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林业局、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安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林财 (2022)1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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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林业局

文件永安市财政局

永林财〔 2022 〕 16 号

永安市林业局 永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永安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 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森林经营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 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 2021 〕 17 号)要求,市林业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永安市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永安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永安市林业局 永安市财政局

2022 年 11 月 7 日

永安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

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 2021 〕 17 号)和《三明市林业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林计财〔 2022 〕 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

第二条 补助范围及补助标准

补助范围包括乔木林、经济林、竹林和其他林等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一类是乔木林和其他林,每亩每年补助 23元,另一类是经济林和竹林,每亩每年补助 22 元。以后年度标准若有调整则相应调整。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国有单位管理的补偿补助资金,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补偿补助资金,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管理支出由市林业局统筹安排,用于开展公益林保护宣传、监督检查、评价、监测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资金分配办法

(一)管理支出

管理支出按 0.25 元 / 年 . 亩提取,从省级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市林业局统筹安排。

(二)补偿补助资金

1. 国有单位管理的生态公益林

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补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补偿补助资金 30% 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 70% 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补偿补助资金 70% 用于所有者经济补偿, 30% 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2. 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

补偿补助资金包括直接管护费和集体补偿费。直接管护费实行全市统一提留、统筹调配、专款专用,提留标准按补偿补助资金比例的 20% ,用于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集体补偿费按补偿补助资金比例的 80% ,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或部分相关村民共享,用于所有者补偿和村集体组织监管支出,不得用于接待费、发放误工补贴等方面的支出。所有者补偿占补偿补助资金不低于 60% 的,可直接按此比例均分到户或组集体,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审定后所有者补偿可统筹用于村公益事业支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上报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林业站备案。

3. 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

除统一提留的补偿补助资金比例的 20% 管护费外,其余补偿资金,在林地使用期内,全部支付给个人;林地使用期到期后,30% 用于林地所有者补偿, 70% 用于支付给个人。

第三章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

第五条 补助范围及补助标准

补助范围包含天然商品乔木林、灌木林、未成林封育地和疏林地。管护补助标准:每年每亩补助 23 元。以后年度标准若有调整则相应调整。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

管理支出由市林业局统筹安排,用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宣传、监督检查、评价、监测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资金分配办法

(一)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

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停伐管护补助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停伐管护补助 30% 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 70% 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停伐管护补助 70% 用于所有者经济补偿, 30% 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三个方面,其中林权所有者补助占停伐管护补助的 70% ;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占停伐管护补助的 15% ;直接管护费实行全市统一提留、统筹调配、专款专用,占停伐管护补助比例的 15% ,用于天然商品林的管护支出和管理支出。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补助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审定后所有者补偿可统筹用于村公益事业支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上报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林业站备案。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拨付

各森林经营单位的补偿补助资金,由其按生态公益林面积制表上报市林业局审核后拨付。

集体和个人的生态公益林,由各林业站按补偿标准和辖区内各单位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制表初审上报林业局审核后,由市林业局将集体补偿费统一拨付至各乡镇(街道)财政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专户,所有者补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九条 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拨付

各单位按其天然商品林面积制表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在档案数据库基础上,按各单位面积及相应补助标准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分配文件,根据文件将补助资金分别拨付至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及各森林经营单位。

第十条   对存在林权争议的山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中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暂时无法支付的,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由当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中的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部分应在当年年底前完成发放。

第五章 责任书和协议的签订

第十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林业局与各村集体、森林经营单位签订《永安市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各乡镇(街道)、森林经营单位与专业管护单位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

第十三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林业局与各乡镇(街道)、森林经营单位签订《天然林保护管理行政责任书》;乡镇(街道)与村级组织、村级组织与林权所有者逐级签订《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乡镇(街道)与村级组织签订协议时,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补助资金凭协议拨付。各乡镇(街道)、森林经营单位与专业管护单位签订《天然林保护管护协议》。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天然商品林管护与生态公益林管护相结合,委托专业护林队伍管护,各乡镇(街道)和森林经营单位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护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市林业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集体补偿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执行,确保程序合法、分配合理、严格使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方案应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林业站备案。村集体每年度应将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和使用支出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市林业局设立咨询电话 3617895 ,接受群众咨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贰年,到期后依据《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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