局 :负责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林区、湿地范围内古墓葬、古石刻、革命史迹等文物的保护工作,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古树名木、湿地保护的关系。
市退役军人局 :负责配合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做好烈士陵园等革命文物保护工作。
市审计局 :负责对文物专项资金、文物项目进行审计。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物行政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纠正、查处文物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指导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全市文物安全消防宣传、检查和演练,处置突发消防事件。
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配合文物行政部门打击盗捞水下文物违法行为;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及白马港海事处、赛岐海事处、福建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宁德分中心把港口码头、航标等相关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海洋、海事、港口发展和监管范围,落实遗产区、缓冲区相关管理规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依法办理文物经营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配合查处。
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会同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纠正、查处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违法建设问题;督导职权管辖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章建筑整治和环境治理,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协调、配合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税务局 :负责按照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落实好博物馆、纪念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优质服务工作。
市直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本系统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和安全职责。
(二)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建立市文体旅游、公安、应急、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宗教、海渔等部门(单位)参与的文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不少于1 次,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针对主要问题开展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 :市文体旅游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应急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海洋渔业局、福安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文物和古建筑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收藏文物以及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文物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沟通信息、通报案情、移送案件。
责任单位 :市文体旅游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突出直接管理责任,落实文物保护和安全巡查制度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法定代表人、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政府明确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并报市文体旅游局备案。
(一)健全完善管理制度
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落实公告公示牌上墙,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博物馆单位要结合各自特点制定完善系列安全管理制度,报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对工作完成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 :市文体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明确日常巡查分工
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建立安全保卫人员值班备勤机制,切实做到人员到岗,切实做到人员到岗、责任到人,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和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力量加大汛期、火灾易发时期、重大节假日等安全高危时段的巡查检查频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文物行政部门要督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落实24 小时安保值班制度,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处置。乡镇(街道)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辖区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巡查看护。
责任单位 :市文体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开展定期通报督查
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日常检查及监督工作,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市文物部门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通报全市文物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对限期仍未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问题,抄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文物安全隐患问题整改通报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察访核验结果应用。对于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违法案件和多次通报仍未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问题,由市文物部门提请市政府列为政府督查重要事项,采取领导包办、专项督办方式,推动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 :市文体旅游局、民族宗教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强化人员业务培训
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单位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员培训;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对属地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安全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培训。
责任单位 :市文体旅游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民族宗教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安全保卫联动
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乡镇(街道)要将其作为重点单位,纳入基层派出所治安巡查范围。基层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各类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 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设立警务执勤点,加强巡逻守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加强内部安全防范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 :市文体旅游局、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配备文物管理员
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市级及以上文保单位要明确岗位职责,做到每日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要落实文物安全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文物安全事件要及时上报。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文物监管部门执法能力
切实加强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职能配置,确保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位。
(一)加强监管力量
加强文物监管力量,促进文物执法职能落实;强化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确定文物执法督查的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切实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将各级文保单位、文物点的巡查纳入网格化管理。
责任单位 :市文体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提升队伍素质
强化文物人才专业技能培养。积极组织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文物安全管理与行政执法培训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业务能力,提升执法水平。
责任单位 :市文体旅游局、市委编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创新普法宣传形式,丰富活动载体,扎实推进文物领域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
(一)强化宣传教育
鼓励各类新闻媒体、文人乡贤、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和挖掘文物历史文化内涵,通过好栏目、好报道、好文章、好故事等,讲好文物故事、阐释家乡历史,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充分借助“国际博物馆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专项主题活动平台,利用专题展览、文艺演出、微信等宣传形式,普及文物政策、法律、法规、执法动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
责任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文体旅游局、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利用“12359”文物举报热线以及12345 网站平台等,畅通举报、投诉、咨询渠道,鼓励社会公众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鼓励各乡镇(街道)成立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引导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缓解基层文物保护力量薄弱的压力。
责任单位 :市文体旅游局、民政局、团市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夯实科学技术支撑,推进文物安防设施设备建设
持续加大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应用力度,推进人防、技防有机结合,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文物安全工作科技水平。
(一)实施文物平安工程
市文物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文物安防、消防、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实施计划。按文物级别和缓急程度,推动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重点文物单位尽快建设完善,逐步实现全覆盖。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每个文物保护单位实际情况,邀请有关文物专家,重点针对防火、防淹、防虫、防风、防雷、防盗和防破坏问题,落实“一文保一方案”工作并抓好实施。
责任单位 :市文体旅游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完善安消防设备设施
文物部门负责的博物馆单位依照规定配备必需的安防、消防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各级文保单位、文物点实施安防、消防建设,添置相关设备,改善安全条件;公安部门、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博单位的安防消防设备设施建设,各乡镇(街道)依照规定对辖区内的文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其中距离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各级木质结构类文物保护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装备,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责任单位 :市文体旅游局、财政局、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加快信息平台建设
跟进对接省、市文物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做好我市的文物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同时对重点文物建筑和野外文物构件易被盗的文保单位要建立远程监控,并加快市文物信息数据库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 ” 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责任单位 :市文体旅游局、公安局、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其他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2 月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