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溪县 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松政规〔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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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规〔 2023 〕 1 号

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溪县

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松溪县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1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大对规模工业企业扶强培优力度,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延链扩链、转型升级、技术创新、招商引资,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增资扩产,转型升级

(一)企业上规奖励。 为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成长型企业上规,增加规模工业企业总数,对新建投产入统销售产值达2000-5000 万元、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 3 万、 5万元,对首次由规模以下转为规模以上的企业奖励 2 万元,奖励与市里奖励重合的以“就高”原则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二)企业增产增效奖励。 为鼓励规模工业企业扩产增效,促进产值总量效益提升,对于产值首次超过 1 亿元、 5 亿元、 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1 万元、 3 万元、 5 万元。对年产值较上年度基础上净增 15% (含)— 20% 、 20% (含)— 25% 、25% (含)及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1 万元、 1.5万元、 2 万元。其中符合奖励条件并纳入省工业战略新兴产业统计库的企业,按每增产值 500 万元给予 0.2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三)经营贡献奖励。 对当年应税销售额首次达到 0.6 亿元、 1亿元、 2 亿元、 6 亿元以上,对县本级地方财力发展贡献部分首次达到 150 万元、 250 万元、 500 万元、 1500 万元及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6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 6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应税销售额首次达到 0.2 亿元、 0.4 亿元、 0.6 亿元、 1 亿元、 2 亿元、 6 亿元及以上,对县本级地方财力发展贡献部分达到 50 万元、 100 万元、 150 万元、 250 万元、 500 万元、1500 万元及以上且与上年对比增幅分别达到 25% 、 20% 、 15% 、12% 、 8% 、 5% 及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正向激励 3 万元、 6 万元、 9 万元、 15 万元、 25 万元、 35 万元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税务局、财政局)

(四)加强企业经济运行监测管理。 为促进企业稳产增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有效推进规模工业企业做大做强,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指导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台账规范管理工作,由县工信商务局制定实施细则,对企业经济运行监测管理员实行聘任制,并给予相应的财政政策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五)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对在工信部门备案通过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新购置设备(含技术、软件等下同)达 100 万元,上年度对县本级地方财力发展贡献部分达 50 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设备投资额〔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不含税)〕 5% 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对项目设备投资达 500 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由县工信商务部门争取列入省切块资金项目申报(县本级不予重复)。(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六)企业开拓市场奖励。 鼓励规模工业企业积极拓展县外市场(必须为在县域内生产产品的企业),参与县外大型项目公开招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 600 万元以上,且上年度企业对县本级地方财力发展贡献部分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中标企业,履约率达 60% 以上的按合同实际履约金额的 3% 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支持企业参加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国际性或全国性博览会,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 90% 给予补助(参加各类博览会需在工信商务部门备案同意),外贸出口企业参展按商务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七)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引进)实力强、资金雄厚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通过整合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以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对弱势、困难或僵尸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腾笼换鸟,对盘活全县工业用地存量资产的企业或项目,给予政策层面的支持,对此类企业或项目完工投产后予以一定的奖励。(责任单位:松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八)扶持军民融合企业。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军民融合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3 万元、 1 万元。(责任单位:县委军民融合办、县财政局)

(九)鼓励企业实际利用外资增资扩产。 从外方(含港澳台)新到资(以银行 FDI 单认定)或增资 300 万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外资实际到资金额 1 %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十)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企业研发投入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企业研发投入的经费予以分段补助。 1. 基础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 1000 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 5% 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 1000 万元(含)、不足 2000 万元的,对其中 1000 万元部分给予 50 万元补助,超出 1000 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 4% 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中 2000 万元部分给予 90 万元补助,超出 2000 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 计算补助经费。 2. 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 6% 计算。该项补助最终以市科技局组织的第三方审计评估建议补助为准;对当年企业研发投入有增幅 20%以上的(经第三方审计核算为准) , 给予一次性补助 2 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

(十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 5 万元、 3 万元和 1 万元奖励,对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发改科技局、财政局)

(十二)对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3 万元。对通过省工信部门鉴定验收的新产品,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对通过省工信部门认定的技术创新项目,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产品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 5 万元、 3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十三)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3 万元。对获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规模以下企业及到期复审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县发改科技局根据省、市文件予以兑现。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0.5 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发改科技局、财政局)

(十四)对被省工信厅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5G+ 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企业给予 3万元一次性奖励。被省工信厅征集为工业 APP 典型应用案例的,每个典型应用给予 2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十五)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奖补资金由县发改科技局根据省、市文件予以兑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给予 5 万元、 3 万元、 1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的给予 5 万元、 3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 20万元、 1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推荐晋级全国赛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获一等奖的企业给予 8 万元的奖励,获二、三等奖的给予 5 万元奖励,获优胜奖、优秀企业奖等的给予 3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十六)对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奖、省级政府质量奖、市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 3 万元、 1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十七)对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3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奖励。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含企业、协会),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 5 万元、 3 万元和 1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十八)对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同一商标、产品同一年内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倡导绿色体系建设

(十九)推进绿色制造。引导企业向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方向改进提升,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发改科技局)

(二十)重点用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联网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市级奖励 2 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五、强化招商举措

(二十一)支持新引进项目政策。对新进符合我县工业发展布局强链、扩链、补链且投资额达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县处级领导挂点,专班人员服务,并给予建设用地等政策层面的支持。(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二十二)对新引进项目动工、投产实行奖励。对当年引进并动工建设的新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达 3000 万元及以上、 5000万元及以上、 1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 2 万元、 3 万元、 5 万元。对当年引进并建成投产的新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达 3000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及以上、 1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 4 万元、 6 万元、 1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以财务支出法认定)。(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松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服务中心、财政局)

(二十三)支持以商招商。乡镇(街道)、县直单位、企业、商会、协会、个人等新引进工业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3000 万元(含)以上的,对新引进项目的引资方予以 10 万元奖励,对引进重大招商项目的单位企业或个人,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招商服务中心、财政局)

(二十四)加速新引进项目建设,鼓励集约用地。对新引进工业项目,签订入园或落地协议,在建设期完成并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合格的,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对新建设标准厂房(含老厂房改造并安装工业电梯),从第四层起,按 80 元 / 平方米补助,每增一层增加 20 元 / 平方米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旧厂房改造需工业技改备案)。(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工信商务局、松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

六、强化政银企对接

(二十五)拓展融资渠道,继续实行工业企业依法分摊办理产权登记。在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且符合单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原产权登记人申请,按整宗地块比例分摊土地面积(分摊不分宗),分摊办理产权登记,进一步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二十六)进一步增加“产业兴·基金贷”的规模,支持有市场、有销路、有发展前景且符合我县产业发展“五六”工程产业布局的企业、重点项目的融资需求,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金问题,支持企业、重点项目快速发展。(责任单位:人行松溪支行、县金融办、城投公司、工信商务局)

(二十七)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为企业争取企业纾困贷,引导企业进入绿色企业名单。支持企业争取上级新增贷款贴息补助,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利息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松溪支行、县金融办、财政局)

(二十八条)企业上市奖励。对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 挂牌奖励:①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并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即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②“新三板”挂牌。县财政对上市后备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依法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 上市奖励:完成福建省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奖励 50 万元;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实现境内上市(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 80% 以上投资我县的,奖励 50 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发改科技局、财政局)

七、提升企业队伍建设

(二十九)优化人才结构。对与我县企业签订 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5 周岁以下的大学毕业生(含全日制大专毕业生),以及具备我县产业发展“五六”工程所需专业技术,且在产业发展“五六”工程重点企业中就职(经县工信商务局认定)的专业人才,首次(来松溪前在县外学习或工作连续 3 年以上视为首次引进)在松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安家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三十)继续强化企业用工保障。 1. 对县本级地方财力发展贡献部分 100 万元(含)以上、 25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 1 个、 2 个、 3 个义务教育阶段自主择校名额奖励,此项奖励名额仅限于该企业务工 2 年以上(以当地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为依据)的员工子女使用。 2.规模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可自主择校入学。 3. 企业引进的县域外高管(副总经理以上)、高级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以上)、高学历人才(硕士以上学历)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享受城区学生同等待遇入学。 4. 在规上企业务工的企业员工在一家企业务工 2 年以上(以当地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为依据)的,其子女处于初中阶段的可划片二中、三中入学,处于小学阶段可划片松航小学、人民小学、河东小学就读(外贸出口 200 万美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参照此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商务局)

(三十一)积极开展企业管理人才培训,设立企业管理培训专项资金,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到松溪开设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等专题讲座,培训企业高管、中层管理人、财务管理等人员,并组织企业到相关高校、县域外知名企业参观学习,提升松溪企业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工信商务局)

八、优化服务举措

(三十二)整合全县资源大力支持企业良性、快速发展。继续深化县处级领导挂点重点企业(项目)机制,实施“百名局长帮扶百家企业”活动,开展“金融机构服务重点企业”工作,多层次、全方位“一对一”帮扶重点企业,从政策、资金、项目等多要素支持、服务企业,形成良好的创业氛围,助推企业做优做强。(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三十三)强化企业社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维护、节能降耗、产品质量、依法纳税等方面依法生产经营,对全县经济有一定影响力、有贡献的优秀企业家,优先评先评优,优先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进一步提升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三十四)对规上企业考核合格的工会主席给予履职补贴。考核办法及履职补贴参照《南平市总工会关于〈福建省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履职补贴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南工〔 2018 〕 59 号)。关心关爱规上企业,开展“微旅游”等多种形式的职工疗休养活动,优先安排规上企业的优秀职工参加。在评选劳模、湛卢工匠、五一劳动奖等评先评优活动中向规上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县总工会)

九、附则

(三十五)为促进我县产业发展“五六”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全县工业经济全面发展,县财政每年结算安排 1000万元作为全县工业经济发展基金,按年度兑现上述奖励政策。

(三十六)本意见中的对县本级地方财力发展贡献部分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十七)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县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上条款特别说明除外)。

(三十八)本意见中有与福建省、南平市、我县出台的其他产业政策(含“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相重叠的项目不重复享受,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国企、特许经营、特种资源开发类企业不享受经营贡献奖励。

(三十九)政策兑现由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牵头,召集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财政局、税务局、发改科技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招商服务中心、松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总工会、金融办、城投公司、人行松溪支行等相关单位共同认定,并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本意见的解释工作。

(四十)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所调整,以上级政策意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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