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平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南应急规〔20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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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应急规〔 2022 〕 3 号

关于印发《 南平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较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的通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有关科室及直属单位:

经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2 年 12 月 5 日

(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较大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2 年 12 月 5 日

目 录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小组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3 领导小组成员科室职责

2.4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2.5 工作组2.6 应急协作部门职责

3 应急预警

3.1 预警启动

3.2 响应准备

3.3 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

4.1 较大事故( Ⅲ 级)应急响应

4.2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 Ⅰ 级、 Ⅱ 级)应急响应

4.3 Ⅳ 级应急救援指挥和协调

4.4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5 救援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与补偿

5.2 事故调查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经费保障

6.4 技术支持保障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7.2 风险分析

7.3 奖励与责任

7.4 预案演练

7.5 预案修订

7.6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工贸(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健全局机关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应急响应效率,明确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在应急救援中应履行的职责,以期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修正,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修订,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办法》(安监总厅应急〔 2014 〕 95 号,自 2014 年 9 月 22 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自 2019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 〕 101 号,自 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施行)

《南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南政办〔 2017 〕 160号,自 2017 年 9 月 22 日起施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政〔 2005 〕综 171 号,自 2005 年 7 月 8 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 2013 〕 8 号,自 2013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

《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平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的通知》(南委办发〔 2019 〕 2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与《南平市安全生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相衔接,适用于南平市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较大事故、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一般事故、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市级组织处置的其它工贸行业事故时,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职责,指导工贸行业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做到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决策,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南平市应急管理局在工贸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及局内设机构的职责设置,市应急局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市应急局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组等构成。

2.1 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全面协调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局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安全生产基础科、应急救援中心、综合减灾科、应急保障科、 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直属单位科室(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职责:

( 1 )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 2 )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制定工贸行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 3 )协调政府各部门的应急救援相关工作,为事故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 4 )密切关注事故或事故进展,研判事故发展趋势,提出响应级别报市委、市政府;

( 5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做好全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相关工作;

( 6 )组织、协调全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

( 7 )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生产基础科,主任由安全生产基础科负责人担任。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修订;协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领导小组成员科室职责

( 1 )局办公室

① 综合协调局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

② 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意见;

③ 接收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迅速呈报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各科室落实;

④ 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⑤ 负责国家、省工作组后勤保障工作。

( 2 )应急指挥中心

① 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县(市、区)上报和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局领导及市安委会,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

② 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③ 配合制定、修订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

④ 当市级救援力量不足时,向应急厅提出增援请求;

⑤ 根据应急救援专家或当地政府提议,提出终止救援意见报市委、市政府;

⑥ 协调地方及社会有关救援力量参与事故救援;

⑦ 承担市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

( 3 )安全生产基础科

① 组织、协调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② 牵头拟定赶赴事故现场的工作组成员名单;

③ 会同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救援中心,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④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⑤ 配合做好事故发布信息。

( 4 )综合减灾科

① 牵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② 指导监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 5 )政策法规科

① 负责与闽北日报、南平广播电视台等当地主流媒体联系,发布事故信息;

② 协调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发布事故相关信息;

③ 组织开展事故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④ 协助县(市、区)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 6 )应急保障科

① 开展救援物质保障工作;

② 协助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产生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2.4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发生 Ⅲ 级、 Ⅱ 级、 Ⅰ 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局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的处置需要,派出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相关负责人和相应领域专家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赶赴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市政府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市应急局成立以下 6 个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参与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

( 1 )综合协调组:由局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安全生产基础科组成。负责现场工作组综合事宜,做好现场重要信息的汇总和报送以及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和协调;协调调动相关应急队伍和资源;协调应急处置专家的调集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 2 )基础保障组:由局办公室、应急保障科组成。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工作。

( 3 )技术支持组:由安全生产基础科、应急指挥中心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 4 )信息发布和新闻组:由局政策法规科、安全生产基础科、应急指挥中心组成,持续关注媒体和公众舆论,视情做好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 5 )善后处置组:由应急保障科、应急指挥中心组成。负责统计救援征用物资、装备、器材使用消耗情况;核算发生的费用和应急救援队伍补偿资金。

( 6 )调查评估组:由综合减灾科、安全生产基础科组成。协调政府各部门开展事故原因和灾情调查,汇总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报告。

2.5 工作组

工作组是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并派往事发现场的临时工作机构,指导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成员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工作组职责:

( 1 )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

( 2 )督促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

( 3 )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但不替代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职责;

( 4 )协调指导做好舆论和善后处理工作;

( 5 )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6 应急协作部门职责

根据《南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南政办〔 2017 〕 160 号 4.3.3 ),南平市应急局工贸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协作部门有: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协作部门职责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运输的畅通和安全。

市工信局:负责保障事故抢险所需电力供应。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跟踪舆情,及时进行舆论引导,负责新闻记者的采访和服务。

市卫健委:负责疫情防控有关工作,协调医疗机构组织人员抢救。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次生、衍生环境污染、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所属行业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林业局:参与所属行业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 应急预警

3.1 预警启动

局机关值班系统收到县(市、区)政府对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Ⅲ 级响应信息报告后,立即上报局主要领导、带班局领导,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故或事态进展,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 1 )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 2 )通知安全生产基础科等有关科室。(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 3 )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应急厅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 4 )事态发展到可能需要启动 Ⅱ 级响应时及时报告应急厅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3.2 响应准备

确定事故达到 Ⅲ 级响应后,根据局领导要求,各机关科室进入预警阶段并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 1 )应急指挥中心

① 了解事态发展,收集事故信息并汇总上报局领导;

② 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接收事故信息报告 。

③ 配合密切关注事故或事态进展,研判提出响应级别报市委、市政府。

④ 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基地和救援装备储备单位召集应急救援队伍、整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做好应急准备。

( 2 )局办公室

要求司机和备勤车辆进入 24 小时待命状态,确保车随人走,随叫随到。

( 3 )安全生产基础科

① 收集事故和事故单位信息;

② 组织各科室相关人员和相应领域应急专家成立工作组待命,报局领导批准后前往应急救援现场,提供相应的救援指导;

③ 牵头密切关注事故或事态进展,研判提出响应级别报领导小组。

( 4 ) 政策法规科

关注媒体和公众舆论。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要依据事态或情况的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应在局领导批示后由应急指挥中心宣布解除预警。

3.3 信息报告

市应急局接到信息报告后,对于已经明确发生较大事故以上以及事故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事件时,按有关规定采用速报方式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在 2 小时内报送至应急管理厅。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 4 )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5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 6 )继续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 7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 Ⅰ 级)、重大事故( Ⅱ 级)、较大事故( Ⅲ 级)和一般事故( Ⅳ 级),对应响应分级见附则 7.1 。

满足 Ⅰ 级响应条件时,按《南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启动 Ⅰ 级响应;在国务院安委会、应急管理部和省政府安委会、省应急管理厅的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协调保障工作。

满足 Ⅱ 级响应条件时,按《南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启动 Ⅱ 级响应;在省政府安委会、省应急管理厅的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协调保障工作。

满足 Ⅲ 级响应条件时,按《南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启动 Ⅲ 级响应;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全面协调局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应急响应程序图见附件 1 )

满足 Ⅳ 级响应条件时,启动 Ⅳ 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

4.1 较大事故( Ⅲ 级)应急响应

Ⅲ 级响应阶段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主要工作:

( 1 )确定司机和备勤车辆继续保持 24 小时待命状态,确保车辆使用需要。(基础保障组负责)

( 2 )接收县(市、区)人民政府较大( Ⅲ 级)事故灾难报告,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向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综合协调组负责)

( 3 )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市政府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领导小组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先期资料。(综合协调组负责)

( 4 )向市政府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单位基本信息,如企业类型、生产产品、主要工艺、应急装备等,为其进行救援决策提供基础资料。(技术支持组负责)

( 5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综合协调组负责)

( 6 )事态发展到可能造成 Ⅱ 级以上事故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厅。(综合协调组负责)

( 7 )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调动各县(市、区)、市级及社会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储备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进行应急增援。(综合协调组负责)

( 8 )当市级救援力量不足时,向应急管理厅提出应急增援请求。(综合协调组负责)

( 9 )负责事故网络舆情监测整理、分析研判,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工作。(信息发布和新闻组负责)

( 10 )根据应急救援专家或当地政府提议,提出终止救援意见,上报市政府。(技术支持组负责)

4.2 特别重大事故( Ⅰ 级) 和重大( Ⅱ 级) 应急响应

Ⅰ 级响应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 Ⅱ 级响应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市应急局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配合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 1 )协调现场指挥部和国家、省工作组后勤保障工作。(基础保障组负责)

( 2 )协调成立现场指挥部相关事宜,提出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名单报市政府。(综合协调组负责)

( 3 )根据事故特点及属地特点,参与事故先期救援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技术支持组负责)

( 4 )协调联系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闽北日报、南平广播电视台等主要媒体,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信息发布和新闻组负责)

4.3 Ⅳ 级应急救援指挥和协调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应急局派工作组指导、协调一般事故( Ⅳ 级)应急救援工作。

4.4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以保证工作地点安全。

4.5 救援信息发布

政策法规科是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在市政府现场指挥部领导下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的对外报道工作。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经确认后,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应急结束命令发布后,综合协调组协调组织清理事故现场后有序撤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与补偿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2 事故调查

一般事故( Ⅳ 级)和较大事故( Ⅲ 级)的调查工作,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负责。

重大事故( Ⅱ 级)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工作;省人民政府参与特别重大事故( Ⅰ 级)的调查工作。作为市政府现场指挥部组成单位,市应急局参与、协助指挥部调查评估组的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调查技术专家开展现场检测、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事故调查组负责)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一般事故( Ⅳ 级)和较大事故( Ⅲ 级)的工作总结与评估,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负责。

市人民政府参与重大事故( Ⅱ 级)和特别重大事故( Ⅰ 级)的工作总结与评估。作为市政府现场指挥部组成单位,市应急局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综合协调组负责)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领导小组各组成员单位的联系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应急值班电话要保证 24 小时有人值守。

建立、及时更新领导小组各成员科室、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内主要救援队伍、部分应急救援专家、市内救援装备、物资生产和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见附件 3 、 4 )。

6.2 应急队伍保障

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见附件 4 )。

6.3 应急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对需由财政负担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

6.4 技术支持保障

建立工贸 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见附件 3 ),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应急救援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研发或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工贸 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 Ⅰ 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 Ⅱ级(重大事故)响应、 Ⅲ 级(较大事故)响应、 Ⅳ 级(一般事故)响应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 Ⅰ 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需要紧急疏散转移 10 万人以上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超出市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或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 Ⅱ 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 10 ~ 29 人死亡,或造成 50 ~ 100 人中毒、重伤,或造成 5000 ~ 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需要紧急疏散转移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的工贸 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工贸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省政府认为需要由省级处置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 Ⅲ 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 3 ~ 9 人死亡,或造成 30 ~ 49 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 Ⅳ 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 3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7.2 风险分析南平市工贸企业涉及行业较多,主要存在粉尘爆炸、有限空间作业、锅炉爆炸、中毒窒息、触电、高温液态熔融金属爆炸喷溅、燃气爆炸、电气类火灾、烟草轻工纺织类仓库火灾和危险化学品泄露等危险因素。

7.3 奖励与责任

( 1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室(中心)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2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 3 )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科室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7.4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的演练可采用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等多种形式。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每 二 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进行一次本预案的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实战能力。预案 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5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和修订。

发生下列情况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所涉及部门机构调整,部门职责发生重大变化;面临的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变化;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缺陷或新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市应急局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 1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 2

事故信息上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报送人: 单位: 时间:

附件 3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附件 4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及社会

应急救援队伍附件 5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一)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 1 )从事故现场疏散出的人员,应集中在事故现场上风方向较高处的安全地方,并与现场保持一定的距离;

( 2 )进行事故救援前,必须了解粉尘爆炸的特性,确定爆炸下限、确定释放源等;

( 3 )正确选用灭火剂,活泼金属粉尘如镁粉、铝粉等在高温下易与水、二氧化碳、氮气等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更多易燃易爆物质;

( 4 )在进行粉尘火灾扑救时,要尽量避免使沉聚粉尘形成悬浮粉尘而引发二次爆炸,即避免用强压力驱动器的灭火器或灭火措施;

( 5 )救援过程中注意实时监测事故现场空气成分,粉尘爆炸中伴随着不完全燃烧,燃烧气体中含有大量的 CO 和其它有毒气体,避免发生中毒事故;

( 6 )抢救所用工具、照明灯必须防爆,抢救人员不准穿带钉的鞋和化纤服装。

(二)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 1 )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 2 )有限空间救援空间狭小,通风不畅,不利于气体扩散,救援前注意监测受限空间空气成分或进行机械通风,为事故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 3 )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禁止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 4 )严防事故现场周围暗流的渗透或突然涌入、建筑物的坍塌或其它流动性固体(如泥沙等)的流动;

( 5 )救援环境昏暗的,应使用 36 V 以下安全行灯;

( 6 )抢险过程中,有限空间内救援人员与外面救援监护人员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并确定好联络信号,在抢险人员撤离前,救援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三)锅炉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 1 )救援前确认锅炉周围建 ( 构 ) 筑物的损害情况,防止坍塌;

( 2 )注意确认锅炉周边建筑内是否存在可燃物质并及时移除,防止引起锅炉周围设备(设施)二次爆炸和火灾;

( 3 )根据爆炸现场情况,选用正确的灭火剂;

( 4 )对于受伤人员可用冷水或是冰水浸泡、冲洗烫伤或烧伤的部位,以减轻皮肤的损伤,若皮肤已出现水疱,可用消毒针刺破水疱,挤放出液体;如果皮肤的水疱已破或已剥落,有条件的话可用消毒的纱布暂时包扎;如果致伤的部位不能包扎,宜采用暴露法,使创面干燥,减少感染的机会;

( 5 )救援过程中注意实时监测事故现场空气成分,以防锅炉爆炸破片造成其他工艺设施有毒物质泄漏;

( 6 )在救援过程中严密勘察周边建筑物结构是否变形,防止建筑物坍塌引发次生事故。

(四)中毒窒息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 1 )救援前必须了解生产工艺、设备特性、储存或者使用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容器的容积、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

( 2 )要对可燃、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浓度、扩散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 3 )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警戒范围,设置警戒标志,布置警戒人员,严控人员出入;

( 4 )将染毒者迅速撤离现场,转移到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有条件时应立即进行呼吸道及全身防护,防止继续吸入染毒;

( 5 )对事故现场内能够与泄漏物品发生化学反应的化学物品要立即转移,难以转移的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引起爆炸等次生事故;

( 6 )根据泄漏毒物的性质采取对应的物质进行稀释降毒;

( 7 )救援人员必须佩带防毒面具进入现场救援,根据情况选择佩带空气呼吸器、防化服,在参与救援时如果感到呼吸困难应及时撤离现场。

(五)触电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 1 )低压触电,首先应迅速切断电源,若电源开关距离较远,可用绝缘体拉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用带绝缘柄的工具切断电源;

( 2 )高压触电,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拉开开关,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

( 3 )切勿用金属材料或潮湿物体救护他人,不可接触触电者身体,以防自己触电;

( 4 )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根据其具体情况,迅速对症救治,触电者伤势不重,应使触电者安静休息,不要走动,严密观察并请医生前来诊治或送往医院;触电者失去知觉,但心脏跳动和呼吸还存在,应使触电者舒适、安静地平卧,周围不要围人,使空气流通,解开他的衣服以利呼吸;

( 5 )若触电者处于高处,为防止解脱电源后自高处坠落应采取预防措施;

( 6 )排除漏电源后应对漏电源周围进行检测,并对触电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修,防止因漏电而造成其他衍生事故。

(六)高温液态熔融金属爆炸喷溅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 1 )立即停止作业,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迅速组织事故区域内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

( 2 )设置警示标志,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 3 )立即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诊断治疗;

( 4 )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及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浓度进行分析,划定安全区域;

( 5 )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接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的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等);

( 6 )严禁直接用水喷射液态钢水、铁水及燃烧的煤粉降温,防止四处飞散的钢水、铁水、煤粉引发次生火灾。

(七)电气类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 1 )发生电气火灾时,需第一时间切断电源(拉下电闸、拨出电源插头等),如果带负荷切断电源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

( 2 )当电源线不能及时切断时,及时通知变电站从供电始端切断电源,同时使用现场配置的灭火器进行灭火;

( 3 )扑灭电气火灾时要用绝缘性能好的灭火剂,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导电灭火剂(如、水、泡沫灭火器等)扑救;

( 4 )大型旋转电机、叶轮起火燃烧,可用水蒸气和喷雾水扑救,切忌用砂土扑救,以防硬性杂质落入电机(叶轮)内使其绝缘和轴承受到损坏而造成额外损失;

( 5 )变压器、油断路器等注油电气设备发生火灾,且有大量油流出加剧火势时,可用喷雾水或泡沫水扑救,流散的油火也可用砂土压埋;

( 6 )为了争取灭火时间或因特殊情况不允许断电时,可进行带电灭火以减少损失,但扑救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和戴绝缘手套;

( 7 )在不得己的情况下采用直流水枪灭火时,水枪的喷头必须用软铜线接地,喷头与带电体之间距离: 110 千伏要大于 3米, 220 千伏要大于 5 米;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机体喷嘴距带电体的距离: 10 千伏要大于 0.4 米, 35 千伏要大于 0.6 米。

(八)烟草、轻工、纺织类仓库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 1 )烟草、轻工、纺织类仓库火灾易燃物较多,堆放集中,易向四周发展蔓延,应将灭火主要力量部署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

( 2 )注意观察库房和堆垛受火势威胁情况,防止库房和堆垛坍塌伤人;

( 3 )扑灭烟草、轻工、纺织类仓库火灾,一般应使用开花、喷雾水流,防止粉尘爆炸和水渍损失;

( 4 )烟草、轻工、纺织类物资仓库发生火灾事故时,由于物资单一,存放物品易燃却不易爆,仓库人员被困几率低,但火灾经济损失极大,切忌在不清楚情况的时候莽撞的大面积射水进攻,从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 5 )在扑灭明火后,要组织人员和机械进行翻垛检查,彻底消灭垛内阴燃火势,防止复燃。

(九)危化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 1 )进入现场必须正确选择行车路线、停车位置、作战阵地;

( 2 )不准盲目灭火,防止引发爆炸;

( 3 )化学品燃烧时严禁向火焰喷射口射水,防止燃烧加剧;

( 4 )当贮罐火灾现场出现罐体震颤、啸叫、火焰由黄变白、温度急剧升高等爆炸征兆时,指挥员应果断下达紧急避险命令,参战人员应迅速撤出或隐蔽;

( 5 )严禁处置人员在泄漏区域内下水道等地下空间顶部、井口处滞留;

( 6 )严密监视液相流淌、气相扩散情况,防止灾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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