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潭政规〔202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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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政规〔2022〕8 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不可移动

建盏烧制窑体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建阳区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22 年12 月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

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建盏窑体建设行为,促进建盏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南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 年)》《南平市建阳区建盏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建阳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申请报批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是指在户外、户内建设用于烧制建盏的窑体(包含柴窑、电窑、气窑等)。

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大集中、小分散的原则,向规划的产业集聚区集中布局,应符合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用地以利用现状建设用地为主,确需使用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林地报批、土地征收及“农转用”等相关审批手续,禁止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

第二条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管理工作。区级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分工如下:

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 负责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标准、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体旅部门: 负责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的总量控制、准入标准、传统工艺传承及合理创新等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 负责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部门: 负责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及使用过程的用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的申请报件受理、现场联合踏勘组织、办理结果反馈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辖区内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的统筹协调、政策宣传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外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行为处置工作。

以上单位负责各自相应环节的申报审批材料卷宗归档工作,做好档案管理。

第三条 申请建设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应充分考虑与周边消防安全、邻避矛盾关系,存在土地、建(构)筑物纠纷或依附违法建筑尚未处置的一律不予批准。户内窑体不可建设在二楼及以上楼层,租赁土地或建(构)筑物建设建盏烧制窑体的须由土地或房屋权属人出具同意意见书,以窑体为中心点方圆30米范围内应无人居住。

第四条 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实行总量控制,新增审批量的五年、三年和年度计划由区文体旅局制定。

第五条 建设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及其附属物应充分考虑外观美感,展示文化和艺术效果。文体旅和住建部门可提供范本设计图样,供建盏烧制窑体建设业主参考使用。

第六条 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综合窗口,统一受理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申请并进行内部流转和办理结果反馈,减轻申请人跑动负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附件1)后,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文体旅、城市管理、林业、电力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到现场联合踏勘。前述单位应当在完成现场联合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联合踏勘审查意见(附件2)。相关单位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整改工作进展。

第七条 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联合踏勘通过的,通知申请人提交详细申请材料,并同步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公示工作;若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联合踏勘审查“同意”意见后,要负责做好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的告知工作,并在现场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 日,对公示、告知及协商情况,形成文字报告,报告应载明公示和告知范围、对象、收到意见及协商情况、赞成反对意见的比例及是否同意建设的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 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采用并联审批,经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审查同意后,申请人一次性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详细申请材料,包括:

(一) 土地、房屋来源证明(合法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土地、房屋材料);

(二) 申请人身份证或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三) 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后的效果图、总平图;

(四) 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的公示报告;

(五) 环境可行性或尾气治理意见;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在收到相关详细申请材料后,及时将材料移交至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文体旅、城市管理、林业等部门,各部门应于3 个工作日内在联合审批表(附件3)上出具意见,区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各部门意见出具综合审批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同意书(样式和所载内容由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共同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书面申请竣工验收;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后5 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文体旅、城市管理、林业、电力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到现场核验,验收合格的由相关部门5 个工作日内填报验收合格意见书(附件4),报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区政府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负责统一出件,向申请人发放验收合格意见书(样式和所载内容由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共同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前述有关审批部门,在文件印发之日起5 日之内需制定审批所需的指标、细则、文书等材料,确保审批运行顺畅。

第十三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在审批流程趋于完善后,适时启动开发用于服务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申请、审批的软件系统,提升工作和服务效率。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建阳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南平市建阳区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申请表

2.南平市建阳区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联合踏

勘审查意见表

3.南平市建阳区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联合审

批表

4. 南平市建阳区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验收合

格意见书附件1

南平市建阳区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建设申请表

建设单位(人) 联系人(电话)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附件2

南平市建阳区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

建设联合踏勘审查意见表

建设单位(人) 联系人(电话)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乡镇(街道)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住建部门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文体旅部门意见

城管部门意见

林业部门意见

电力部门意见

附件3

南平市建阳区不可移动

建盏烧制窑体建设联合审批表

建设单位 联系人(电话)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住建部门意见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文体旅部门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林业部门意见

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意见附件4

南平市建阳区不可移动建盏烧制窑体

建设验收合格意见书

建设单位 联系人(电话)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住建部门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文体旅部门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林业部门意见

乡镇(街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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