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
件
泉建规〔2022〕7 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市房屋交易中心: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10 月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安全、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 ﹝ 2015 ﹞ 45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存量房,也称二手房,是指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房人应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规定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存量房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对存量房交易资金交存、支付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交易当事人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上的权属人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买房人。
(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下称“监管机构”),实施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县(市)、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三)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四)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或者涉及办理按揭贷款的,应当选择交易资金监管。归属于定金部分的金额,除了卖方已实际收取外,应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转为购房款进入监管账户接受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未选择资金监管的交易资金风险由交易当事人自行承担。
属于一次性付款的,购房款应全部进入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属于涉及办理按揭贷款的,自有购房资金应进入监管账户进行监管,按揭贷款资金由交易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接受监管。选择监管按揭贷款资金的,可以通过融资担保服务实现按揭贷款资金进入监管账户予以监管。
(五)监管账户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监管银行和监管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监管的交易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
(六)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含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模块),实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信息化、智慧化。
(七)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应当提醒交易当事人选择资金监管服务。
二、账户开设
(八)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择优选择经营信誉优、服务质量好、贷款利率低的商业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交易资金的存储支付,不得支取现金。多个账户监管时,交易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家专用账户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九)监管银行应具备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安全、运营规范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并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条件,与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及时互通共享,确保办理业务连续安全便捷。
(十)监管银行应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一)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不动产交易大厅等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和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
三、资金监管
(十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当事人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条款内容,确认购房款和付款方式。
2. 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交易当事人与监管机构签订《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下称《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资金额度、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协议条件等条款。
3. 交存交易资金。买房人将交易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
一次性全额支付购房款的,买房人一次性把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分期支付购房款的,买房人把全部购房款分期存入监管账户。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买房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选择资金监管的,可以通过融资担保服务实现抵押登记前放款存入监管账户。
4. 出具监管凭证。买房人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监管资金入账回单,经确认足额存入后,由监管机构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凭证》。
5. 办理网签备案。监管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存量房买卖合同》提交系统,完成网签即时备案。
6. 划转交易资金。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由交易当事人提出申请,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协议》约定,2 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资金的结算划转。
7. 监管协议解除和资金退回。
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如需修改《监管协议》,交易当事人双方持身份凭证和《监管协议》至监管窗口申请修改《监管协议》。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监管协议》不可修改或撤销。
不动产转移登记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当事人可以到监管机构窗口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监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资金退回至买房人指定的退款账户,若属于通过融资担保服务实现监管的按揭贷款资金退回至融资担保机构:
(1)交易当事人经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当事人双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后,持身份凭证、《监管协议》共同至监管窗口提出解除申请。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交易终止的,可由交易当事人单方持相关材料至监管窗口提出解除申请。
(3)因交易房屋或土地被查封(限制)等原因造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无法办理的,可由交易当事人单方持身份凭证、《监管协议》至监管窗口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申请。
属于单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监管机构受理后,应当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系统平台将申请解除事项信息告知交易双方中申请解除方以外的另一方。对解除事项有异议的,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在资金监管期间,监管资金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当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交易成功,连同购房款一起支付给卖房人;交易没有达成,连同购房款一起退回买房人指定的退款账户。
(十三)监管机构从监管资金正式存(转)入监管账户之日起对资金进行管理;监管资金存(转)入监管账户之前,监管机构不承担监管资金的管理责任。因买房人或卖房人原因,致使存量房交易资金未能进入监管账户,由交易当事人负责。
(十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交易业务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网签资格,构成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十六)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本规定自2022 年11 月26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 年11 月26 日。《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泉建房〔2017〕36 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
附件:1.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
2.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3.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凭证
4. 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申请单
5.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变更申请单
6. 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申请单附件1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
甲方(房地产主管部门):
乙方(商业银行):
为保证存量房交易的顺利进行,确保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的交易资金安全,根据《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在乙方处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监管资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监管账户明细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第二条 监管资金约定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下称规定),依法行使对监管资金的交存、支付进行监管。监管资金不得提现。
第三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在乙方处开设监管账户。
(二)甲方向乙方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发送监管资金电子划转指令,并对电子划转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电子划转指令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甲方负责监督、指导、协调监管资金收存、支付和乙方的工作情况。甲方对乙方未按规定收存、支付监管资金,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三年内停止其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协作单位。
第四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为甲方开设监管账户,账户端口与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按安全规范要求进行对接,实现相关信息的实时互通,确保监管资金安全,并按《规定》做好监管资金收存、支付和账户结算工作。
(二)乙方在总账户名下建立若干监管子账户,每个子账户关联唯一的存量房资金监管协议编号,对应每一笔监管资金业务,用于对监管资金进行明细核算。乙方应保障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端口,传送给甲方的监管子账户监管资金信息真实、准确。因监管资金足额信息传送错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与甲方的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依据甲方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进行监管资金划转或回退、销户等业务操作。
(四)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划转监管资金,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监管资金划转流程。确实需要调整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甲方批准后执行。乙方按照甲方出具的电子指令办理监管资金划转,因甲方指令错误所产生的风险及纠纷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接受甲方的监督,并根据甲方需求定期提供监管账户的对账单。
(六)乙方确保监管账户的监管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使)用、贪污。对挤占、挪(使)用、贪污监管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如有权机关对监管资金进行冻结、扣划,乙方应自冻结、扣划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免责条款
(一)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免责。
(二) 如有权机关对监管资金进行冻结、扣划,乙方不对该冻结或扣划行为以及由此给存量房交易造成的任何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但有义务向有权机关出示证据以证明监管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卖方): ,证件号码: ;
代理人: ,证件号码: ;
乙方(买方): ,证件号码: ;
代理人: ,证件号码: ;
丙方(监管方): 。
甲、乙双方同意丙方按照《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依法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交存、支付行为予以监管。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 交易房屋情况
甲乙双方交易的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附属设施 ,产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 ,于 年月 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
第二条 监管专用账户
丙方设立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称“监管账户”)为:
户名: ;
开户行: (下称监管银行);
账号: 。
第三条 监管资金情况
1.本次交易为一次性付款,甲乙双方同意委托丙方监管资金总额为:(大写) 元整(¥ 元)。
2.本次交易为办理按揭付款,□需要/□不需要对按揭贷款资金进行监管。如需监管按揭贷款资金的,甲乙双方自愿选择通过融资担保服务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由贷款银行提前将按揭贷款资金发放至监管账户。甲乙双方同意委托丙方监管资金情况如下:
第四条 监管资金存入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监管资金一次性足额存入丙方开设的“监管账户”进行委托监管。
2.按揭付款:
乙方支付的首付款资金(大写) (¥: 元),足额存入丙方开设的“监管账户”进行委托监管,(其中现金款 元于 年月 日前存入,提取公积金 元于 年 月 日前存入)。
乙方支付的按揭贷款资金不选择资金监管的,在申办按揭贷款时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结算方式;乙方支付的按揭贷款资金选择资金监管的,由甲乙双方自愿选择申请办理融资担保服务,以实现按揭贷款提前发放进入监管账户,按揭贷款资金(大写) (¥: 元),(其中公积金按揭款 元,商业按揭款 元)。
第五条 出具监管凭证
乙方向丙方出具监管资金入账回单,经丙方确认监管资金到位后,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凭证》。
第六条 资金划转账户
甲方确认的监管资金收款账户为:户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行 ;账号 。联系方式: 。
乙方确认的监管资金退款账户为:户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行 ;账号 。联系方式: 。
按揭贷款资金退款账户(融资担保机构):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联系方式: 。
公积金贷款资金退款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联系方式: 。
甲方或者乙方因本协议确认的收款或者退款账户出错、遗失等原因导致“监管资金”由监管账户划转或者退款后损失的,由甲方或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乙方确认上述预留的手机号准确无误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丙方根据该手机号发出短信通知后即视为甲方、乙方已经收到。
第七条 资金划转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监管资金划转条件如下: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
甲乙双方约定: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资金划转。
1.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办理监管资金划转申请手续。
2.同意由(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办理监管资金划转申请手续。
第八条 资金划转程序
甲乙双方确认以第 种资金划转方式进行“监管资金”的划转。丙方依据申请对划转条件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在2 个工作日内办结。
1.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后,“监管资金”全部划转至甲方确认的收款账户。
2.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后,“监管资金”(大写) 元整(¥ 元)划转至甲方确认的收款账户。“监管资金”(大写)元整(¥ 元)划转至以下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第九条 监管资金解除
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结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当事人可以到丙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丙方在两个工作日将监管资金退回至付款人账户,若属于通过融资担保服务实现监管的按揭贷款资金退回至融资担保机构。若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资金的,由乙方主动告知公积金中心。
1.甲乙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甲乙双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后,持身份凭证、本《协议》共同向丙方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申请。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交易终止的,可由甲方或乙方单方持相关材料向丙方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申请。
3.因交易房屋或土地被查封(限制)等客观原因造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无法办理的,可由甲方或乙方单方持身份凭证、本《协议》向丙方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申请。
上述情形属于单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丙方可根据单方申请予以解除并根据本《协议》第六条中预留的手机号码将申请解除事项以短信形式通知交易双方中申请解除方以外的另一方。对解除事项有异议的,甲乙双方应自行协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 丙方对该解除事项引起的纠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 相关约定
1.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2.交易资金存(转)入监管账户之前,丙方不承担监管资金的管理责任;丙方从监管资金正式存(转)入监管账户之日起对资金进行管理。
3.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存量房监管资金未能进入监管账户,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4.丙方对甲乙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乙双方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产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委托他人办理监管资金手续的,应提供公证授权委托书。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即为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凭证
编号:
卖 方 买方
房屋坐落基 本 信 息
网签合同号 签约时间
监管协议号 签约时间
成交价格 (大写) 元整( ¥ 元)户名 开户行 监管 账户 账号
监管金额 (大写) 元整( ¥ 元)
现金缴存 (大写) 元整( ¥监管 资金 其 中
公积金提取 (大写) 元整( ¥
按揭款发放 (大写) 元整( ¥经核查,现金缴存 ( ¥ 元)于 年 月 日 存入监管账户;公积金提取 ( ¥ 元)于 年 月 日存入监 管账户;按揭款发放 ( ¥ 元)于 年 月 日存入监管 账户。监管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申请单编号:
附件5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变更申请单
附件6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申请单
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