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莆秀自然资〔2022〕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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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秀自然资〔2022〕232 号

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 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促进我区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

地)。

(一)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 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配电房、农业智能操控等设施,食用菌配料到出菇、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

2.辅助设施用地。 为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毛茶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二)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 畜禽舍、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棚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求

(一)积极引导项目科学选址。 各镇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各类保护区有关要求合理布局,引导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严格管控占用一般耕地。 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当先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设施农业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落实“进出平衡”。

(四)“先备后用”“区域统筹”。 设施农用地备案前原则上应先落实“耕地进出”。“进出平衡”首先在项目所在村域范围内落实,村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镇域范围内落实;镇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由镇政府向区政府申请在全区范围内统筹落实。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 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 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

(二) 辅助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 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

(三) 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一)充分协商。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前,农业经营者应向区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查询项目范围土地权属和利用情况,编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面积、功能区平面图以及复垦计划等内容)。

(二)签订协议。 农业经营者就土地承包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与村(居)委会及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土地承包年限不得超过20 年。协商达成一致后,村(居)委会将建设方案在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 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村(居)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用地协议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情况、承包时限、土地交付、土地复垦、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附项目宗地图(四至范围)。

(三)协议备案。 农业经营者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向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镇政府申请办理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位于国有农(林)场范围内的,向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

1.村(居)委会: 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后,应签署“该用地符合村庄规划,建设方案已按照要求公示满10 天,并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同意上报备案”的意见,如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补充“已由我村(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或“经镇(区)政府同意由镇(区)级统筹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

2.镇政府: 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及审批表》签署“该用地符合我镇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备案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备案”的意见,如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补充“已由该村(居、我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或“经区政府同意由区级统筹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

(四)上图存档。 镇政府于每月25 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后报送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存档。区自然资源局将项目有关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平台,实行信息化上图管理,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告知;各镇政府补充完善后,应于次月25 日前再次报送,未按时报送存档材料的,造成的后果由镇政府承担。报送材料应包括:

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及审批表》

2.《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3.《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4.《勘测定界报告书》(项目地块、落实进出平衡地块范围)

5.《宗地图》(项目地块、落实进出平衡地块范围)

6.《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落实进出平衡方案》

五、设施农业用地服务监管

(一) 镇政府负责为设施农业用地办理备案。强化备案管理,严格对照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严把建设方案中的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用途、数量、用地规模、使用期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对设施农用地范围、用地标准、是否符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负责把关,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按时报送存档上图材料,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者实施设施建设,落实进出平衡及土地复垦,组织做好有关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等工作。

(二) 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督和管理。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的跟踪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和年度土地变更;区农业农村局要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的监督管理。

(三) 各镇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对不符合规定使用土地和兴建设施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项目建设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上报更新备案信息;发现未按要求备案擅自建设、改变农业用途的农业设施项目,应及时制止、叫停,并督促整改或移交职能部门查处。

(四) 区自然资源局对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的,按疑似违法用地进行调查,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用途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未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责任的,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和用地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及审批表

2.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3.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范本)

4.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落实进出平衡方案(范本)

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

2022 年12 月6 日

附件1

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及审核表

附件2

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附件3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范本)

签订日期: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支持乙方建设本协议项下设施农业项目,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 号)文件规定,经协商订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用途:项目用于种植生产设施(种植辅助设施、养殖生产设施、养殖辅助设施)

项目位置:该项目位于XXX 东至:XX 南至:XXX 西至:XX北至:XXX(详见宗地图)

第二条 甲方将其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农户承包权)的土地共公顷提供给乙方使用。

未利 用地

小计 旱地 水田 其他 基本农田

第三条 承包时限该宗土地生产期限为 年,自 年 月至 年 月。

第四条 土地交付

甲方将该宗土地有偿承包给乙方使用,具体费用及交付方式:(按双方约定填写)

第五条 土地复垦

1.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占使用面积,不得污染土壤、环境,不得影响周边土地的种植条件。

2.使用期限届满如不再申请续期,由乙方应于6 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并恢复耕种。

3.乙方同意缴交复垦费人民币元给甲方用于复垦费,届时如未履行复垦责任,由乙方接受处罚,该复垦费由甲方用于代为复垦。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2.不得阻碍道路、水渠及农业设施建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该土地经营权;

2.不得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

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环保方面应按国家标准达标排放;

5.落实土地复垦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擅自改变该土地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应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经营权。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乙方、镇政府、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附件4

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落实进出平衡方案(范本)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拓宽村民增收渠道,XX 公司拟建设XX 设施农业项目,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要求,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项目名称: XX 设施农业项目

二、项目情况: 项目总规模X.XXXX 公顷,其中X.XXXX 公顷为生产设施用地,使用耕地X.XXXX 公顷,用于种植XX,无破坏耕作层;X.XXXX 公顷为辅助设施用地,破坏耕作层、占用耕地X.XXXX 公顷,用于农产品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XXX等初加工。

三、拟占用耕地情况: 辅助设施用地位于XXXX,地类为水田X.XXXX 公顷、旱地X.XXXX 公顷,等别为X 等。

四、落实进出平衡情况: 补足的耕地项目位于XXX,原地类XXX,实施后地类为水田X.XXXX 公顷、旱地X.XXXX 公顷,等别为XXX 类,实施工期为202X 年X 月X 日至202X 年X 月X 日。该设施农用地辅助设施用地已列入XXX 镇202X 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计划,XXX 村村民委员会将严格按照耕地要求实施进出平衡方案,XXX 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现申请备案。

附件:1.项目用地宗地图

2.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3.落实进出平衡地块勘测定界图

4.落实进出平衡地块勘测定界报告书

XX 村民委员会 XX 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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