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昌金山新材料产业园入园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顺政办规〔2022〕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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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政办规〔2022〕7 号

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昌金山

新材料产业园入园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顺昌金山新材料产业园入园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11 月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顺昌金山新材料产业园入园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顺昌金山新材料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入园项目管理,提升园区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高效推动我县工业发展,持续优化入园项目质量,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园区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开发建设,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产业布局、准入政策等因素,严格按照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产业。

第三条 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指导制定园区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企业管理办法并监督落实;负责园区规划开发、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协调及入园项目手续协助办理;履行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 入园项目的准入

第四条 准入条件

(一)产业要求

引进项目(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版修改本),符合园区发展规划与产业定位,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地、建设、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要求。重点引进氟新材料、氯碱化工、电子化学品、锂电新材料、氟硅、特种新材料等主导产业项目。

(二)投资规模

入园企业应是规模以上企业,投资强度应达到220 万元/亩以上(含220 万元)。

(三)用地标准

引进企业的宗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 年本)》(闽国土资综〔2013〕197 号)要求。

(四)应税标准

入园项目年亩均税收30 万元/亩以上(含30 万元)。

第五条 入园程序

(一)项目审定

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项目联合会审及申请入园程序:

1.企业向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入园申请同时上报《顺昌工业园区企业入驻申请登记表》。

2.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产业政策、项目先进性、用地指标等因素进行资格初审,出具入园意见。

3.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将项目申报材料分送至有关部门预审,由有关部门提出预审意见;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将预审意见反馈给企业,由企业直接向相关部门解释或补充材料。

4.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收集各部门预审意见后,组织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顺昌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召开项目专家咨询和联合会审会议,出具联审意见。

5.申报项目通过专家咨询和联合会审,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二)项目审定材料组织

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联合会审项目,需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内容。

3.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

4.资源利用和能耗利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项目安全影响分析。

7.项目规划符合性说明。

8.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9.项目采用国产设备和引进设备清单。

10.建设项目现代管理体系导入实施规划,包括生产巡检、设备管理、现场管理体系等。

11.项目建设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12.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供成果评价材料。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签订合约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入园的项目,由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投资业主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全程代理服务流程及土地“招拍挂”程序。

第三章 入园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用地管理

(一)土地价格

入园项目(企业)用地按7 万元/亩(含耕地占用税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底价挂牌出让。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供“五通一平”(道路、自来水、污水、电力、电讯及土地平整)的工业用地。

(二)供地顺序

企业用地按主导产业优先、大企业优先、高精尖企业优先的原则,由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预先安排后,报县委、县政府统筹安排。

(三)定金缴纳

入园项目(企业)须在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后7 个工作日内缴纳项目用地定金1 万元/亩;“一事一议”项目用地定金在合同书另作约定。入园项目(企业)按照要求开工建设的,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返还用地定金的50%,主体竣工时再返还剩余的50%。

(四)土地招拍挂

签订入园项目(企业)项目投资合同书并缴交项目用地定金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启动土地“招拍挂”程序,业主在土地摘牌后应在法定时限内缴清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契税、印花税等办证费用由企业承担)。

(五)企业考核及用地退出机制

1.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工建设时间,企业1 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用;连续2 年未动工建设的,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已动工建设但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 年内实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总建设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220 万元/亩的,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启动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及地面物无偿回收工作。

3.入园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第3至5 年企业三年累计亩均税收低于90 万元/亩的,须向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上述约定税额为基准补足税收差额并按60万元/亩的价格缴纳土地低效利用违约金。

4.企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纠正并处罚,直至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 建设管理

园区项目建设监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入园项目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规定如期建设。

(二) 入园企业应提供厂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计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价报告、规划总平面图、效果图、建设平立面、大门及围墙设计图等完整设计材料及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材料至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经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审查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

(三) 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入园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对建设进度缓慢,建设期满未能竣工验收,未提出申请并签订延期协议的,或者在延期届满仍未能竣工验收的,视情节取消各项优惠政策。

(四) 入园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节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设施须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 入园项目建设必须按“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组织实施。

(六) 园区内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整治、环保综合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技改项目时,按规定程序报市、县相应核准备案机关批准后实施。

(七) 入园项目建设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四章 协调服务

第八条 入园项目(企业)的项目选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土地出让、项目立项、环评审批、消防审核、防雷审核、工程报建等手续,由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全程协助办理(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九条 入园项目(企业)落地过程中遇到需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由县工业经济发展指挥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五章 机制保障

第十条 由县工业经济发展指挥部负责企业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顺昌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评价数据的归集工作,认真细致开展企业年度考核评价和公开公示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前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并在主流媒体公开公示。企业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县工业经济发展指挥部提出申请复核,经核查确有误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公示后结果一律不再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顺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变化及园区发展规划适时进行调整,部门工作职能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此前印发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亩均税收计算方法说明。附件:

亩均税收计算方法说明

一、 亩均税收=全口径税收÷用地面积(土地所有权企业亩均税收=对应地块所有纳税主体全口径税收之和÷对应地块所有企业用地面积之和)。

全口径税收:指企业缴纳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1.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额+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增值税固定资产抵扣额+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额。

固定资产仅指机器、设备,由企业提供原始凭证,税务部门联合属地乡镇开展审核。

2.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减免税额+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减免税额+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税额。

3.个人所得税仅指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提供原始凭证,属地初审、税务部门审核。

4.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为当年未抵扣数。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统一向海关部门调取数据。

5.税收不包括稽查查补税款和契税等其他一次性入库税款。

二、 实际用地面积:以实际占用使用为原则,评价年度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

1.已登记用地面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

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

3. 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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