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罗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 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新政办规〔2022〕1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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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新政办规〔 2022 〕 19 号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罗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

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罗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 年 12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罗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

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 试行 )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 2021 〕 2 号)以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 2021 〕 34 号)规定、《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和宅基地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龙自然资规〔 2022 〕 5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在新的区、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

坚持按规划许可管理。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指导,加强业务指导,做好与镇(街)数据信息共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村民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和要求建设。属城市规划区外村民建房,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由镇(街)自然资源所负责对接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镇(街)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查询制度,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审批结果,方便群众查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指导村民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和要求建设。

成立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村庄规划具体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力争 2023 年底前实现全区可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的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我区地处龙岩中心城市核心区,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30 )》的区域规划,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单家独院)建设审批工作实行分批次实施。第一批:为龙岩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镇 、村。共 4 个镇 70 个行政村,具体范围为:适中镇 22 个行政村、岩山镇 13 个行政村和白沙镇 15 个行政村(吕洋、陈地、珍坑、半岭、产坑、田坑、孔党、大盂、苏一田、高洋、邹山、洋西、内村、吕凤、罗 畬 )、万安 20 个行政村(其中:涂潭村、张陈村为龙岩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区域) ; 第二批:为龙岩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 、村。第二批需要等待上级政府有关规定调整后,依照本意见组织实施。

可以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工作的村,不再开展危房改建审批,按“拆旧建新”的正常程序审批;其他的村涉及危房改建的,仍然按照原审批方法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报批。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和部门职责

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制定《新罗区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建住宅“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性意见(试行)》。各镇(街)在工作中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每户宅基地面积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限额标准,农村独栋式、并联式、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

各镇(街)要设立镇(街)宅基地审批窗口,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优化、细化、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流程(见附件 3 ),加强批后监管。健全完善以镇(街)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办”)职责,明确镇(街)内部工作流程、工作职责,为农民建房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

1. 用地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村村民,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材料(附件 2 : 1-3 项)

2. 村级审查。 村委会在接到申请 7 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一次,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将申请人住房条件、人口状况、拟用地块位置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建房名单报送至镇(街)宅基地审批窗口。

3. 乡镇前期服务。 镇(街)协调机制办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前先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所、村建等部门开展联合实地踏勘(一到场),对建房农户申请资格及用地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通知建房农户对接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公司(建房农户自行选定)测量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由自然资源所对用地红线图进行审查;对涉及使用农用地的,由协调机制办告知建房农户按宅基地农转用进行审批。属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由协调机制办告知不得建房。

4. 窗口受理材料。 对于一到场初审通过的建房农户,可前往镇(街)宅基地审批窗口领取相关表格,并根据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报材料清单 ( 附件 2 ),将相关材料报送宅基地审批窗口受理。窗口受理后,要将申请人的办件名称、申报时间、受理时间、办理状态等情况在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公示,直至审核批准完成。

5. 部门联审,作出审批。 镇(街)协调机制办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所、村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公开查询制度,在便民服务中心公开审批结果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审批结果,方便群众查询。

6. 核发批准书。 镇(街)作出审批后,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 10 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属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由镇(街)自然资源所负责对接 上级规划主管部门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批后监管。 建房农户在开工建设前,应向镇(街)宅基地审批窗口预约申请放样,镇(街)协调机制办在收到放样申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所、村建等部门,会同农户选定的测量公司、村干部到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二到场),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向申请人发放、宣讲《福建省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同时,督促农户在醒目位置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建房人姓名、审批文件编号、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建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在村民建房施工的关键节点,组织村干部、包村干部、村建、综合执法队等力量进行动态巡查(三到场)。

8. 竣工验收。 房屋竣工后,建房农户应在一个月内向镇(街)宅基地审批窗口申请竣工验收,镇(街)协调机制办在收到验收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所、村建等部门以及农户选定的测量公司(协助)进行实地验收(四到场)。对于验收通过的,在 5 个工作日内,由镇(街)宅基地审批窗口核发《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并通知建房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验收组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或未如期整改的,镇(街)协调机制办不予竣工核实并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 归档报备。 各镇(街)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档案“一宗一档”管理。每宗宅基地审批结束后,协调机制办要负责将村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宅基地批准文书、村级公示材料、村级会议记录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四到场”巡查记录和相关图件、照片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每月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住建局等部门备案。

(二)明确各审批流程部门职责

1. 村民小组

( 1 )接收农户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初审农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2 )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2. 村委会

( 1 )接收农户宅基地和建房申请;

( 2 )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进行建房公示,将建房名单报送镇(街)宅基地审批窗口;

( 3 )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协助农户组织相关材料报送镇(街)宅基地审批窗口;

( 4 )协助镇(街)开展“四到场”工作;

( 5 )协助镇(街)开展宅基地日常巡查工作,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3. 镇(街)宅基地审批窗口

( 1 )接收村委会上报的建房名单,及时将建房名单汇总至镇(街)协调机制办;

( 2 )向建房农户提供审批相关表格,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材料及填写规范;

( 3 )提供并引导农户使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受理农户上交审批材料并检查是否完整、规范,及时将材料移送镇(街)协调机制办;

( 4 )将申请人办件名称、申报时间、受理时间、办理状态等情况在便民服务中心和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平台进行公示;

( 5 )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福建省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公布审批结果;

( 6 )接收农户放样、验收申请并及时报送协调机制办;

( 7 )发放《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4. 镇(街)协调机制办

进一步强化各镇(街)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原来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重新成立镇(街 )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召集人由各镇(街)党委(党工委)书记兼任,明确分管领导。下设协调机制办公室,要有人员(必须配备 2 名工作人员)、有专门办公场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 1 )推进建房审批全流程工作;

( 2 )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所、村建等部门进行农户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开展“四到场”工作(做好“四到场”勘察记录);

( 3 )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协调机制工作会议研究审批农户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及时跟踪审批材料进展情况,督促各相关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 4 )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所、村建等部门进行建房验收,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 5 )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做好有关资料归档留存,以及其他涉及农村宅基地和农户建房的管理事项。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

( 6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情况月统计表》向区农业农村局、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区住建局等部门报送。

5. 镇(街)联审联办部门

( 1 )自然资源所

①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审查,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指导农户进行农转用审批,具体核实审查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房屋建设图纸、原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等资料;

②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制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接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负责宅基地审批现场踏勘。一是核实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等要求,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核实农户拟建房屋位置是否准确,指导审核四至放样位置;三是验收房屋位置、面积、层数、层高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

( 2 )村建部门(岗位)

①负责农房建设审查、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农村住宅质量安全,具体审查房屋设计图纸、工匠证等材料;

②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

③参与宅基地审批现场踏勘。一是审查农户拟用地面积及相邻权利人利益,核实放样面积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二是指导建房农户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人员出具房屋设计图纸或选用通用图集,向建房农户和工匠带头人发放、宣讲“一张图”和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建房农户张贴工程信息告示牌、“一张图”和工匠承诺书;三是审查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地基浇筑、模板搭设、楼板浇捣、脚手搭架等关键施工节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房屋建筑风貌、质量安全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

( 3 )农业农村部门(岗位)

①负责农户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审查,核实审查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村级会议记录、村级公示照片、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股权证、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资料;

②参与宅基地审批现场踏勘。审查农户拟用地面积及相邻权利人利益,核实放样面积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

③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制作《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4 )其他相关部门(岗位)拟申请宅基地涉及林业、水利、交通、文体旅游、电力等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其中涉及使用林地的,由镇(街)林业站对农户建房用地规划红线图进行预审,在签署意见后录入林政审批系统报区自然资源局批准。

6. 包村干部、镇(街)综合执法队

参与“四到场”工作和宅基地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行为,及时报告镇(街)和上级主管部门,跟踪落实处理处置情况;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政策宣传。

(三)规范村民建房申报材料

包括: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股权证复印件等)、设计图纸(含总平面布置图,各层及屋顶平面图,正、背、左、右四面的立面图、剖面图)、相邻权利人意见表(附件 6 ,如果需要,注 1 )、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复印件(附件 7 )、村级公示照片(公示材料范本见附件 8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如果需要)、原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注 2 )等材料。注:( 1 )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提供相邻权利人意见表(闽政办﹝ 2011 ﹝ 189 号文件要求)。其他使用经统一规划的土地用于村民建住宅的,不需要提供相邻权利人意见表;( 2 )涉及利用旧宅基地时,有土地使用证的需要提供。

(四)加强审批登记管理

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互通,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提供依据。区农业农村局要与市级同步建设集审批、监管功能于一体的全区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推进农村宅基地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各镇(街)负责积极推进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基本做到应登尽登。

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利民要求,农村宅基地审批、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合并办理,鼓励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镇(街)。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镇(街)开展历史遗留宅基地问题排查摸底工作,逐一建档立册。待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统一处理,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三、明确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房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免需要占用耕地的,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报批。农村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已依法委托区人民政府实施,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审批农用地转用后,按规定将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审批数据情况向自然资源部备案。

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镇 ( 街)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林地的,由镇 ( 街 ) 代收件,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简化材料要求,免征植被恢复费,优化审批程序,力争做到即到即审,简化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

(一)审批流程

1. 用地申请。 镇(街)自然资源所告知所在村委会或建房农户根据《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 9 或附件 10 )组织报批材料,材料齐全后由拟用地行政村向镇(街)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镇(街)自然资源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具体用地情况,核实拟用地范围是否 涉及湿地及各类保护区、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是否位于地灾易发区等情况,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查询等前期工作 。

2. 组件上报。 镇(街)根据行政村提出的农用地转用申请,材料齐全后分批次拟定“一书三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使用集体土地方案),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系统(以下简称用管系统)中录入勘测定界坐标、权属地类面积、“一书三方案”、失地农民保障材料等基础数据;上传请示、规划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空间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根据实际情况上传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地灾评估报告、违法处罚材料、占用保护区审批意见等 。 及时在用管系统完成相关组件数据录入后,上报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审查。

3. 审查批准。 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进行审查,及时提出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还镇(街)补件补正;符合要求的,抓紧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文件开头应明确“受龙岩市政府委托”。

4. 数据备案。 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根据批准情况,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建设用地备案系统,按要求备案。

农用地转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审查内容

1. 报批前置条件是否具备、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报批程序是否合法;

2. 拟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3. 拟用地面积、地类是否准确,土地界址是否清楚,权属是否合法无争议;

4. 拟建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高、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是否符合规定;

5. 补充耕地落实情况。

(三)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申报材料清单及流程图。

详见附件 9-11 。

四、强化农村住宅建设管理

镇(街)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过程监管,整合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三到场”和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四到场”要求,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住宅建设现场设立农村在建房屋工程信息公示牌,同时张贴《福建省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建筑立面图、平面图和工匠承诺书等,接受社会监督。

镇(街)要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夯实“一楼一档”,探索建立村民住宅质量安全“健康绿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管理。 2023 年前,各镇 ( 街)建立完善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村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集中统建的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管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规范旧宅基地管理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强化“建新拆旧”管理。异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须在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统筹使用(相关内容须体现在承诺书中);未按照承诺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镇(街)协调机制办应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镇(街)协调机制办、村级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将闲置废弃、零星分散的农村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根据《新罗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管理办法》,剥离土壤优先用于旧村复垦、废弃矿山治理等补充耕地项目,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确保完成省下达任务。

六、加强建筑风貌管控

申请人应采用或依据《新罗区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对照“七要素”(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管控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含总平面布置图,各层及屋顶平面图,正、背、左、右四面的立面图、剖面图),实行带图审批,并附图审批归档。各镇(街)要严格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通用图集要求,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不予审批。《新罗区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村村民使用。

各镇(街)要深化农房整治行动,建立以奖代补等正向激励机制,大力整治农村既有“半拉子房”(裸房)和违反建设规划许可、影响村庄整体建筑风貌、造成安全隐患的彩钢屋顶,严控屋顶水箱裸露,提升村庄整体建筑风貌水平,力争打造一批“示范镇”“示范村”。奖补资金可从土地出让收入或乡村振兴建设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列支,以奖代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通过村规民约方式,在村集体内部探索建立农村村民个人信用体系,与旧宅翻建、新宅基地申请等挂钩,促进建筑风貌管控和“建新拆旧”落实到位。引导农村村民选用住宅设计通用图,优化室内空间布局。

七、坚决查处农村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行为

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坚持农地农用,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守耕地红线,对农村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实行“零容忍”强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厉打击超审批面积、超审批层数建房行为,未按整体村庄风貌进行立面装修或“裸房”行为。

镇(街)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有效制止违法建设。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并对违法建设依法组织拆除,对超审批面积或超审批层数建房、违规搭盖彩钢屋顶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建立健全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巡查机制,强化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的巡查责任。各镇(街)探索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强化镇(街)的执法权限和执法力量。对存量问题,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类处置。

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前,公安部门不予编制房屋二维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违法建设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市场监管、文体旅游、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建设申请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手续的,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设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

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区财政按照规定对列入区级示范点规划编制经费及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各镇(街)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涉及的测量、放线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探索采用“政府 + 银行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农户”等模式,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金融支持。各地可在涉农等相关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贴息,支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九、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按照“区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村民参与”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长效监管机制。

区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 1 ,撤消原新罗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机制体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完善配套政策和监督考核办法,定期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等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核查、强化监管。要总结各地经验做法,指导基层规范做好工作,防止出现偏差,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各镇(街)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全面组织落实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监管、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等工作,并加强村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建设及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建立镇(街)联合巡查机制,落实分管领导和包村干部责任,发挥村级组织和村级协管员作用,责任到岗到人。实行网络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

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推动村级组织普遍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宅基地协管制度、村民住宅建设议事协商机制和村规民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充分调动农村村民的积极性,全程参与、全程配合、全程监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工作,通过“村民事、村民管”,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 本实施意见由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新罗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 年。

附件: 1. 新罗区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领导

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报材料清单;

3. 新罗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 新罗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

5. 新罗区农村村民建住宅相邻权利人意见表 ;

6. 村委会会议记录 ;

7. 新罗区农村村民建房公示 ;8. 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申报材料清单(住宅

小区) ;

9. 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申报材料(单家独户) ;

10.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图 ;附件 1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林德文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李贵荣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郭晓军 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主任

余 晟 区政府办对口协调领导

成 员:张金强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曹子芳 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妍妍 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副主任

陈佳芳 区住建局四级主任科员

吕木欣 区城市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

叶永 湧 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工程师

陈天金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矿管)

邓友柏 区自然资源局四级主任科员(林业)

蓝太生 新罗公安分局副局长

陈荣新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小蔚 区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苏玉艳 市农业执法支队新罗直属大队副大队长

胡育智 区农业农村局经管站站长

陈尚斌 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国土空间规划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农业局,承担日常工作。如遇人员变动,由接替者继任,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 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报材料清单

1.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件、必要】(附件 4 )

2. 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原件、必要】(附件 5 )

3.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必要】

● 家庭成员户口簿

● 家庭成员身份证

● 股权证

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原件、必要】

5. 房屋设计图或标准通用图【原件、必要】

● 总平面布置图

● 各层及屋顶平面图

● 正、背、左、右四面的立面图、剖面图

6. 相邻权利人意见表(附件 6 )【原件,如果需要】

● 签订书面协议或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

● 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公用、共用、

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提供相邻

权利人意见表(闽政办【 2011 】 189 号文件要求)

● 其他使用经统一规划的土地用于村民建住宅的,

不需要提供相邻权利人意见表

7. 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附件 7 )【复印件、必要】

8. 村级公示照片(附件 8 )【原件、必要】

9.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原件、必要】

10.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如果需要)

11. 原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 涉及利用旧宅基地时,有土地使用证的需要提

注:以上 1-11 项材料均需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交。附件 4

新罗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 1 .无住宅; 2 .原住宅面积低于法定标准; 3 .分户; 4 .拆迁安置; 5 .危房重建; 6 .原址翻建; 7 .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 郑重承诺:

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的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建筑风貌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 .新房建成后,按照政策规定将坐落于 乡(镇、街道)村的旧房(房产权证号: )在 日内自行拆除或交村集体处理,原有宅基地自愿无偿退还村集体。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手印):

年 月 日附件 5

新罗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

兹有龙岩市新罗区 镇 村 组,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人,股权证号:

现有住房情况:房屋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层数: ;现因 特此申请批准宅基地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书附件(向村里提交):

1.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 家庭成员户口簿 ( 复印件)

3. 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 股权证(复印件)附件 6

新罗区农村村民建住宅相邻权利人意见表

根据建房户的申请和提供的有关材料,经村委会现场勘丈核实,拟 户建房,四邻界址如下,如无异议请四邻户主签章。

南至:

户主:

年 月 日

北至:

户主:

年 月 日附件 7

村村委会议记录

(样本)

会议事项:审议 户建房用地申请情况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会人员:

主 持 人:

会议内容:

今收到我村 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户建房申请,该户家庭人口 人,因 需要,申请在 使用地建房,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经过会议审议,该户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建房四至界址清楚,无纠纷,同意该户的的建房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附件 8

建房公示

(样本)

经过村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我村 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户,家庭人口 人,因 需要,申请在使用 地建房,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

四至界址: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在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如有异议,请将相关材料及证据报送至村委会或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建房审批窗口,无异议将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村委会(盖章)年 月 日附件 9

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申报材料清单

(住宅小区)

附件 10

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申报材料

(单家独户)

附件 11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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