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政府文件
古政规〔2022〕6 号
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县国有资产
出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经研究同意,现将《古田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古田县人民政府
2022 年12 月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古田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完善公共资产交易市场化运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租赁行为,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县直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出租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经批准利用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供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第四条 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
(二)优化配置国有资产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
(四)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 出租底价、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拟出租国有资产,原则上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出租资产的出租参考底价:
由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租金底价,或者参考原来承租价格并根据相邻同类资产近期出租价格确定租金底价。
第六条 所有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出租,即采取“截时截标,价格优先,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公开招租。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履行单位内部集体决策程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单位资产出租,应提交出租方案(方案要明确坐落地点、面积、招租底价、租赁期限、出租用途、对承租方资格要求、租金收取方式、承租方承租国有资产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资产维护等事项)、单位资产出租的申请报告,填报《古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以及相关材料。聚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相关出租手续由聚源公司负责履行。
(二)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核实资产出租情况,并提出审核批准意见。
(三)公告竞租。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方案经审定批准后,应在古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单位公告栏、出租场所等地方发布公开招租信息公告,公告应载明资产的坐落、建筑面积、出租期限、咨询和展示与报名的时间、地点、条件,以及竞租会的时间、地点和竞租起始价、竞租保证金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
(四)公开招租。单项或整批年租金超过3 万元(含3 万元,以上一年度年租金为标准),单位应按照《古田县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规则(试行)》(古财资〔2018〕2 号)要求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单项或整批年租金低于3 万元的由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公开招租可以采取网上竞价、现场竞租等形式出租。
(五)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1.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或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租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群团组织作为办公用房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的方式。
第八条 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强化租赁主体变更管理,防止变相转租,禁止以各种形式直接套取中间差价、不进行经营的转租行为。承租方在承租期内确实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且有新的承租人愿意承接原合同的,由原承租方与新承租人共同提出申请,由单位内部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解除与原承租方的合同关系,与新承租方签订剩余期限租赁合同。新合同的承租期等条款不变、租金不低于原合同。
对承租方确需进行市场化分租经营的,可不适用本条款转租要求,出租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另行制定管理制度或操作规则进行规范。
第九条 各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国有资产出租在本辖区内可以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第十条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租赁双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
(三)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价格、价款支付方式;
(四)允许经营或限制经营的范围及其它特别条款;
(五)有关税费、水电安装、资产维护及费用、安全责任的承担;
(六)履约保证金(其额度相当于年租金的20%)、不得擅自转租的提示;
(七)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变更和解除;
(八)合同生效的条件、签约日期;
(九)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公开竞租的合同一式四份,出租方、承租方、县财政局、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出租期限超过三年的年租金应根据市场行情建立逐年增长机制,原则上每年增长不低于5%。对于需要长租期才能发挥效益的资产出租,应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租赁期限,但不得超过10 年,对特殊性资产的出租期限确实需要超过10 年的,应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才可实施,但最长不得超过20 年。
租赁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双方终止合同履行。除法定免责情形外,赔偿事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 出租方出租资产附带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四条 单位出租资产应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申报缴纳。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收取租金。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企业资产租金收入应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合同期满后如需继续出租的,除第七条相关规定外,须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七条 职工住宅、职工集体宿舍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租金不低于《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古田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租金的批复》(古政文〔2013〕366 号)文件规定的公租房租金。本单位员工不得将所居住单位住宅转租或提供他人使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主动作为,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说明;对停止租赁的资产,单位要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说明资产停租原因;对被闲置一年以上的资产,单位要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汇总,由县政府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县纪委监委对国有资产租赁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资产管理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二)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租或违反租赁合同擅自减免租金或不按规定随意确定出租底价的;
(三)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以消费或福利等任何形式冲抵租金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租赁到期的国有资产被占用,不采取措施清理移交的;
(五)在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第二十一条 全县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对出租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资产管理部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将资产出租作为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一项内容,列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之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