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司法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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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司规〔2022〕1 号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司法局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局机关各科(室、局):

现将《三明市司法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司法局

2022 年12 月8 日

三明市司法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本机关凡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均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依据《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法治调研工作

三明市司法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二)法治督察工作

1.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2.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相关事项;

3.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关规定等。

(三)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行政立法项目征集意见;

3.政府规章以及政策解读。

(四)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办理程序。

(五)社区矫正管理工作

社区矫正的性质、适用范围、工作任务。

(六)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职能和任务;

2.组织实施全民普法的方案及指导方式;

3.普法规划和纲要;

4.普法考核的办法、内容、标准和依据;

5.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的条件和方法;

6.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计划、规划、总结;

7.其他应当公开的法治宣传工作事项。

(七)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工作

1.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方针、原则及其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和方法;

2.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职能;

3.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4.对刑释解矫人员进行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业务范围、工作任务;

5.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工作要点、计划、规划、总结;6.其他应当公开的基层司法行政事项。

(八)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A.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机构变更名称许可;

2.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许可;

3.公证机构变更执业区域许可;

4.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备案;

5.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6.公证员任职条件和程序;

7.全市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名录;

8.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行政监督检查的依据、程序和结果;9.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法、途径;

10.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决定;

11.其他应当公开的公证管理事项。

B.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1.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和执业延续;

2.司法鉴定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延续登记;3.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条件、程序;

4.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注册、变更的条件、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定的条件、程序;

5.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及执业鉴定人名录;

6.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行政监督检查的依据、程序和结果;

7.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法、途径;

8.其他应当公开的司法鉴定管理事项。

C.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对象、经济困难标准;

2.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

3.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投诉电话;

4.其他应当公开的法律援助事项。

(九)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3.全市基层法律服务中心年度检查考核;

4.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5.全市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名录;

6.全市基层法律服务中心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名录;

7.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投诉处理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处罚的规定;

8.其他应当公开的律师管理事项。

(十)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

1.法律职业资格认定,授予和撤销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信息;2.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

3.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数查询方法、申请考分核查的程序;

4.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5.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6.法律职业资格证的申领条件、程序及依据;

7.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职前培训对象、内容、方式、时间、机构、成果,

8.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办事指南。

(十一) 其他工作

1.本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5.本单位的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依照《条例》要求,上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公众的需求,不断地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三条 根据“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凡属本规定第二条范围内的主动公开信息,由制作或者获取该政府信息的科(室、局)负责收集和核实,报局分管领导保密审查并签发意见后,送办公室文秘人员登记、编号、网上发布、存档。同时办公室文秘人员要及时将政府公开信息分别报送市数字办、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备案。

第四条 办公室文秘人员对收到的依申请公开事项,根据申请内容转相关科(室、局)办理,相关科(室、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由主要领导签字后送交局办公室于5 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五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落实1 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涉及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各有关科室应当明确1 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政府信息的收集、核实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科室对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就能否公开提出初步意见,对于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有关科室在向办公室文秘人员报送前,要做好内容核实工作,保证公开的信息内容与所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内容一致。

各有关科室在拟制公文时,应就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提出意见,须在三明市司法局公文处理单“公开属性”选项中勾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项。

第七条 对于确定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各有关科室于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送局办公室统一网上发布。

第八条 局信息公开办负责对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凡是违反本办法的,将依照《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三明市司法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明司综〔2009〕4号)、《三明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基本目录》(明司办〔2017〕18号)即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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