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规〔2022〕5 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县城规划区
村(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武平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2 年11 月9 日
武平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
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土地利用率,合理解决县城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贯彻实施《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平县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县城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武平县城总体规划(2017—2035 年)》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规划控制区,面积87.7 平方公里,包含平川街道所辖全部社区,城厢镇所辖东岗、东云、园丁、文溪、金桥、汾水、凹坑、南通、灵通、始通、上东、下东、碧水、香樟、梁野等15个行政村(社区),万安镇所辖五里、下镇、上镇3 个行政村,中山镇所辖太平、新城、老城、城中4 个行政村全域或部分区域(具体位置详见规划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民个人建房是指县城规划区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国有土地,新建、拆建、扩建满足其居住功能需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行为。
新建住宅是指使用空地(无建筑物或构筑物)从基础开始建造住宅的行为,以解决无住房为目的。
拆建住宅是指拆除旧房屋,在原地重新进行住宅建设的行为,以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
扩建是指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行为,本办法规定扩建主要指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层的扩充建设行为,以解决住房面积不足为目的。
第四条 本着从严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根据《武平县城总体规划(2017—2035 年)》,结合县城建设发展需要以及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将县城规划区村(居)民个人建房划分为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三个区进行管控。《武平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个人建房三区管控图》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并可根据县城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禁建区、限建区及适建区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禁建区:武平县城核心区域和环城东路、环城北路、环城西路道路两侧往外扩展100 米与古武高速公路两侧往外扩展50 米形成的闭合线区域,以及县城规划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厦蓉高铁、潮南高速、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
限建区:以环城东路、环城北路、环城西路道路外边线往外扩展100 米与古武高速公路外边线往外扩展50 米形成的闭合线区域扣除禁建区范围的区域。
适建区:县城规划区扣除禁建区和限建区范围区域。为加强环梁野山乡村旅游重点村的规划管理,城厢镇云礤村、尧禄村村民个人建房纳入本区管理。
第五条 禁建区禁止新建、拆建、扩建等个人零星建房审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除外);限建区允许拆建、扩建和使用国有土地新建房屋审批;适建区允许新建、拆建、扩建房屋审批。
第六条 村(居)民申请个人建房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必须符合建筑结构质量、消防安全,同时应遵守地质灾害防治、防洪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坚持服从规划原则: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同时应遵守特殊管理区域和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坚持依法审批原则:必须严格依法审查建房资格,严格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审批。
(四)坚持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一户村民(含村民已转居民对象)只能拥有一处使用集体土地建造的房屋(商品房除外),村民出售、出租、赠与自建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不予批准(含享受过项目建设拆迁安置房、安置地政策的村、居民)。
(五)坚持风貌管控原则:建筑风格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风貌管控要求。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以及县城规划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体单位。
县发改、公安、城管、水利、林业、应急、文旅、市场监管、电力、水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在禁建区使用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区(如示范小区、安置小区、造福工程小区等)用地,可以按批准的规划申请新建房屋,未完全建成的房屋可按住宅区规划确定的建设指标申请续建。
禁建区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零星危房拆建:
(一)申请人房屋区域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在保留居民区用地范围内。
(二)申请人拟拆建房屋为县城规划区内唯一住房(含商品房),并经鉴定为D 级危房。
第九条 限建区、适建区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个人建房:
(一)因暴雨、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房屋倒塌,经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认定的,可以申请拆建。
(二)限建区房屋危险等级达到D 级,适建区房屋危险等级达到C 级或D 级,可以申请拆建。
(三)持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可以在限建区、适建区申请新建;经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无住房的,只可在适建区申请使用旧宅基地新建。
(四)房屋建筑层数低于三层,且符合周边规划,其相邻关系、空间条件、原有建筑荷载允许的,可以在限建区和适建区申请扩建。
第十条 村(居)民申请个人建房用地条件及其它要求。
(一)使用宅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持有拟建房所在地合法户籍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3.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要求。
4.持有合法权属证明。
(二)使用国有土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应持有房地证件一致的有效证件。
2.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动工建设的,需符合周边规划、空间条件。
(三)申请人应提供与相邻权利人有关通行、通风、采光和房屋安全等方面内容的书面协议;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以扩建方式申请个人建房的,应提供建筑设计单位的载荷允许计算报告。
以新建方式申请个人建房的,应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新增用地指标的个人建房不予审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县城规划区村(居)民个人建房联合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审领导小
组),负责村(居)民个人建房联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联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县政府办、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城管局、平川街道办、城厢镇、万安镇、中山镇政府等相关单位为联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使用宅基地申请建房审查程序:
1.村(居)民书面向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2.经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宅基地用地要求的,分批次向联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联合审查资料。
3.联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合现场勘验、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
4.联合审查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按行政审批程序给予审批。
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土地申请建房审查程序:
1.村(居)民书面向所在镇(街道)的自然资源所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2.经村(居)委会、自然资源所、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分批次向联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联合审查资料。
3.联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合现场勘验、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
4.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按行政审批程序给予审批。
第四章 建设指标核准
第十四条 使用宅基地申请个人建房的建设指标。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按如下标准核准建设指标:人口在3 人(含)以下的,建筑占地≤80 平方米,建筑面积≤270平方米;人口为4-5 人的,建筑占地≤90 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人口为6 人(含)以上的,建筑占地≤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房屋建筑高度≤13.2 米,其中主体高度≤11 米(底层可建夹层),斜屋面高度≤2.2 米(屋脊≤2.2 米、天沟处墙体高度≤0.3 米),建筑层数≤3 层。
第十五条 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个人建房的建设指标。
(一)拆建方式建房的建设指标。
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申请拆建房屋的,其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建筑面积等各项指标按现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建设指标给予核准。需增加建筑面积的,在周边规划、相邻关系、空间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经联审领导小组同意,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核准建设指标,新增建筑面积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金额按该地块所处区域基准楼面价1.5 倍核定。
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申请拆建房屋的,其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建筑面积等各项指标按现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建设指标给予核准。需增加建筑面积的,在周边规划、相邻关系、空间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经联审领导小组同意,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核准建设指标,新增建筑面积应补缴划拨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具体金额按该地块所处区域基准楼面价核定。
(二)新建方式建房的建设指标(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动工建设)。
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申请新建房屋的,其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建筑面积等各项指标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指标给予核准。《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建设指标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核准建设指标。
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申请新建房屋的,其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建筑面积等各项指标按《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建设指标给予核准。《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建设指标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核准建设指标。
第五章 政策衔接与保障
第十六条 在禁建区内经确认属D 级危房且无其他住房(含商品房)的,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人无偿拆除危房和附属设施并清运建筑垃圾,土地按同类区域现行征收标准给予征收,并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管理。被征收人可按安置房价格申请购买一套安置房,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购买住房的,可申请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以解决住房问题。
第十七条 自2016 年6 月《武平县县城规划区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实施办法》(武政文〔2016〕182 号文件)实施至2021 年9月,因个人建房审批政策调整,已通过审查但未取得《预审意见书》的,按《武平县县城规划区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实施办法》(武政文〔2016〕182 号文件)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查办理;已取得《预审意见书》未办理行政审批的予以办理。上述预审和审批事项均应于2023 年3 月31 日前办结,逾期不得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武平县县城规划区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实施办法》(武政文〔2016〕182号)同时废止。

