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规〔2022〕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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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榕政办规〔2022〕12 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力

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11 月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

分担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 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减轻全社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定义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 年3 月1 日(含)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2021 年3 月1 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照此前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具体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三)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用户受电点)连接至公共电网(公共电网指10kV 及以上供电接入点,含变电站、环网柜、电杆、开闭所、配电室等供配电设施)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不同类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第二条 费用分担机制

(一)0.4kV 及以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其中涉及路径协调等相关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二)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管网(供电部分),其中公共管廊(道、沟)及电缆(市政路灯、电子站牌、引水冲污)等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

(三)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不同类型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详见附件2)。

(四)除以上用户电力接入工程及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外(以下简称“其他类项目”),采用架空方式接入的,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各级相关政府负责架空线路走廊用地协调、青赔;采用电缆方式接入的,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各级相关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线路通道、电缆管廊(沟)及其附属等设施。

上述分担机制不包括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情况。对于特殊报装需求的用户,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论证接入方式。

第三条 项目实施流程及要求

(一)0.4kV 及以下项目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为客户提供“三零”服务(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

(二)政府负责建设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可研、设计、验收工作,确保满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客户受电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的要求。

(三)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由各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并按规定组织建设实施。

(四)其他类项目,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各级相关政府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后,供电企业应及时组织电气工程部分的施工。确保土建与后续电气工程建设高效衔接。

第四条 费用实施机制

(一)具体实施项目由属地政府与供电企业会商,明确政府方面负责部分的承建主体,并明确工程建设管理的立项、授权委托、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结算等事宜。

(二)对实施项目建设投入政府出资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统一支付,涉及市级承担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通过上下级结算办理。

第五条 特殊项目处理

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其外部电力接入工程供该区域多个土地受让方使用,电力接入工程可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电需求统筹考虑,打包建项,费用按照相关比例分别纳入该区域各储备土地成本。

第六条 资产处置及运维养护

(一)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建成后,电气部分资产移交至供电企业,土建部分提供供电企业使用,后续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如后期涉及征迁,政府负责建设部分不予赔偿,供电企业负责建设部分予以赔偿。

(二)市政配套和其他类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线路通道、电缆管廊(管沟)及其附属等设施,提供供电企业使用、运维。

第七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7 年12 月31 日,由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1.电力接入工程范围

2.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附件1

电力接入工程范围

一、低压小微企业项目

低压小微企业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计量装置至公共电网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计量装置出线下桩头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

示意图中公共电网连接处至分界点代表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虚框代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下同)。

二、高压项目

1.架空线接入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至公共电网(35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电源变电站)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用户电源线路接入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的连接点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

2.电缆接入项目电力工程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内分界开关站(或用户侧进线总开关)至公共电网连接处(35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用户侧进线总开关至电源变电站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用户电源线路接入分界开关站的连接点(35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用户侧进线总开关上桩头)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

附件2

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

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标准应以满足最终电力用户必要需求为导向,本标准根据不同类型储备土地的一般用电情况,确定了配套电力接入的一般原则,超过部分应视为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其中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的重要电力客户、含自备机组或非线性负荷的特殊用户等需单独论证供电标准及接入方式。

一、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为双回路供电,电源来自同一变电站或环网单元的不同母线段;接入方式为:地上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者应采用110 千伏变电站专线接入;地上建筑面积100 万平方米及以下者宜采用10 千伏公用环网单元或公用架空线接入,必要时也可采用10 千伏变电所专线或综合线接入。

二、商服用地

商服用地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为单回路供电,具体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并按照《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福建省10kV 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接入方式为:地上建筑面积30 万平方米以上者宜采用110 千伏变电所专线接入;10 千伏变电所专线或综合线接入范围为10 万平方米至30 万平方米( 10 万平方米以下采用公用环网单元或公用架空线接入);具备35 千伏供电条件的区域,地上建筑面积在10 万平方米至40 万平方米之间的也可采用35 千伏变电所专线接入。

三、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项目供电标准(供电电压等级、接入方式等)应根据工业产业类别、招商企业类型等实际情况,在储备土地收储验收前由各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会同供电企业等相关部门确定。

四、其他原则

供电企业在制定电力接入方案时,应严格按照《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福建省10kV 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就近接入公共电网。因电力接入工程引起的,上级公共电网的建设改造等,由供电企业负责落实资金和实施。

报装容量160 千伏安及以下用户宜采用380 (220)伏供电,低压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

划拨用地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参照商服用地项目标准执行。

施工用电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为单回路10 千伏供电,接入方案应考虑与终期供电方案相结合,减少重复建设。

缆化区域内应采用电缆方式接入;缆化区域外根据地域情况,原则上采用架空方式接入;需提高建设标准或存在个性化需求等情况,按“一事一议”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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