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人综〔 2022 〕 184 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和县进一步完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
《政和县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11 月 25 日
政和县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 2008 〕 28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 2011 〕 12 号)和《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人综〔 2012 〕8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要求, 对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和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 政府、村集体、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以户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土地承包证登记的耕地面积减去被依法征用的耕地面积后,除以本户或村民小组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低于 2007 年我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 1.19 亩)的 30% 即 0.357 亩,年满 16 周岁及以上,且在征地获得批准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下列人员不列入养老保障范围:
1. 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且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 0.357 亩的 ;
2. 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或已享受机关事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
3. 户籍已迁出本县的人员。
三、保障办法
1. 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年满 60 周岁起,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180元。如果本县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高于 180 元,则按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执行。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2.16-59 周岁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 账户资金由政府补助、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筹资规模为 18000 元/ 人。 政府补助比例为 70% ( 12600 元),其余部分由村集体和个人出资 30% ( 5400 元)。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转移、继承及个人缴费方式按照闽政办〔 2008 〕 28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年满 60 周岁时除了领取养老保障金,还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139 。
3. 自愿不建立个人账户的 16-59 周岁被征地农民,年满 60 周岁时享有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待遇。
4.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已年满 60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计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 60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如果有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的,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费,待其年满 60 周岁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计发。
5. 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已经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则继续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未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按规定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后,经本人申请,凭村委会确认,相关部门核准,县财政一次性给予缴费补贴 12600 元,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四、征地保障措施意见的报批审核程序
征地项目上报审批前,应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审核程序为:
1. 有关保障内容调查。被征地所涉及的乡镇、街道及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在进行征地调查时,做好被征地涉及的农户、人口数、年龄、征地前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数量等有关情况调查,预测参加养老保障人数。
2. 拟定保障意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保障意见包括:保障政策依据、征地涉及的农民人数,其中预计需保障人数、保障标准以及政府应预留资金等情况。
3. 保障意见告知。拟定的保障意见作为征地告知书的一部分,由县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并告知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派员参加听证。
4. 建立征地预存社会保障款制度。县财政局设立预存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暂存预留的足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并将资金到账凭证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政府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根据闽政办〔 2011 〕 12 号文件规定,今后在报批征地项目时应预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般建设项目预留标准为每亩耕地 3 万元;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预留标准为每亩耕地 1.8 万元 ( 不含省级财政补助部分 )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预留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
5. 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并报县政府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报县政府审查。
6. 上级审核。需上级政府审批征地的项目,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经县政府审查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五、被征地保障对象的认定程序
1. 对象申报。征地项目涉及的农户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填写《被征地农户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2. 村级初审。村委会根据被征地农户提供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村委会掌握的耕地承包、耕地被征收等情况,对《信息表》进行初审。经初审的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名单在村公开栏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后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对填写人员进行汇总,汇总后将《信息表》、《申请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统一报送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 乡镇、街道审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信息表》、《申请表》、《汇总表》后,根据农村土地第二轮耕地承包情况和耕地被征收情况,对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4. 县级审核。
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经乡镇审查的《信息表》、《申请表》、《汇总表》后,根据耕地承包情况对表中的户别、姓名、在册人口数、原有耕地面积、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占我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等情况的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送县自然资源局。
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信息表》、《申请表》、《汇总表》后,根据耕地被征收情况,对表中被征收土地的权属、被征耕地面积、地类、户别、姓名、征地获得批准时间、政府补助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盖章后,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的《信息表》、《申请表》、《汇总表》后,由其所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登记手续。
六、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转入财政专户。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直接缴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收入户。养老保障待遇支出、转移、注销款项由财政专户划拨支出户给付。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增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实行 “ 收支两条线 ” 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七、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负责所辖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及对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查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每年的农业人口数和耕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民耕地承包经营情况和原有耕地面积、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占我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情况的审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核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耕地征收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核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经办和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按时审核和支付基本保障金待遇,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不受侵害。并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预决算,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应当在社保基金专户下设立分户,单独管理、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挪作他用。按时向经办机构拨付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每年应从上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1% 的资金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账户。征地报批时,财政部门应当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的相关凭证。
县公安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性质、姓名、年龄及家庭成员关系情况的咨询和校核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八、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九、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 被征地农户基本信息表
2.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
3.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汇总表
被征地农户基本信息表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