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34
收藏
详情

政人办规〔 2023 〕 4 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政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政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15 日

政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3 年 5 月

1 总则

1.1 编制意义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7 分级应对

1.8 响应分级

1.9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制

2.2 现场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恢复与重建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公共设施

4.5 科技支撑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 预案备案

5.4 预案演练

5.5 预案评估与修订

5.6 宣传与教育

5.7 责任与奖惩6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意义

政和县位于福建省北部闽浙交界处。县域面积 1745 平方公里,境内丘陵起伏,水系发达,地貌类型复杂。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社会因素。制定政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增强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对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政和县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我县负责或参与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协调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完善的指挥机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组织防范应对工作。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属地人民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筹调度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管理、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 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 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建筑施工、燃气管道、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踩踏事件、溺水事件等。

( 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 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各类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并在相应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 分级应对

应对突发事件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县级政府提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响应支援。

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7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程度等因素分为 Ⅰ 级、 Ⅱ 级、 Ⅲ 级和 Ⅳ , Ⅰ 级为最高级别。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可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启动,一般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重大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并报市委、市政府。

二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启动,一般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并报市委、市政府。

三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启动,一般应对较大突发事件,由县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 ( 县政府分管领导 ) 组织指挥 , 必要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四级响应由县级专项指挥机构或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决定启动,一般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由县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或牵头部门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具体应急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具体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省、市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做相应调整。

乡镇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8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8.1 应急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综合保障、预案管理等内容的总体安排,明确统一的应急指挥体系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决策、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主要任务、力量编成等内容。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突发事件本级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1.8.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工作手册,侧重对自身承担职责进一步分解细化,明确工作内容、流程、具体责任人、联络方式等。

事件行动方案是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针对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构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性要求等具体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制

2.1.1 组织领导机制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协调县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实施一般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县委、县政府在上级应对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

2.1.2 专项指挥机制

县级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工作。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或重大活动举办时,由县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成立临时专项指挥机构,指定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必要时,应急处置可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相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设立由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社会秩序、医疗卫生、舆情引导、后勤保障、专家支持、调查评估、善后处置等工作组。

2.3 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指挥机构应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及处置救援任务等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提高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

3.1 风险防控

( 1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 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 2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方的人民政府通报。

( 3 )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战略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铁路客运干线专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 4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并充分运用各类发布手段和传播渠道 , 解决预警信息发布 “ 最后一公里 ” 问题。

( 1 )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对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视情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 2 )发布预警信息。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 3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三、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等,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应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在采取三、四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部门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②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④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⑤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 4 )解除预警。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 1 )县人民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 2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时间性质、影响范围、后果损失情况(人员伤亡、失联等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现场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

( 3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 4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如实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一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

( 5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 6 )各级应急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 1 )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内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并统筹考虑老年人等特殊人员需要,提供突发事件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以及救援、救助、疏散、撤离、安置等方面的线上线下服务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同时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 2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3 )事发地乡镇(街道)调动所属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3.3 指挥协调

( 1 )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逐级提升指挥权直至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 2 )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并且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 3 )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 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机构应采取(或请求有关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 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事故灾害信息,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 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非药物干预措施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等。

④ 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 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⑦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 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协调有关企业生产、供应、运输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⑫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 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县级难以控制的事态;或呈扩大、发展的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省、市、县;或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地方政府,需要上级扩大应急救援主要是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等,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⑭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 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或请求有关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 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 3 )交通运输、医疗救援、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专家技术、能源供应、灾害现场信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参照应急预案管理。

( 4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 “3.2 监测与预警 ” 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 1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 2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最迟要在 3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视情举行新闻发布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4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 5 )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县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重建

应急行动结束后,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人力支持和技术指导。

3.4.3 调查评估

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 1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

( 2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级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能源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 3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 4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 5 )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县相关部门负责,在社会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能力培训、训练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立服务协作平台、建立与专业应急队伍的联训联动机制等,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 6 )应急专家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支撑力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分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建立由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根据需要,应急专家队伍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

( 7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筹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

4.2 财力支持

( 1 )县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2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县财政和相关县级单位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 3 )县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 4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 5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应急管理、发改、粮储等部门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4.4 公共设施

县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本地区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应急避难场所要选择在开敞区域,适合应急疏散人员,可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证群众基本的用水、用气、用电,以及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5 科技支撑

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强关键核心、基础前沿技术攻关,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和新药品。

建立健全县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风险防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5.1 预案编制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组织资源调查、剖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进行。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单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 1 )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程序送县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 2 )县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5.3 预案备案

( 1 )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 2 )县级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 3 )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 4 )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 5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单位。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 6 )县属企业应急预案报相应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处置措施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同时抄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进行演练。

鼓励应急预案印发前组织开展研究性或检验性演练。应急预案关键环节和重要工作手册、行动预案等应当及时进行演练。

5.5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订应急预案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更新优化。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 5 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 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 3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 5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 6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 7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6 宣传与培训

应急预案公布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广泛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手机通讯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5.7 责任与奖惩

( 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 2 )公民按照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 附则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文件有效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

附件: 1. 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2. 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3. 政和县县级层面应急响应流程附件 1

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附件 2

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附件 3

政和县县级层面应急响应流程

善后处置备注:

1. 关于信息报告时限性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在一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2. 关于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先期处置的责任要求 :

( 1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先期处置或辅助先期处置;

( 2 )县人民政府负责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