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沙政办规【2022】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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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沙政办规〔 2022 〕 4 号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丰富和扩大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拓展家庭养老服务功能,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三明市沙县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 年 11 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国家战略,扎实推进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进一步丰富和扩大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拓展家庭养老服务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模式。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 202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 2022 〕 78 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2 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 2022 〕 60 号)及《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民〔 2022 〕 85 号)精神,沙县区先行先试、因地制宜,结合我区养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需求导向、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面向沙县区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有序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推动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床边,让老年人在家享受专业化的照护服务,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质量,真正实现养老不离家,养老不离社区。

二、任务目标

为沙县区 60 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到 2023 年 6 月底前,全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400 张,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800 人次;到 2026 年,引进更多优质的专业化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资源,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

㈠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在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因素,对适宜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以满足其安全便利生活条件、及时响应紧急情况为基本要求,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况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等老年用品。

㈡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为有相关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清洁、起居、卧床、饮食等生活照护以及基础照护、健康管理 ( 配备智能监测设备 ) 、康复辅助、心理支持、委托代办等服务。项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 1 人次原则上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 30 次以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三、建设和服务规范

㈠服务对象

1. 沙县区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有较为稳定的家庭照料者(如亲属或其他照料人)、有类似养老机构照护需求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其中,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收入在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人组、中间偏下组内的老年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是指依据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制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2. 老年人有固定的家庭住所,且具备一定的居家照料条件。

3. 老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自愿接受必要的家庭适老化、智能化改造,使其居家环境符合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条件,并与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㈡服务机构

服务承接机构由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公开招标确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具备相应服务资质、运营状况良好的专业化养老机构或养老企业。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需具有开展上门医疗康复服务的资质。

2.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服务场所应按指定要求安装两路以上视频监控,并接入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3. 有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相适应的信息化平台,以及相匹配的智能监控、监测设备,并与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具有 24 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的能力。

4. 承接机构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㈢家庭养老床位建床内容和服务标准

1. 建床内容: 建床服务半径在城区不超过 15 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 30 分钟,确保及时响应服务。申请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服务对象在《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指导清单》(附件 1 )中选项配置建床设备。服务机构对安装的适老化和智能化设施设备定期维护,确保产品质量和正常运行。要求如下:

⑴ 智能化改造。 服务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 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根据老年人或其监护人需要提供紧急援助服务,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⑵ 适老化改造。 服务机构对半失能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关键位置,根据老年人生活需求进行适老化改造,配备助行、助餐、如厕、助浴、感知类等老年用品。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营造无障碍空间,为老年人居家安全和上门服务人员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基础设施保障。

2. 服务标准: 服务机构参考《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见附件 2 ),为已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包括基础养老服务、基本生活护理服务、专业护理服务等。按照每月不同服务项目次数不低于 2 次,每次不超过 50 元的补贴标准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㈣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内容和标准

服务机构参考《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见附件 2 ),为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和医疗康复等服务。

1. 居家养老服务(含智能监测每月 30 元): 按照每月不同服务项目次数不低于 3 次,每次不超过 50 元的补贴标准,全年不低于 36 次。

2. 医疗康复服务: 按照每月不超过 100 元的补贴标准因刚需配置使用,全年不高于 1200 元,余额次年清零。

医疗康复服务由中标机构牵头协调区总医院各分院依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共同为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有关标准及规范开展。服务内容包括: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包括《沙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沙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沙医改组﹝ 2017 ﹝ 1 号)中的 4 个基础服务包(即一般人群、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 65岁以上老年人,详见附件 3 )以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个性化服务包(见附件 4 )。老年人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可选择多个基础服务包及个性化服务包。医疗基础服务包为免费服务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签约人提供,费用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承担。

四、服务流程

㈠建床申请。 符合条件的对象或由其监护人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报区民政局审批。因建床数量有限,该方案启动实施 2 个月内,符合建床 100%补助的困难群众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优先享受,名额用完为止。

㈡失能评估。 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简易评估表》开展评估认定。现场评估应不少于 2 名工作人员参加,其中至少需要 1 名评估人员(经市民政送教上门统一培训并通过考核)。已列入老年健康信息管理系统或经残联评定为重度残疾的老年人无需重复评估。

㈢签订协议。 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和家庭照护情况,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认后,为老年人制定符合其需求的服务方案,并签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

㈣床位建设。 服务机构按照协议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服务对象家居进行相应的智能化、适老(残)化改造,实现其家庭与服务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㈤床位验收。 由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月对新建成的家庭养老床位进行合格性验收。验收合格的,纳入家庭养老床位管理。

㈥提供服务

1. 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化、照料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为服务对象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服务机构要按 “ 一人一档 ” 要求,建立服务档案,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审计、监督,并同步上传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

2. 同一户家庭有 2 名或以上老年人建床的,对共同使用的适老化与智能化设施设备不再重复补贴。已享受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的不再重复改造,只进行智能化改造并视情况配备老年用品。已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需扣除已享受的费用)。签订服务协议时间不少于 12 个月,但老年人因故死亡而导致服务不满 12 个月的,可按月给予建床资助(当月服务天数大于 15 天的,按一个月算;当月服务不足 15 天的,当月不予资助)。

㈦服务终止。 家庭养老床位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因住院、变更居住地、去世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开展服务的,应当终止协议,双方做好费用结算、设备权属交接等手续。服务机构因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的,应终止服务协议。

五、进度安排

㈠前期准备( 2022 年 10 月)

1. 服务对象摸排: 10 月底前同步完成服务对象摸排,至少 1500人。

2. 服务机构确定 : 11 月上旬启动项目招标工作。

㈡项目推进( 2022 年 12 月 -2023 年 6 月)

服务机构按照试点工作方案,有序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做好服务对象工作台账信息录入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床位验收和服务满意度评价工作。

㈢经验总结( 2023 年 11 月)

总结项目试点工作经验,大力推进试点工作。

六、保障措施

㈠组织保障。 成立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 5 ),组长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区残联、区卫健局、区总医院以及各乡(镇、街道)民政分管领导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实施。做好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区民政局牵头协调,加强业务指导,负责服务机构招标和项目验收工作;区财政局做好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实施的资金保障工作;区卫健局协调做好医养结合及相关数据共享等工作;区总医院协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提供失能等级评估、送医上门、开通绿色就诊通道等支持;区残联配合做好项目对象的认定、评估和数据共享,根据《沙县区“十四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实施方案》(沙残联〔 2022 〕 4 号)精神,服务对象中有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可选择各自适用的改造项目,残疾类别不同的一户多残家庭可按残疾类别分别申请适用改造项目,改造项目由区残联负责实施;各乡 ( 镇、街道 ) 要加强试点工作宣传力度,做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需求的名单申报工作,及时解决项目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㈡服务保障。 区民政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和运营考核机制,并开展服务满意度抽查,确保项目取得实效。服务机构要组建服务团队,加强业务培训,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定期开展质量检查。鼓励和支持机构根据服务能力范围,为其他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社会化服务。

㈢资金保障。 试点期间,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资金来源为中央福利彩票专项资金;已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配套;失能等级认定、经济状况调查、信息系统建设、绩效评价、质量管理等工作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配套;服务对象中有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费用也可由区残联配套。

1. 建床补贴。 对承接服务机构,根据实际建床数按照每床(经政府采购指定的床)不超过 4000 元(含流量信息费)标准给予基础建床补贴,已申领过基础建床补贴的床位数不得重复申领。年平均建床数 = 当年度每天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数之和 / 天数,天数按自然年天数计算,其中首年按服务机构备案之日起算, 12月 31 日截止计算。

2. 服务补贴。 已建床的每床每月最高不超过 100 元,未建床的每床每月最高不超过 300 元。其中,五保户 ( 不含集中供养对象)、低保户、易返贫致贫和脱贫不稳定人口、优抚对象、烈士家属、一户多残的困难家庭以及符合经济困难对象中的完全失能、半失能老人等服务对象的居家上门服务费按实际支出费用的100% 补助;中间偏下收入的经济困难对象按实际支出费用的 60%补助。家庭养老床位护理补贴,由服务机构统一申领,用于老年人抵扣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费用。

3. 运营补贴。 对持续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机构,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年服务 100 床(含)以上的,按每床每月 100 元给予运营奖励。

七、附则

本工作方案由沙县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附件: 1. 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指导清单

2.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

3. 沙县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础服务包

4. 沙县区建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性化服务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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